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二十条”
发布日期:2024-02-27 来源:法治日报

□ 王春毓

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唤醒了我的记忆。

早在2022年,秦皇岛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电影中的案件。一个简单的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KTV服务生殴打店内客人,致人轻伤。

起因很简单,某KTV短时停电,来店消费的兄弟俩欲从防火楼梯下楼径行离开,服务生奉命堵在楼梯口要求客人等来电后乘电梯下楼结账,双方发生争执。

过程很混乱,来电后的监控显示:兄弟俩拖拽服务生,服务生用力挤住楼道门不肯让开,双方拳脚相加。此后,兄弟俩的朋友、KTV的保安逐渐聚拢过来,双方相互指责、推搡,此时的服务生穿过人墙反向行走,一旁的弟弟突然一拳罩在服务生头部,服务生猛抬头撞击了弟弟的下颌部,弟弟捂住下巴退后,服务生仍挥拳多次击打弟弟面部,被人拉开后弟弟鼻部流血离开就医,人群散开,服务生倒地不动,身边散落对讲机、鞋子和其他物品。结局很明了,弟弟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服务生头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服务生矮小,兄弟俩高大;服务生执拗,兄弟俩倔强;服务生看似履职,兄弟俩看似逃单。无赔偿、未谅解。

此案的焦点聚焦在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起初,楼道门处双方存在互殴行为,但均未造成伤害后果。之后,服务生穿越人墙而走,弟弟突如其来挥拳向下击打服务生头部,服务生反作用力抬头撞击弟弟下颌部后其已经后退,是否应认为弟弟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服务生仍挥拳持续击打造成弟弟鼻骨骨折,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对正当防卫紧迫性和适度的判断,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不能做“事后诸葛亮”。弟弟虽然后退,但当时情境下,弟弟的突袭对服务生身体的伤害直接影响服务生心理安全,其后续拳击行为应属于被殴后的自然反应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轻伤二级的后果,不应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一部影视作品,如开闸的江水瞬间奔腾而下,冲击力十足,惊心动魄、振聋发聩。而生活中的案件,则往往如涓涓细流,平常人普通事,市井小民草根生活。然而,细碎中包裹着命运和百姓的人生。

审查一个案件,不仅要有专业的判断,更需遵从自己的内心,考虑普通百姓的认知。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朴素的情感期待,该案检委会的讨论,贯穿执法者的善意。法条是冰冷的,法律是有温度的,检委会成员一致认为服务生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决定对他不起诉。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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