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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0-12-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 本期聚焦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

——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终身教授

内容提要:《两个证据规定》的公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应当努力做到根据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统一。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的“结论唯一”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达到。“唯一性”与“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程度上有差别,不能结合使用。“留有余地”的做法能避免错杀,但不能避免错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上用刑讯逼供“等”字样,范围模糊,有待修改。要求被告人应当提出被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属于举证的初步责任。公诉人对合法取证的证明要求达到“确实充分”,难以实现,建议改为“较大证据优势”。检察机关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极具中国特色。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规定过高,建议加以修改,以减少排除的难度。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结论唯一”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两个证据规定突出重点、全面规范,明确了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先进性、科学性、创新性与实践性,注意了价值平衡,制度进步难能可贵。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变相刑讯逼供应当视为刑讯逼供,下一步应做出具有涵盖性的规定;回避“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证不妥,违法使用这些手段应明确禁止;就“重复自白”问题,应当注意波及效应并在规范上做出弥补;就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也应做出必要规范。而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损害了程序法定原则;对证据瑕疵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应当做出限制与细化;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尚待确立;侦查机关出具案件说明的形式应当规范化。两个证据规定的执行存在诸多障碍,应保障法院的独立与权威,应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应解决检察环节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关键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证据法;制度完善;规范执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分配

□ 学术专论

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包万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作为总体危机的集中表现,现代行政法学是一种“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由于作为此在的人的缺席,这种“规范性”是不彻底的,又由于人类行为理论的缺失,这种规范的实证基础缺乏了经验世界的支持,而使自身变为内容空虚的逻辑游戏。面向社会科学,就是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知识资源应用于行政法研究,最重要的是发展一种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的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并同时注重规范与实证研究。

关键词:社会科学;行政法;社科法学;规范法学;实证法学

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

——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国家形象研究 韩春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国家形象的视域对于公法研究具有独特的价值。在国家说学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却时合时分;在进入现代法治国家以后,国家法治形象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循环的互动模式。西方国家的历史表明,“行政国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初步阶段。我国法治形象的演进路径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前行政国家”阶段;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入“行政国家”阶段;我国行政法治的未来发展将最终走向“善治国家”阶段。

关键词:行政国家;法治政府;国家形象;行政法学

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

——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 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效力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本文以此为中心,来分析和认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则债权的请求力得以恢复;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未主张时效抗辩权或虽已主张,但又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再行要求返还;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债务协议,应依当事人具体的意思表示确定是抛弃时效抗辩权,还是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

关键词:诉讼时效完成;抛弃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义务;自愿履行义务的协议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碳排放权是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该权利具有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而这两方面属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在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两方面属性有利于维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碳排放权;准物权属性;发展权属性;碳排放权分配

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 任尔昕(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我国公司能否设置种类股,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作为国际通行的公司股份类别,种类股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备,种类股股权设计也灵活多样。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的国内市场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公司股份制度供给不足,而种类股的设置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设置种类股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融资价值,科学理解并深化股权平等原则,促进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更好贯彻。我国在种类股的具体设置时,应当考虑公司自由配置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剩余财产分配事项、表决权事项、转换权事项、偿还权事项等因素。同时,对种类股股权的保护,是种类股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关键词:种类股;公司法制现代化;公司融资股权

犯罪轻重是如何被定义的 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50国刑法典13121个独立罪刑关系的经验研究,发现各国刑法的严厉性程度以及价值取向与人口因素、民族异质性程度、人均资源占有量、城市化进程以及国民素质等多种非法律因素有关。各国在这些方面的差异使得立法者不得不以各自的方式与本土犯罪问题相处,并沉淀出各自行之有效的经验。当这些经验与人们共有的善恶良知以规范的形式融合到一起时,便形成了刑法中各种犯罪的轻重刻度。承认经验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比较刑法;刑法严厉性;罪刑关系

犯罪研究: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王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犯罪有刑法之内的研究,也有刑法之外的研究;刑法学属于前者,犯罪学属于后者。刑法学研究犯罪规范,犯罪学研究犯罪事实。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不能混淆。古典刑法学以刑事法治为目的,实证刑法学以犯罪减少为目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实证刑法学家对古典刑法的批判创生了实证刑法,产生了犯罪学。实证刑法是古典刑法历史发展的新阶段。理论创新的动力是理论的目的性。要防止犯罪研究中的论域混淆。

关键词:犯罪的刑法研究;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古典刑法学;实证刑法犯罪学;理论目的性混淆论域

诉讼证据种类的区分逻辑 周洪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在比较法上,关照于中国问题的诉讼证据种类区分制度的基本差异是:专门规定法律条文有无有别;种类数量多少各异;证据的总体指涉范围宽窄不同。对此,不能简单的从可通约的一般诉讼认识规律的逻辑角度来评价各种分类制度的优劣,而应当尽量从各种特定的制度语境逻辑来分析其分类制度的相对合理性。依此来看,有关的理论认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诉讼制度及其观念的整体变革,中国的诉讼证据种类区分制度有改革的可能和必要。

关键词:诉讼证据种类;区分逻辑;认识论;制度语境

□ 立法与司法研究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责任,而是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第69条必须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法官在适用这种规定时,不仅应考量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严重性、难控制性和异常性,而且须考虑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价值。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及受害人自担风险,在具体情况下可成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免责事由。另外,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发生竞合。

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高度危险物;免责事由

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及其认识误区 董开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内容提要:法官思维近年来成为现实司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思维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本文首先从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出发,列举分析了法官思维的个性;接着分述了法官思维的共性,即:法官作为普通人,其思维具有大众性。法官作为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公共性。法官作为中国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中国特色;最后指出了法官思维常见误区及其避免之道。作者认为,避免法官思维误区,除了要强化专业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学习,经常不断地提升法官们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之外,当务之急在于帮助、督促法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之辩证关系。

关键词: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思维误区

□ 争鸣

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导致当下中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法院目前采纳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固然有保证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追求和效果,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很难真正缓解“案多人少”,并保证司法公正和为民。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审判管理因此不仅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构成部分,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审判管理;诉讼成本;社会管理创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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