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修订著作权法,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4-03-10 来源:法学创新网

目前,以ChatGPT、Sora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席卷整个创作领域,打破了人类对于创作的“垄断”。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现实挑战,是著作权法无法回避的时代“必答题”,应在不颠覆现有体系的前提下,予以创新型回应。

一是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新型财产权。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不明,无法得到著作权法有效规制,海量生成物无序流入公共领域,一方面引发“公地悲剧”,本身市场价值被无序开发而过快耗尽,另一方面产生市场替代效应,导致自然人同类创作萎缩。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缺乏自然人作者,难以被赋予著作权,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邻接权框架,与录音录像、电视广播、版式设计、数据库等无法获得“作品”地位的客体并列,同时设立新型财产权——“人工智能生成物者权”,认定其权利主体为人工智能生成程序的使用人,不仅可以明确生成物法律地位和归属,推动其进入相关产业链、价值链,激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传播和产业投资,还可以为侵权责任认定打下良好基础,降低人工智能生成物对现有创作市场的冲击,以达到激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传播与公共领域保留相平衡的目的。

二是扩张人工智能生成物合理使用范围。我国在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列举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应将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数据的利用也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从法理上看,其对在先作品的利用属于“合理学习”,著作权法不应限制以学习为目的的版权利用。从产业上看,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创作有赖于天量数据的“预训练”,拒绝其合理使用将极大提升训练成本,阻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的合理使用,也应加入“接触”及“提取”两种情形。所谓“接触”,即体现其他市场主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再搜集、再破解、再储存、再汇编上,以便使零散的、不规则的人工生成物成品,转变为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统一格式的“饵料”,方便之后的人工智能程序加工利用。而“提取”,则集中体现在对人工生成物的再学习行为上,例如对其文本和数据的挖掘,而后以深度学习的方式进行概念分析、规律拆解和风格模仿。

三是设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定许可制度。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应用,目前已从文本生成向图画、视频、语音等多模态、全领域发展,所涉主体除了众多个人用户之外,To B是其主要商业模式,囊括投资、开发者及各行各业垂直应用者等众多主体。如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市场交易中,过于强调财产排他性,将不得不与权利人逐个逐项协商谈判,成本将远超授权许可收益。为缓解市场扩张与交易成本增加的矛盾,可仿照录音制品设置生成物法定许可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以此代替事前授权谈判,能够有效降低协商成本,提高许可效率,推动市场交易,满足市场大规模、高频率使用海量生成物的商业需求。同时,藉由履行事前通知义务,使用中报告义务,及相关使用费率的计算和支付规定,较为妥善地保障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人的相关权利,降低权利人的交易监督和执行成本。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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