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法律宣教对女性法律知识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9日第05版 作者:李相森

中国古代有月吉读法的传统,《周礼》记载:“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明清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律宣传,鼓励民间百姓“讲读律令”。《大明律》专设“讲读律令”条,规定:“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大清律例》一仍明律之规定。明清时期,官方通过宣讲圣谕、讲读律令、申明亭标榜恶行、张挂法律条文及告示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宣教。朝廷欲使律令“家喻户晓”“人人通晓”,未将女性遗漏在普法对象之外。但在男权社会之中,不同性别群体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女性在社会活动范围、受教育水平等方面都与男性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些法律宣教方式对女性法律知识的影响非常有限。

宣讲圣谕及律令条文

明清时期,政府颁布由皇帝钦定的劝导民众向善远罪的圣谕,并通过老人持木铎喊话、乡里讲约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圣谕宣讲过程中,会涉及相关律条的讲解。至清代乾隆时期,宣讲圣谕的同时,还讲读律令。周代的乡饮酒礼也设有专门的读律环节,是法律宣教的方式之一。如果说古代女性多不识字,不能够通过亲自阅读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其最可能知晓律法的途径是听人讲解。那么这种圣谕宣讲、讲读律令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否对女性产生了影响呢?

明初,朱元璋特别重视对基层乡里民众的教化。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朱元璋曾“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明】谈迁:《国榷》,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08页。)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命户部颁令天下:“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由此确立了“圣谕六言”,亦称“圣谕六条”“教民六条”“圣训六条”。宣传圣谕的方式是,由乡里残疾或眼盲的老人持木铎(以铜为之,中悬木舌)沿街喊话。每月喊话六次,务必使民众闻知,以劝导民众行善,不触刑宪。想必乡里妇女,亦当闻此劝导之语吧?但这种宣传劝导之语并不包含何种具体的法律知识,即使妇女闻知,最多仅是产生安分守己、不可违背刑宪的认识。

为加强对基层民众的教化及社会秩序的控制,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户部奉钦命颁布《教民榜文》41条,涉及教化、兴学、赋税、治安、司法等方面。榜文除须张挂外,还要宣读。“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5页。)此处点明“一会之人”皆须参加捧读榜文活动,但无法推断女性是否在内。为推行法律宣教,朝廷命令学官和读书人定期讲读律令,学习皇帝钦定的教化书籍,并负有向民众传播的义务。成化四年(1468年)定例:“各处有司,每遇朔望诣学行香之时,令师生讲说律例及御制书籍,俾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马建石、杨育棠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页。)这是为推行律法所定讲读律令律文的具体举措,是专门的法律宣传教育方式。但这种由地方学官、生员进行的法律讲读活动,根本不会有女性参加。这些读书人往往充任乡里的乡约、社长,他们在回乡之后也可能会通过讲约的形式宣讲律令。

明代一些学者、官员大力提倡、贯行乡约制度,以加强对乡里之民的教化。王阳明巡抚南赣时,倡行乡约制度。南赣乡约集会宣读的诫谕虽不是洪武圣谕的原文,但意思基本相同。万历年间,吕坤创设了较为完备的乡村自治制度,乡约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吕坤《实政录》所载乡约规程,每月初二、十六,约中之人聚会讲约,会场须立圣谕木牌一面,甲长、约正、约副等共同处理本约善恶之人与事,由约讲讲劝善一条、讲律演一条。(【明】吕坤:《实政录》,载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8)》,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至161页。)但参加乡约的约众皆为男性,女性并不能参与其中。因此,女性群体就无法通过参加乡约讲律活动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

清朝建立后,照抄洪武六谕,作为顺治六谕,以教化民众。康熙九年(1670年),将六条圣谕发展为十六条:“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雠忿以重身命。”与六条圣谕相比,十六条圣谕中的法律内容明显增多,比如有“禁为非”“诫匿逃”等法律禁止性内容,“息争讼”“息诬告”等与诉讼有关的内容。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将圣谕十六条加以演绎阐释,撰成《圣谕广训》。《圣谕广训》用浅显的文言文写成,文字简洁明快,对识文断字的士人来说很容易理解。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仍然难以理解。因此,这些圣谕的推行主要依靠官员及地方士绅的宣讲。

1652年,顺治六谕颁行之后,至少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之前,政府即已要求由乡约宣讲六谕。1659年,礼部又下令要求慎重约正、约副的人选,挑选德业素著的生员或素有德望的平民,于每月朔望宣讲六条圣谕。(【清】素尔纳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四“讲约事例”,第1页。)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议准,每月朔望除地方官选读讲解圣谕十六条外,儒学教官亦应传集该学生员选读训饬。雍正七年(1729年)奏准:“直省各州县、大乡大村人居稠密之处俱设立讲约之所,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值月。每月朔望齐集乡之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选读《圣谕广训》,详示开导,务使乡曲愚民共知鼓舞向善。”

清代乾隆年间,在宣讲圣谕之时,亦讲读律令。乾隆元年(1736年),议准令直省各州县于各乡里民中,择其素行醇谨、通晓文义的任约正,在就近村镇宣讲《圣谕广训》,“并摘所犯律条刊布晓谕”。(《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四“讲约事例”,第5页。)同年七月,刑部议复广东按察使白丰条奏,“应令该督抚转饬地方官,于每月朔望,先讲圣谕广训,之后将现行律例挈要提纲,勤加讲解,使草野编氓,怵目惊心,知国法不可轻犯”。(【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马建石、杨育棠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页。)乾隆二年(1737年)二月,刑部又议复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将雍正时期所颁律条之圣谕及刑部所开列的律例斗殴等条款通行刊刻,并令各省督抚饬令该管地方官,“于凡讲约之所竖立牌坊,令约正先讲上谕之后,复行疏解,务使黎庶易于通晓。”(《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4页。)乾隆九年(1744年)十二月,乾隆皇帝朱批闽浙总督马尔泰等议复福建按察使王廷诤条奏,将《圣谕广训》及历年教民上谕,并采集律例中的重要条款,汇刊成册,每月初一、十五,由教官传集生监至文庙明伦堂,共同讲解学习,“即令听讲之生监回至本村,转相传播,使一乡之老壮男妇,人人知晓,以悚动其天良。”(《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6页。)生监负有讲解律例的职责,且要“老壮男妇,人人知晓”,妇女也在听讲受教之列。但生监如何“转相传播”律令呢?所谓的“转相传播”应当是通过人与人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播扩散。这种法律知识传播方式很可能是生监充任约正或讲约人在讲约时,一并讲读律令。当然,也不排除生监回村后举办专门讲律活动的可能。

此外,在明代,乡饮酒礼也承担着普法宣教的功能。乡饮酒礼是中国古代嘉礼之一,“是综合性的宣传孝道,推行礼法的活动。”(张仁善:《中国法律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8页。)明代统治者大力倡行乡饮酒礼,上至朝廷下至民间,于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举行乡饮酒礼,以使民众习礼明法。乡饮酒礼中有“读律令”的仪式。“赞礼唱读律令,执事举律令案于堂之中。读律令者诣案前,北向立读,皆如扬觯仪。有过之人俱赴正席立听,读毕复位。”(【清】张廷玉等撰:《明史》(第二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21页。)乡饮酒礼将里社乡民不分善恶统统纳入参加人员之范围,但是女性不在被邀请之列。女性群体并不能亲自聆听乡饮酒礼上的宣读律令之声,她们被排除在国家法律宣教的对象范围之外。

这种自上而下的圣谕及律令宣讲,将道德教化和法律宣传的触角深入到广大乡村,最大可能地让所有的帝国臣民接受训蒙。在最基层,讲约读律所针对的对象是乡曲愚民。但问题是,在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讲约读律时,女性群体是否被允许参与其中呢?根据清代李来章《圣谕图像衍义》所定讲约规仪,在城宣讲,以县堂为讲所,参加听讲的主要有县文武官员、绅衿以及百姓,百姓在仪门下分立听讲;在乡宣讲,以通衢要会之地择房屋高敞者为讲所,附近各村里民为听众。显然,在那个女子居内不得轻易外出的时代,女性赴官衙、通衢要会之地听讲的可能性很低。《圣谕图像衍义》所载《讲约图》也显示,听约民众都是清一色的男性。当然,女性还可以通过家中听约男子的讲解来了解圣谕及律令。但男子听讲归家之后,是否会对家中女性讲解,是否能够讲解清楚,就不得而知了。即使女性能够从父亲、丈夫或兄弟那里听知圣谕及部分律例条文,也不过是“息诉讼”“息诬告”“禁为非”“毋斗殴”等语,而这些劝导都是阻碍女性参与诉讼的。

申明亭标榜恶行以及张挂律条告示

明清时期还以申明亭标榜恶行、张挂法律条文及告示等方式宣传法律。但这些法律宣传方式对女性的影响也非常有限。明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朱元璋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设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申明亭内悬挂有木质牌匾,书人所犯罪过于其上。清代,张伯行曾发布《申饬乡约保甲示》要求其所辖各地修缮申明亭,悬挂空白横阔粉扁一面,“凡民间有新恶行开载在纪恶簿,及曾经审实惩创,如奸盗诈伪、赌博、宰牛、做状唆讼、歃结凶拳者,列名申明亭扁上。每名下俱各注明,一目了然。亭门仍各做栅栏,使过往者可望而不可入。所以防小人擦去丑名也。”(【清】张伯行:《申饬乡约保甲示》,载牛铭实编著:《中国历代乡规民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版,第205页。)根据《教民榜文》,老人、里甲在申明亭剖决民讼。乡民在这种纠纷处理过程中也会受到法律教育。但不识文字的女性对于申明亭扁牌上列明的罪名恶行显然不能“一目了然”。如果女性被严格地要求不能外出抛头露面,那么她们就不能目睹老人里甲剖决民讼,也就不能接受此种法律教育了。

清朝,雍正皇帝因“愚贱乡民不知法律”而斗殴伤人,故欲通过刊刻、张挂律条的方式宣传法律。但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好勇斗狠的男性群体,故而要求“父兄子弟互相讲论”,对妇人闺女并无要求。乾隆时期,仍然以刊刻张挂律条的方式宣传法律,“令各省督抚将雍正二年原颁斗殴诸条,逐一书刻木榜,宣示于各该州县地方,概行遍设”。(《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5页。)由此可以推知,清代乡里社会的女性群体可能会注意到这种刻有律条的木榜,亦有可能从父兄子弟那里听闻有关律条的内容。

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禁令往往也以张挂告示的方式俾众周知。明代吴仁度曾发布《约束齐民告示》,禁止皂胥之妻补饰无忌,“并晓村妇庄女敢有僭越者,即坐其夫”,(【明】吴仁度:《吴仁度告示》,载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至580页。)要求各府州县刊刻告示,张挂于通衢。此条告示专门针对女性之行为,且欲村妇庄女知晓。不识文字的村妇庄女若欲知晓此禁令,很有可能还是从男性那里辗转得知。

明清时期国家宣传法律的方式较多,但这些宣传所侧重的对象是男性群体,女性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是间接地、被动地“听”,而且她们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并不鼓励她们参与到诉讼中来。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些法律宣教举措不是专门针对女性群体的,也不是鼓励人们争讼维权的,但是这些举措不可能对女性群体的法律知识、是非观念毫无影响。在礼法高度融合的中国古代社会,圣谕宣讲中的礼教劝谕告知了人们应当做什么,与礼教相背的行为即是违法的(所谓“出礼则入刑”)、不能够做的。“讲法律以儆愚顽”固然是警示民众不得犯罪,但在民众遭遇到相应侵害,如被盗窃、伤害时,也必然会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非法”侵害,而官府正是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无疑是鼓励了民众在受侵害时提起诉讼,寻求官府的保护。

[本文系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性别视野下明清女性诉讼行为研究”(项目批准号:17SFB3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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