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特点
发布日期:2023-08-09 来源:法治网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司法很难做到严格的依法办案,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皇权的干扰。例如,唐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在政事堂,凡是皇帝的命令,在敕字之前,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违法的,不能为下面的各级机关所承认。但唐中宗李显,不经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但中宗感到难为情,故他装置诏敕的封带,不敢用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皇帝经常以制书、敕令作出违背法典的权宜处断,这在古代是无可奈何的事情。所以,《唐律·断狱律》也专门规定了“制敕断罪,临时处分”。第二,中国古代虽有一定的司法监督制度,但因缺乏与之配套的民主制度,所以很难产生实效和持久。

虽然中国古代很难做到严格的依法办案,但其运行过程中确有自己的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大案要案的审理着重考虑政治效果。什么是大案要案?古人看法比较一致,那就是涉及纲常名教的“十恶”案件。他们属于“忠”和“孝”方面的政治案件(国家安全案件),涉及江山社稷的安全。《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十恶”案件之所以属于大案要案,是因为纲常名教是封建社会的立国之本。如同张之洞《劝学篇》所言,“三纲为中国神圣相传之至教,礼政之原本,人禽之大防”“圣人所以为圣人,中国所以为中国,实在于此”。

例如,媳妇控告婆婆,属于“十恶”中的“不孝”罪。《唐律疏议》说:“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反,是名‘不孝’。”冯梦龙《智囊全集·政略智囊》记载,胡霆桂在南宋理宗开庆年间任铅山主簿,当时私自酿酒的禁令很严,有一个妇人控告婆婆私自酿酒,胡霆桂质问她说,你侍奉婆婆很孝顺吗?她说很孝顺。胡霆桂说,既然是孝顺,那你就替你婆婆受罚吧。然后依据禁止私酿的法令来责打这个儿媳。此事传开之后,官府的政令立即畅行无阻,铅山县因而大治。冯梦龙评论道:私自酿酒虽说是不合法的,但是媳妇不可欺凌、控告婆婆。因此,对媳妇的处罚完全是正确的。

第二,审理一般刑案着重考虑社会效果。这里所言的“社会效果”,主要是指社会稳定,刑法要能起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的作用,要能体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精神。

明朝冯梦龙《智囊全集·政略智囊》举例说,魏晋南北朝时,王猛率军与前燕慕容评相持潞州时,派遣将军徐成去窥视燕军的情况,约定中午回来,但徐成直到黄昏才回来。王猛很生气,要杀徐成。邓羌求情道:“敌众我寡,明早就要作战了,将军应当原谅他。”王猛说:“如果不杀徐成,军法威严就不能树立。”邓羌说:“徐成是我的部将,虽然违背约定的时间应当斩首,我愿意和徐成并肩作战以赎罪。”王猛还是不肯。邓羌很生气,回营后,击鼓整军,要来攻击王猛。王猛认为邓羌智勇双全,就派人告诉他:“将军暂且停兵,我现在就赦免徐成。”徐成被赦免后,邓羌亲自来向王猛道谢。王猛笑道:“我只是试试你罢了,你对部下都这么重视,更何况是对国家呢?”冯梦龙对此评论道:违反法令而请求宽恕是偏袒的表现;击鼓整军的出发点则是为整个国家社会着想。邓羌后来和徐成大败燕军,保卫了国家社会的安全,这和仅仅维护将军的个人威严相比,孰轻孰重?

屠枰石先生在江浙一带当督学,巡查西湖时,有些小人趁机去寻找秀才们的过失。有一个秀才夜宿在妓女家,保甲在次日天刚亮时,就把秀才和妓女两人捉起来,送到衙门。保甲一入公堂,就大声地诉说事情的经过。屠公装作没有听见,照常处理文书。保甲渐渐跪着向前,距离秀才和妓女越来越远,屠公用眼睛示意差役把两人分开,释放秀才。差役明白意思,照此办理。等到秀才出去之后,屠公抬头问道:“秀才在哪里?”保甲回头一看,不见秀才,吓得说不出话来。屠公便罚他30大板,铐上枷锁,并把妓女赶走。从这以后,这个地方刁蛮的风气立即平息。而秀才为了惩罚自己,甘愿奉献才学,自贬为教官。冯梦龙对此评论道:禁止秀才夜宿嫖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攻击或揭发别人短处的风气也是不能助长的。舍弃繁琐的法律规定而成全大义,没有大智慧的人是无法做到的。

第三,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考虑家庭邻里和谐。清朝循吏蓝鼎元的《鹿州公案》记述了他审理的一起兄弟争夺父产的案例。农民陈智有两个儿子,长子阿明、次子阿定,结婚后分了家,不在一起居住。父亲死后留下七亩田地,兄弟俩互相争夺,跑到县衙打官司。都说田产是父亲留给自己的。蓝鼎元说:“你们说的都对,看来错在你父亲,应当把他的棺材劈开。”兄弟二人顿时无话可讲。蓝鼎元接着说,田产不过是区区小事,亲兄弟打官司真可恶,我不能随便断这个案。你们两个人各伸一只脚来合在一起上枷板,谁能忍住不叫痛,田产就归他。但不知道你们是左脚能忍受还是右脚能忍受疼痛?兄弟二人回答都不能忍受。蓝鼎元说,你们的身体就像你父亲一样,你们两只脚尚且不忍心舍弃其中的一只,你父亲难道肯舍弃两个儿子中的一个吗?这件事儿过几天再断吧!蓝鼎元命令差役用一条铁索将兄弟两个拴在一起,让兄弟二人坐在一起,同吃同睡,同走同停,大小便一同蹲下站起,片刻不能离开。起初二人互相怨恨不理睬,背对背,过了一两天,渐渐面对面,又过了三四天,就相对叹息,心有悔意。没过多久就一起吃饭了。蓝鼎元看到他们有了悔改之意,就判决将这块田产作为祭祀他们父亲的资财,兄弟二人轮流收租,作为祭物,子子孙孙永无争端。

大案要案讲政治,一般刑案讲社会,民事案件讲和谐,这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一般特点。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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