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SSCI法学期刊JCR最新排名
发布日期:2018-06-30 来源:欧洲法视界 作者:何天翔

InCites Journal Citation Report 20172017年SSCI法学期刊最新排名

欧洲法视界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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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今年的SSCI排名列表报告(InCites Journal Citation Report)又准时出炉了。准确地说,这是SSCI列表转换新东家后的第二次重磅发布。在上一年欧洲法视界小编做的简报中有朋友留言问:“为什么中国人一定要以在西方人主导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才算取得认可?”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其建立在一个不成立的假设上。准确的说,目前的做法是中国人在“以西方人主导的杂志”以及我们自家的顶级期刊上发文,都会受到认可。没有哪家法学院敢声称只认外国期刊,或者外国期刊更优,从目前国内的趋势来看,往反方向发展的可能性更大。那为什么我们还要关注排名列表的变化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份近期某校人才引进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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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人才引进公告的描述,特聘副教授和讲师,如果在“在web of science 分区(汤森路透)JCR期刊学科分区表Q1区期刊”或“SCI、SSCI、A&HCI收录Q1、Q2期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文章,即有机会取得教职。该公告还称,特聘副教授年薪50万左右,特聘讲师年薪40万左右,相当有诱惑力。暂且不论上手就让人发Q1、Q2合理不合理,当然这份公告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JCR已经不再是汤森路透的产品。另一个问题就是,对Q1、Q2的定义不详。比如如我们所知,每一年JCR报告都会对排名进行调整,有杂志被新增进来,也有杂志被剔除评价。那么这份公告所指的Q1、Q2,究竟是按哪个年份版本的?如果是只按最新的来看,这又是否公平呢?另外,这个Q1、Q2是指所有专业,还是特指法学类专业?如果我发表区域研究SSCI列表中的Q1,那究竟算不算呢?还有,我发表什么样的内容在特定刊物上,才算成果?

这些问题,当然要由不同的招聘单位去细化。比如,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 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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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任何不以“Article”名义发表的文章,都将不在评价范围内。这个问题好解决,其他几个问题就比较复杂点。我们先来看看今年SSCI列表的变化再继续讨论。

今年的列表(2017)比起去年(2016)有了较大的变化。大概而言,这个列表就是Clarivate公司对2017年所列期刊的表现之评估。目前的前十是这样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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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列表而言,收录期刊从149本下降至147本

**有6本期刊被剔除出了今年的评价范围(以红色删除线在附图中表示),新增了4本期刊(以蓝色表示)。**

从列表中消失的是:《国际竞争政策》(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军事法评论》(Military Law Review)、《罗格斯大学法律评论》(Rutgers University Law Review)、《法学教育杂志》(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哈佛民事权利——民事自由权法律评论》(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新增的有:《反托拉斯法律杂志》(Antitrust Law Journal)、《耶鲁规制杂志》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城市律师》(Urban Lawyer)。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假设某位学者于2017年在上述移出列表的期刊中发表了论文,在其申请教职的情况下,这时候招聘院校就该明确,究竟你适用的是哪个版本的JCR,假设你适用的是2017版也就是最新版,那么在2017年发表的论文是否应当计算在内?理论上说应当是不溯及既往的。因为学者投稿发表之时,并不知道该期刊可能会被移出,但是那些在JCR报告公布之后不久付梓,但实际上投稿期比较长的作者就比较吃亏了。这一点一定要明确所适用的政策,否则对求职者非常不公平。

对于具体的期刊升降,小编觉得大伙照着所附比对图按图索骥即可。在这只挑几个有意思的说一下:就升等的期刊而言,《行政法评论》(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上升56位,从Q2进入Q1;《西北大学法律评论》(Northwest University Law Review)上升53位,也从Q2进入Q1;《剑桥法律杂志》(Cambridge Law Journal)上升43位进入Q1;《丹佛大学法律评论》(Denver University Law Review)最猛,上升了80位,从Q4进入Q2;《威斯康辛法律评论》(Wisconsin Law Review)也上升了56位,从Q4进入Q2;《丹佛法律评论》(Denver Law Review)上升了64位,从Q4进入Q3;《欧洲宪法评论》(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上升44位,从Q3进入Q2。《西班牙宪法杂志》(Revista Espanola de Derecho Constituciona)上升50位,从Q4进入Q2;《欧洲法律评论》(European Law Review)上升45位,从Q4到Q3。

下降的也有一些:《福特汉姆法律评论》(Fordham Law Review)下降48位,从Q2到Q3;《当今法律问题》(Current Legal Problems)下降50位,从Q2到Q3;《华盛顿法律评论》(Washington Law Review)下降62位,从Q1到Q3;《美国比较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下降68位,从Q2到Q3;《斯坦福国际法杂志》(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下降64位,从Q2到Q3。

 从以上来看,今年有许多期刊相较往年在排名上有了较大变化。当求职者所发表的期刊与上一年相比在JCR中有了较大的区间变动时,就需要招聘单位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究竟以哪一个版本为主。否则当某单位要求Q1类期刊,而按前一年JCR上算发表在特定杂志的文章的确是Q1区间内,而按最新的则不是的时候,就会给求职者或者谋求晋升的学者带来许多困惑。

与国人有关的期刊,每年还是要仔细观察一下:

大陆地区:

由于不明原因,《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今年没有被收录,在此也就没有数据。

港台地区: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主理的《亚太法律评论》(Asia Pacific Law Review)比上一年上升了22位,排名123,位于Q4区间,首次超越港大主理的《香港法律学刊》(Hong Kong Law Journal),后者下降1位,处于137,也是Q4。台大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主理的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期刊(Asian Journal of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变化不大,下降2名,位居132名,位于Q4区间。

整体而言,2016年收录的刊物前三分别为:美国88本,英国36本,荷兰12本。今年去除的6本期刊中,美国占5,英国占1,而今年新增的4本期刊中,美国占3,加拿大占1,所以今年SSCI收录刊物的前三为:美国86本,英国35本,荷兰12本。

可以看出,刊物每年的变动频繁,上下排名常常有很大变化,这都是在合理预期之内。主要的问题不是该不该评价,而是该如何评价学者以外文写就的文章。一般而言,较为正常的做法是以学界共识为主,各类索引为辅。不了解不清楚不打紧,但一味依靠某特定排名的后果,就是会产生许多配套的副效果。其实简单的说,SSCI索引不过是评价特定期刊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表现,而这个表现虽然以明确的数据为支撑,但往往评出的结果与学界的共识并不一致,完全依靠索引,无疑是瞎子摸象。更为合适的做法,是依照各分领域的专家学者的专家意见,结合各类索引,来拟订本领域口碑较好的外文杂志清单。也即是掺杂SSCI所列期刊与其他未被收录但仍在特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来制定“自己的列表”。这样,就不会出现别人变动,连带自己也乱成一团的现象出现。再往深了一层看,列表也只是提供一个方便指引,如果只看列表不问内容,如果文章像螺丝钉一样拿在手上计件算工分,真的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应当有更为灵活、更为真实地反映出版物价值的评价方式产生。

那么SSCI收录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Sun Huh*在2017年发表的一篇有关文章中提到,最常见的拒绝收录理由是:(1)作者的国籍过于单一,大部分作者来自同一个国家;(2)编辑部成员不国际化;(3)引用率低;(4)杂志的目标不明确,无法与既有的其他杂志所区分;(5)许多发表的文章没有项目支持;(6)编辑部、编委会成员在单期上发表的文章过多;(7)单期发表单个作者的文章超过一篇;(8)许多无法被引用的文章;(9)从接受到发表期间过长;(10)出版伦理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诸如图片知识产权等问题没有被很好的处理;(11)同区域同类型的杂志有很多。

*Korean J Med Educ. 2017 Dec; 29(4): 221–228.

而该文提出了一个编辑自查的列表,很有意思,在此附上给大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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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稿者而言,需要铭记于心的是,无论第三方做的任何评估调研和排名是如何,并不会增加或降低投稿的难度。一个独立的在自己领域有声望的期刊,也不会因为被排低或者不收录,就会降低自己的审稿判断标准。不要以为非SSCI就比SSCI好投,同理,SSCI也不一定就比非SSCI的难投。

另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或职称评定上要求Q1、Q2文章并不是说不行,但最好先通过数据梳理,统计近年来中国学者所发表的文章数量以及期刊所处区间之后,再提要求也不迟。否则不但人招不到,自家的学者也会失去了投外文期刊的兴趣。

好了,今年的无脑盘点就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喜欢,随文附上总列表比较,期待您多多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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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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