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士平:法学期刊论文选题和写作中的几个误区
发布日期:2021-02-18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期刊评价中心主任 林士平

内容摘要法学期刊论文选题和写作是一门专业很高的技术性工作。在论文选题立项、修改论文提纲、评审论文质量等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初学者容易步入误区。撰写者一旦跌入这些"",所写的文章基本宣布作废,或者根本写不出像样的文章。记住这些年不少人"一起跌过的坑",可以防止后继者重蹈覆辙。

关键词:法学文章  写作  法学期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学教育获得长足进展。无论在全国法学院的总量、在校生的规模,还是在人才培养的层次、课程建设的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同其他学科的情况大致相似,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尤其在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方面都没有明显提高。这种情况与培养合格的、有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等学校的声誉,降低了各层次学位的含金量也给毕业生的出路造成限制性影响。强化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基础能力。"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学生的基础能力包括观察能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包括读写能力,以及交流、沟通能力等。而其中的读写能力是文案工作的基本能力。而读写能力中的选题与写作能力是基础能力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项目。

由于它的重要性,近些年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在研究生中相继开设了关于法学论文选题与写作方面的专门课程。在西南政法大学也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博士生和硕士生中于2019年下半学期开设了《学术论文选题与写作指导》的必修课,18个学时,虽然只有一个学分,但仍然普遍受到同学们的欢迎。每节课博士生们或硕士生们把教室坐的满满的,估计其中还有一些"蹭课"的同学或青年教师。有同学表示:"这方面的课程太少了,不少同学不知道怎么写文章"。这可以说是一种建议,也是一种批评,还是一种期待。在指导学生的论文选题立项、修改论文提纲、评审论文质量等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学生中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初学者容易步入误区。撰写者一旦跌入这些"坑",所写的文章基本宣布作废,或者根本写不出像样的文章。本文作简要归纳,以此作为前车之鉴。记住这些年不少人"一起跌过的坑",可以防止后继者重蹈覆辙。

一、意识形态偏差

(一)将政治与学术相互割裂

笔者认为,政治与学术并非"井水不犯河水"。"在法学和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较量和斗争原则的严峻形势更是不可低估。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意识形态情况的通报和有关舆情简报中,法学和法治从来都是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甚至现阶段,在学术界的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总有所谓"纯学术研究"的思维和观念在作祟。主张学术排斥政治影响,这其实就是"鸵鸟心态"。诚然,学术研究和发展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就传播学上讲,学术期刊与时政类(包含工作指导类)期刊在办刊宗旨,期刊管理运作体制等方面也有所区别。学术期刊的学术性是其存在的理由,但学术与政治之间并不存在一座"柏林墙"。就连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如果是在公众集会上讲论民主,他无需隐瞒自己的态度;在这种场合,立场鲜明,大致是一个人难以推卸的责任。这里所用的词语…….不是为了深思熟虑疏松土壤的伴犁,而是对付敌手的利剑,是战斗的工具。"

(二)用“学术”消解“主义”

“学术”不可能消解“主义。发生在上个世纪新文化运动中的"问题与主义"争论,看似学术,实质上带有浓厚政治色彩。针对胡适发表在《每周评论》的议论性散文《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李大钊雄辩地指出:"我觉得'问题'与'主义'有不能十分分离的关系……所以我们的社会运动,一方面固然要研究实际问题,一方面也要宣传理想的主义。这是相为用的,这是并行不悖的。"笔者认为,胡适当年试图用"问题"消解"主义"行不通,而在当今时代,少数人认为可以"学术"消解"主义"同样也行不通。从现实角度看,学术期刊既是学术传播平台,同时也是不同意识形态较量的舆论阵地。从政治的视角来看,不同的学术观点背后,在往带有意识形态的痕迹,以及特定的政治指向、政治情感和价值取向。在学术研究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是创新得以良性发展和持续进行的内在需求。创新的过程总是伴随着不同学术认识、学术观点的交锋与交融。从学术的视角来看,这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学术生发机制。但学术争鸣要坚守政治底线,要有正确的导向性。

(三)偏差的具体表现

1.套用西方“法治”

张文显教授指出:"一些学者可能习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评判、格式化我们。我觉得他们是缺乏对国情的基本了解,对国外的了解也是肤浅的。在世界上没有唯一正确、普遍适用的法治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各自的法治模式。即使在一个法系内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也不一样。所以,把西方一种模式当做普遍模式来评价我们,这是一些学者在理论上的糊涂。"《法学研究》张广兴编审在多个学术讨论会上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如果联系原来法学研究的路子——跟外国进行比较,然后提出立法建议,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提出自己的法律理论,对世界法学作出贡献。有不少论文言必称古希腊古罗马,继而引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若干名人名言或著名判例,充分展现了自己的外文功底和超强的记忆能力(或者说收集资料的能力)。进而把法治做一个固定标签,认定具有不可置疑的普世价值。问题在于文章所说的法治,是西方的法治,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其语焉不详。

2.不规范“中国”一词

有不少文章喜欢用中国一词作定语,然后描述一种学科和学术现象。而仔细阅读文章的内容,作者所说的中国,既包括新中国,也包括旧中国。然后不加区分,进行整体化处理。旧中国一般是指1840年至1949年这段时间,历史跨度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一段历史时期。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新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应作严格区分。在表述时不要混同。

二、选题“假、大、空”

(一)选题虚假

杜甫《偶题》载:"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此语反映出杜甫晚年对诗歌创作的见解,切中肯綮,含蕴丰富,很有哲理性。所以王嗣奭《杜臆》说:"此公一生精力用之文章,始成一部《杜诗》,而此篇乃其自序也。"上句"千古事"是指留传久远,关系重大,如同曹丕说的"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下句"寸心知"是说对于文章,作者本人的理解感知最为明白。因此,学术研究贵在真实,无论是探求无知世界或精神世界的真相,还是揭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应,都要避免虚假和谬误。而在学术论文的选题上,应当具有问题意识。诚然问题意识不等于怀疑一切,它是思维中问题性的心理品质认知中遇到的一些不明白的问题或者现象,产生疑问探求的心理状态。但应当具有探求为什么、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意识。不少同学在论文选题过程中,没有找到真问题,而是做了虚假的预测。比如关于检察机关对于以公益行政诉讼或公益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数据隐私权的问题,有的作者预设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所有的这类案件。但事实上,司法制度的改革有一个过程,而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或者说有限性是客观事实。离开这个前提,那么所探讨的问题不是真问题,因为它与事实相距甚远,脱离实际,必然远离真理。

(二)选题过大

《法学研究》历来注重小切口,大制作,要以小见大,深入论证分析。不反对宏大命题,但要防止假大空,提倡小题大做。选题过大,一方面会造成面面俱到不够深入的弊端,同时也造成工作量巨大,难以驾驭的问题。因此小题大做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写作方法。而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作者往往会选择宏大的命题,比如关于《刑法轻罪化的边界》《法人犯罪问题的研究》等。前题可以改为《刑法轻罪化的趋势及其成本分析》,因为边界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限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概念,撰写起来容易把握,可以更加深入、具体、详尽。而从成本分析的角度,可以具体分析刑法轻罪化的社会成本、司法成本、认知成本(与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相关)等,后题可改为:《金融机构法人犯罪的现状与对策》。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选题空洞

南京大学教授韩儒林先生写过一副对联:"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这应当是我们学术界应当共同遵循的准则。空洞选题想证明的都是一个大家知道的公理、常识。这是在选题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它表现为脱离实际,观点陈旧。空洞的选题并非虚假选题,所讨论的论题表面上也算是一个问题,但没有实际意义。比如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这可以说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对于要不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不存在争议。如果选题仅仅限于此,那这样的选题就是空洞说教,对于促进学术理论发展或改进司法实践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结构不合理

在对初学者论文批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文章的结构缺陷上一些普遍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结构过于简单

我们通常会说:"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口袋,是世界上两件最难的事。"1926年成立的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可以将这两件事变得极为轻松。根据麦肯锡金字塔结构原则,即使你的文章篇幅很短,哪怕是连两页纸都写不满,句子也不会超过100个,那也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搭建金字塔结构。也就是说文章的中心思想应组成单一的思想统领下的金字塔结构。它体现了人类思维的一个基本规律,那就是大脑能够将其认为具有共性的任何事物以金字塔结构归纳在一起,以便于记忆和理解,因此,将沟通内容预先归纳到金字塔结构中就容易被人理解和记忆。不少文章的结构上存在过于简单的毛病。在主论点之下,只有两个分论点,或者说一个主论点之下,只提出了两条理由。这基本上与金字塔原则相违背。

(二)结构脱离主题

这种情况,主要是对文章结构,缺乏整体关照。比如撰写关于青少年非犯罪化的文章,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去解释青少年年龄段的划分标准及其争议,那么,这在结构上就没有关照主题,而是游离于主题。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文不对题,或者说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不少作者没有养成遵循写作提纲的习惯,不愿意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文章的构慧和结构性构建上面。甚至省略这道工序。表面上是提高了效率,加快了进度,事实上是拔苗助长,欲速不达。最后还得翻工重来,造成大量的时间精力的浪费,还养成了不良的写作习惯,长此以往很难提高写作质量和水平。

(三)结构不够对称

主要表现为文章的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之间,以及各个论据、论证内部缺乏结构性关照,一部分内容显得结构臃肿,另一部分内容又显得结构上过于单薄,这种情况可以称为结构失衡。我们往往能够从文章的二级或三级标题中观察到这种结构上的缺陷。有不少作者,对于自己熟悉的内容,或者容易获取资料的那部分内容,容易充分的展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处于"学术舒适区",而对于新知识新材料新现象可能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持续的学习,涉及这部分内容就显得过于简单,这就是造成文章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

四、学术表达自说自话

(一)缺乏受众意识

主要是将学术论文写作误认为是读书笔记或者自己的学术笔记,或者自己的心路历程。缺乏受众意识或对话意识。往往是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和论题。之前不做学术综述,或者不仔细做学术综述,在立论、论证和得出结论的过程中,没有从说服人的角度出发,仅仅表达自已的主观感受。也不做换位思考,对于学术界相反的意见不加考虑,也不进行评价,或者不结合自己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过分注重突出自己的特色或许多风格,没有遵从学术共同体的规范,也就是没有将话语捂热。导致学术观点或学术用语的认知成本过高,难以引起学术反响,产生不了社会效果。因此,文章便没有它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二)忽视学术借鉴

1922年创办的旧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东吴大学创办的《法学季刊》由中英文两部分组成,在中文部分编者强调:"

(1)介绍法学上的重要学说;

(2)研究关于法律的具体问题;

(3)将中外同种类的法学问题合并起来分析的比较研究;

(4)择优翻译关于法学上的名著。"

可见,学术研究中文明互鉴、比较研究是一个重要内容,仅从此点来看,学术研究离不开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一些初学者忽视了学术薪火相传的重要性。将整篇文章写成"自选动作",全凭自由发挥,忽视前人的研究成果。这既是对他人缺乏尊重,也会导致论文的学术质量低下,或者低水平重复。

(三)怕抄袭不敢引用

但有不少初学者很难分清抄袭与借鉴的界限。以至于要么是裹足不前,害怕被定性为抄袭,而不敢参考和借鉴。或者说参考借鉴由于尺度过大,跌入了抄袭的大坑。按照"中国知网"的标准,单篇文章对应的另一篇文章来说,抄袭的阀值已由原来的5%调整到3%。也就是说,一万字的文章以20个连续字符为起点,累计超过300字,就判为"疑似抄袭"。当然还要结合文章本身的意思和语义,有时候即便"加了引号,注明出处。"也有可能属于"意思抄袭"(涉及到"论点硬核"和"话语特征识别点")。正确的做法是,既要参考和借鉴,又要把握好尺度,文章贵在创新,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样才能避免跌入这些大坑。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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