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强坚船利炮环伺下的中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近代化足迹
——清末海事临时仲裁实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3日第05版 作者:胡伟峰

鸦片战争之后,经过工业革命洗礼的英法美德等西方列强自海上而来,以坚船利炮打开中国门户,中西贸易进入海丝贸易与殖民贸易并存阶段,与航运有关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此情况下,在航海装备、技术和规则,乃至海事纠纷解决机制与海事司法领域,都处于当时世界领先地位的西方近代海事文明和司法文明,作为殖民主义的“副产品”进入中国。作为一种外在驱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促进了我国的海事文明和法律文明由古代向近代转化,并在客观上起到提升海丝贸易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是海上丝绸之路由衰转盛过程中不容忽视的法治驱动力,本文试以1874年6月24日《申报》上海版报道的美公司轮船撞沉卫船案为例析之。

案情:清代同治十三年(1874年)4月,天津玉成号所属的“玉全顺”卫船与美国万昌公司商轮“戈得勒殊”在上海吴淞口外发生碰撞,造成卫船沉没,船货俱失。玉成号以自己无过错,对方应赔偿碰撞造成船货损失银13900两为由,向负责处理司法及诉讼职责的关道台禀由,关道台查明照会美国总领事,并札饬陈司马商办酌偿。万昌公司答辩称卫船不照行船规例,以致相触,应赔偿“戈得勒殊”轮撞坏修理费银2500两。此案非美国总领事所审断,而照西国章程,由双方公举三人居中以听,卫船请得奥国翻译官夏士,轮船则请琐耳玛,而两造公请总司者为新关河泊司威公基谒也,及陈司马则会听也,节经会讯,并由公证人邀同两造前诣失事处所查勘,并传聚卫船之舵工各驾舟人细鞫。

仲裁庭意见:公举三人认为,卫船掌舵者见火轮前来,惶恐之间,将舵一转向右,云其所以被碰者实职是之故,而质之该船被碰伤之处,亦知此事为然。盖火船之头正横部卫船之边,苟卫船非转右横过火船之行路,则何致于如是耶,总之,此事卫船固过不可辞,而火船究亦有所失慎。盖是夜天方黑暗,船外只能见及一船之远,碰船之处,两岸相距不过百步之广,为往来各船之要道,而火船尚敢疾驶,每点钟可行十八之二十里,究非所宜,是故火船与卫船均不得辞其咎,因合算两船所受损,照航海之常例,宜各居其失也。

裁决:以为卫船之行驶固不照章程,而轮船节次提讯所谓卫船行于深夜不点灯火者,则确有灯火。且是夜天雾行,亦太速,两造实皆有不合之处,两造俱受损,被失万昌船在长崎补修机器费共洋蚨一千八百零八员,有单有据,又加以延留时日的水手工值,统共二千三百四十九员,卫船估值三千两,扣下桅索等值银九百十八两,尚存二千零八十二两,又扣船被拍卖得银二百三十两,存一千八百五十二两,加上货物受伤被失一千一百十七两,船货两共二千九百六十九两。火船以洋蚨易规银得一千七百三十八两,又加查案剖断费五百五十五两,则两船共失五千二百六十三两,每船一半计二千六百三十一两,而火船已支一千七百三十八两,尚存八百九十三两全付卫船云。

分析:本案发生在鸦片战争后日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末,由于明清两朝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就内因而言,随着贸易的限制,当时中国的航海技术失去了前进的驱动力;就外因而言,由于缺乏与世界的联系,因而也失去了航海科技上的交流与借鉴;综合作用下,中国从明初永乐年大航海时代的世界航海领先者的位置上,渐次落后。航运上的落后,也成为西方列强恃海东来,利用科技实力打开中国门户的重要原因。随着扩张的深入,西方列强通过经济掠夺,干预内政,乃至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等方式全方位侵犯我国主权,教训不可谓不惨痛。然而,客观地评价,列强坚船利炮环伺之下,被动地向西方学习,从而推动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近代化,却不得不说是惨痛经历之外的意外收获。

(一)本案是我国近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海事纠纷的成功先例。仲裁由于具有高效、公正的优点,是今天世界范围内商事活动中广受欢迎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本案中,远在近一个半世纪前的清末,仲裁即作为一种外来先进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适用,这种法律制度文化的横向交流与移植,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首先,各方均认可“照西方章程,由双方公举三人居中以听”“此案非美国总领事所审断”,在涉及中外当事人的海事案件中,为了防止非司法主权国的当事国的不当介入,排除领事裁判权的适用,采取由中外双方当事人延请非利益关联方居中仲裁的方式,体现了程序权利上对各方当事人的均等保障。其次,作出公断的仲裁庭并不是由某一个仲裁机构作安排,而是采取当事人自由选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的临时仲裁方式,相较于机构仲裁,当事人可选择的公断人员范围更广。一方面,通过选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或者熟悉西方海事制度及海事法律文化的仲裁员(公证人)组成仲裁庭,将有助于提升裁决的水平,有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更能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参与,体现了在上述第一点程序权利之保障外,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更深入保障。因此,其实体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肯定,时人评为“其所断者似为公道矣,盖西例谳案必得情节确有依据方能定,稍有参差,皆准受亏者辩驳,务须针孔相符始成信谳”。可见,除了被动学习与引入解决纠纷方式的之外,当时西方近代诉辩平等理念及重证据重事实的规则亦深刻影响着国人的纠纷解决观念。第三,临时仲裁可根据具体案情采取量体裁衣般的灵活程序,相较于诉讼,其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易为各方接受,其结果更容易得到接受及执行,即便在今天都有着先进的意义。2016年12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其中第9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据此,目前,除港澳台地区,我国试行临时仲裁的有限度开放,即临时仲裁仅适用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实践其实并不新鲜,其适用历史至少可上溯至清末,其适用的先例,也足以成为今日探讨扩大临时仲裁适用范围的历史样本材料。

(二)尊重海事纠纷的特殊之处,在化解海事纠纷中重视实地走访,勘察,调查,实地询问船工,最大限度还原海事纠纷现场。海上的事故不同于陆地上的事故,往往是风过无痕,事故现场难以还原。一者,事故后案件线索常沉诸水波,往往难现;二者,海上的情况与陆上不同,影响因素众多且相互交织,不能简单地按陆上通常规则加以理解。因此,有赖于实地调查走访,本案中仲裁庭充分实践了这一调查原则,如“然此案已经美总领事节次传讯,并有两造举出公证人员陪同查断,事极详细,想不能再任其多渎也。”“此案先后传集讯断不下十有余次,况原告兴有陪审公正之夏公如有未实,岂肯随同签名定谳”,有利于查清事实。且鉴定人员、证人、状师、公估人员齐备,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相对较为平衡,并辅之专业规范的事故调查和财产损失认定,此外,有关纠纷处理的进程仅《申报》一刊即已报道了十一次,凡案件的重要情况事项均能及时见报公开,体现了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因此,本案亦可称为生动的近代(诉讼或仲裁)纠纷解决程序的范例,有利于提升当时国人的法律程序意识与理念。

(三)注重发挥裁决的教育作用,在解决个案纷争之外,延伸案件裁决的社会效果,达到向航运从业人员宣传通行的国际公约及教育社会公众遵守公约的作用。“定案之后,被讯人又陈中国官宪宜设法令中国各船户明悉万国所立航海置灯公例,苟能如是,则海面碰失之患,必从此而少见矣。”中国古代航海,自郑和七下西洋盛极一时,后渐次落后于西方,及案件发生时,二者已非同时代,当时国人仍沿用人力或风力驱动的古代航运模式,而西方早已进入了蒸汽机驱动的汽电模式。显然,近代的航行规则应以西方为范,当时也西方也已经制定了诸如万国航海置灯公例等航运规则,故于当时的中国而言,应紧跟时代步伐,学习世界的航运规则,加强航运管理,融入世界航海的潮流。而本案以案说法,通过裁决结果的示范,及近代报刊的广泛关注及报道,对于航运规则的普及与传播,定然曾起到积极的作用。

西方近代海事及法治文明的引入,主观上是西方列强为维持中国半殖民化,以及在殖民贸易中规范航运的需要,但随着清政府和当时国人的被动学习、融入和提升,其在客观上亦产生了提升对外贸易营商法治环境的效果,而就当时殖民贸易与海丝贸易并存的实际情况,其亦存有促进海丝贸易的效用,亦是保障中外贸易的重要司法驱动力,有利于海上丝绸之路的畅通。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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