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的困惑
发布日期:2009-02-28 来源:凡夫俗子博客  作者:林来梵

近阅《法学家茶座》第19辑,读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我家住在小河边》一文,颇觉有趣。该文谈的是国人在民商事立法中的“国有财产情结问题”,文末说了一件事———物权法通过后,某次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试,民法试卷中有一道题目: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请问,如果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

应该承认,出这道题目的老师,一定是个俏皮的高手。

而经纬兄也是高人,在整篇文章中娓娓道来,最后才引出这件事加以点题,最终却又不给出参考答案,只留给读者一处空白,以便自由遐想。这,也便是“文人画”的效果吧。

掩卷之余,我便跳出了“国有财产情结”的话题,遐想了一番。为了好玩,我随之便将这则考题改编成为一则手机短信,发给几个朋友,包括国内一些相当活跃的法理学大家,以寻求答案。短信的文字还借用了苏力教授的大名(但没发短信给他),不为别的,只为了吸引朋友们的眼球,也顺便提高一些法学问题的知性趣味,或者说也是为了“好玩”。短信曰:

苏力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小河边,祖祖辈辈在河里汲水过日子。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请问,该如何说?

这故事自然是虚构的,所以我特意把村长想象得有点坏。这虽说没有具体模型,只凭“权力性恶论”式的宪政理念加以推断构设,当然,也听过在当下中国的农村,一些村长掌管着几个自然村的政务,权力也是颇为可观。此外,网上也曾流传有关与此的打油诗,诸如有些村长“骑着摩托挎着枪,村村都有丈母娘”之类。然而,这些村长不但公权私用,而且在我们的想象中给我们出了一道法学的难题,并透过秋菊的女儿菊花,寻求我们的解答。

然而,严峻的是,这个难题同时也涉及法理学的理论难题,因为不惟民法学,即使宪法学也会遭遇这样的问题———殊不知,作为物权法的上位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9条中就同样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在物权法也作此规定,你菊花一家能随便用吗?如可,法律上的道理何在?对此,宪法学、民法学应该有个让菊花和村长满意的“说法”,如果部门法学无能为力,最终还可提交给法理学,寻求它在规范原理上的解答。

曾几何时,法学的叙述在中国总是充斥着浮滑的空论,尤其是涉及公共性问题的话语,便尤是如此。现在谈“规范法学”的人多了,大有成为一种“气候”之势,令人钦瞩。但是一旦遭遇到这位公权私用的村长,我们是否也会和菊花一样迷惑不解呢?最后,需要提示的是,鄙人重复发出去的那些短信,迄今未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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