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建议尽快将《司法解释法》列入立法规划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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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资料图

“我国司法解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着若干缺陷和不足。”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向大会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司法解释法的议案》。他认为,司法解释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将《司法解释法》列入立法规划加以推进。

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处在无“法”可依状态

司法解释在我国属于广义的法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律条款就其含义和运用所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有效解释,与立法解释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案、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而且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汤维建认为,司法解释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中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进行普法宣传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关系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正确运用和统一适用。

他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却存在着若干缺陷和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用来规范和调整司法解释从制定形成到实际运用全过程、全流域的法律,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与其立法空白之间形成极度反差,司法解释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二是“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本身来规范司法解释的行为和活动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困境,制约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协调性,不利于将司法解释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调整,不利于将司法解释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其受到必要的约束和规制。三是司法解释完全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制定和运用,缺乏社会公开度,形成了自我封闭性的“内部规则”,社会公众难以参与此一过程并对此实施必要的监督,致使司法解释的质量参差不齐。

汤维建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部分司法解释出现“未针对法律条文”或“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的情形,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因司法解释之间相互抵触和抵牾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有损于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统一性,不利于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因之一就是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调整。”基于此,汤维建在议案中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法》,以此克服司法解释所陷入的上述困境。

应尽快列入立法规划,建立司法解释公开听证机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立法依据上,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立法法》第1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汤维建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是对“两高”享有司法解释权的赋权性规定,而不涉及诸如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等规则,仅仅为制定《司法解释法》提供了立法根据,属于司法解释法制化的“上半篇文章”,司法解释的“下半篇文章”尚需另行制定独立的《司法解释法》来完成。

据他观察,截至2024年2月,司法解释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数据总计高达9007件。其中“司法解释”1165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6009件,“两高工作文件”1831件。此外,部分地方司法机关为了贯彻实施好法律法规,也因地制宜、因时而易地制定了大量的司法准则性质的操作规程。

汤维建认为,“两高”在海量的司法解释文件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司法解释工作经验,积累了健全司法解释规则的素材,这为制定《司法解释法》提供了实践依据。为此,他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将《司法解释法》列入立法规划加以推进,充分发挥“两高”在制定司法解释法中的作用。

“通过立法构建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用以调节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度体系,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汤维建表示,《司法解释法》除了规定通常的程序性规则外,应着重确立以下机制:一是建立司法解释的公开听证机制。“两高”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将立项计划、调研报告、专家意见等背景性材料以适度的方式在适度的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以及普通公众代表参加司法解释的听证会,允许社会公众充分发表意见,以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要求。

二是完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司法解释法》应体现出《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备案审查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的依职权审查工作,明确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应遵循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关于废止、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决议,完善司法解释事前、事中与事后评估制度,健全司法解释立改废机制。

三是建立司法解释的附带审查制度。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若认为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层报最高司法机关审查确定是否存在所称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在个案中继续适用该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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