张文显教授到云南大学法学院做“新时代中国法理”的主题讲座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云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徐嵩钦 等

作者:徐嵩钦 柳立清 赵俊源 李东凤;摄影:白逸凡;排版:曲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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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9日(星期六)晚上七点半,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做客云南大学法学院“明法讲坛”,为全校师生带来了别开生面的“新时代中国法理”主题讲座。此次活动在云南大学模拟法庭举办,由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巍教授主持,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张文显教授从中德两国著名法学家的法律格言切入主题,以说明法理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在讲座主体部分,张文显教授从“法理泛在成为新常态”、“法理的丰富意蕴”、“法理的中国元素和时代精神”、“法理思维的形成与特点”、“法理中国已经在路上”五个方面依次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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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泛在成为新常态

张文显教授从“何谓法理泛在”和“法理何以泛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法理泛在体现为法理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它们穿越在法律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的广阔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也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法理何以泛在则是指法理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立法草案、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诉讼文书、司法裁判、指导案例、法学作品中都含有法理。学者、官员、记者、民众、法官、检察官、律师、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也都用法理。同时,以法理及其研究为主要内容的新媒体、刊物大量出现。这一系列的现象表明法理泛在成为新常态。

二、法理的丰富意蕴

张文显教授从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之依据、法之条件和法之理论等十个方面,阐述了法理的丰富意蕴。例如,法之道理是本质性、规律性的问题,人们不能人为地去改变它;法之原理是具有说服力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而不是直接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至于何为条理?张文显教授认为,条理是生活中的伦理纲常、道德教义,法之条理是法律事务的当然道理。法之公理具有通融性和普遍性,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民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法领域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等都是公理性的法理。张文显教授还提到,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的内在道德问题,认为“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可预测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和官员行为与规则的一致性等八大特性。”

三、法理的中国元素和时代精神

张文显教授借用《汉书· 宣帝纪》中“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明于法理”、“明达法理”、“明练法理”、“雅长法理”等语句;以及曹魏时期的宋世景的传世之言,“明刑理,著律令,裁决疑狱,剖判如流”、“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讲述了法理的中国元素。又从“法治兴则国泰民安,法治衰则国乱民怨;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等几个方面展开阐述了法理的时代精神。

四、法理思维的形成与特点

张文显教授通过对“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的诠释,阐明了法理思维的形成与特点。他认为,法律思维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作为规则思维的法律思维,概括而言就是权利义务思维,是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其关键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法理思维是基于对法律、法治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实践理性而形成的思维方式。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指出,法律思维是规则模式的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而治的思维,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的思维,而法理思维同时具有“解释和分析意义”、“推理和思辨意义”、“论证和证成意义”、“沟通与凝聚意义”、“反思或批判意义”。

五、法理中国已经在路上

张文显教授指出,法理中国已经在路上。首先,从“法理中国”的概念认识上来讲,随着法理成为法治的精神内涵和表征,中国法治必将迎来法理中国的新时代。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法治中国,在理论上最精确的概括性表达也许就是法理中国。其次,从新时代法理中国的理论基础上来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特别是其法理论述是构建法理中国的思想理论基础。再次,新时代法理中国的学术基础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正在进行中,以下列举为不完全列举)。第一,阐述法理概念。要着重对法学家们关于“法理”概念(或类似概念)的理解和观点进行系统梳理,从中归纳法理的基本语义或定义清单;第二,建构法理的体系。在研究法理丰富要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法理体系,并对法理体系进行分类,如核心法理、基础法理、具体法理等;第三,依据法理的存在(表现)形式进行“淘宝”。法理的载体包括概念、命题、论述、谚语、经典名句、文本、案例、事例等;第四,明确法理的意义和功能,继续梳理并深化拓展,探求法理在理论与实践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最后,张文显教授表示,法律中国是有法可依,社会生活法律化;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法理中国是良法善治,法律法治法理化。“法理中国”简而言之,就是“法理中的法治”,“法理上的中国”,法理话语中的“法治中国”,也可以说就是“中国法理”、“中国法理体系”。

总括而论,“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理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治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和法治核心价值的客观评价和内在认同。那么,建构于法理基础上的“法治中国”,就是“法理中国”。

此次讲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入解读,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张文显教授对“法治中国”、“法理中国”深入浅出的阐释,使师生们受益匪浅,让师生们真正了解“法理的中国元素和时代精神”。此次讲座也更坚定了法律人学好法理、用好法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进一步引导云大师生崇尚法治、信仰法治,并致力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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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徐嵩钦 柳立清 赵俊源 李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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