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热点与高关注度论文:国际法学篇
发布日期:2024-02-04 来源:知网智法公众号

2023年国际法学研究热点分布在“数据跨境流动”“涉外法治”“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体”“RCEP”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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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际法学科高被引文献推荐            

01

《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兼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被引频次:43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丁晓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02

《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被引频次:36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王迁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也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NFT数字作品;著作权;


03

《欧盟的规则,全球的标准? 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逐顶竞争”》 

被引频次:23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金晶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欧盟的数据政策,对内始终服务于以公平贸易与基本权利为代表的欧盟共同价值观,对外则具有明确的法律输出动机,从附带性输出发展为战略性输出,意在成为全球数据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表现为两类法律输出途径,一是数据规则的显性输出,以充分性认定和标准合同条款为典型,二是数据标准的隐性输出,以欧洲法院司法审查为代表。欧盟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输出是数据监管全球趋同的范例,对此,传统法律移植、私人法律移植、规范性力量和布鲁塞尔效应可以提供多元理论解释。欧盟模式的全球化表明,数据规则和标准越严格,法律趋同越容易实现,现阶段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监管也确实呈现“逐顶竞争”趋势。但在全球价值链下,特定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扩张暗含价值提取逻辑,欠发达国家恐面临“数据殖民”风险,强监管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尚未被充分识别。市场才是全球数据监管竞争的底层逻辑,我国应对数据市场松化监管,坚持自由市场和合同自由原则,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典型合同设置任意性规范,为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替代市场。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流通合同法原理体系的构建与展开”(项目编号:22BFX180);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和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1CXTD03);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


04

《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法律性质与救济路径》 

被引频次:20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张凌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我国法律中其他评估制度相比,体现出更强的国家安全考量并能产生独立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性质并非国家行为或安全审查,仍属具体行政行为。然则,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则造成了理论困惑。解决模式一是将“最终结论”解释为安全评估具有不可诉性,理由是因国家安全例外而成为行政终局行为,但应通过修法或扩张解释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且基于数字经济发展考虑应对动态累计数量情形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予以救济路径。解决模式二是将“最终结论”限缩解释为网信部门的最终结论,相对人可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现实中有难以逾越的实质性困难。在此模式下,安全评估应免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则基于国家安全不宜审查其实质正当性,但仍可审查其程序合法性。

基金资助:中国科协2021年“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项目——智能算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挑战、机遇与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1ZZZLFZB1207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05

《论数据出境评估、合同与认证规则的体系化》 

被引频次:16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赵精武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施行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我国数据出境安全制度初步形成。不过,这种制度仍然存在体系程度不足的现实问题:一是内在体系层面的部分制度内容交叉;二是外在体系层面的制度关联性不足;三是现有体系架构有待上位法依据支撑。数据出境安全规则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仅以信息自主权等理论难以解释制度实施层面的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按照“识别、评估、缓解、预防”的数据安全风险管理逻辑,将数据出境风险划分为国家安全风险、违约责任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其他未知风险四类,并按照风险水平采用“安全评估单列,其他制度互补”的体系架构解决对应的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基金资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2020YFC0832400)阶段性成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


06

《数据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与应对——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例》 

被引频次:13次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王燕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欧美个人数据保护及境外数据获取的最新立法均体现出强烈的域外适用倾向。前者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扩大属人主义原则的运用,并将“目标指向”或“消极人格”标准引入数据法规;后者以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典型,通过扩张本国对数据控制者的联系进行数据执法。这两类立法以本区域或本国与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联系为连接点进行域外适用,对数据流动分别产生限制移动或强制转移效果,必然会在彼此之间形成法律冲突,并对企业的数据合规及国家的双边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为减少冲突,国家在制定具有明显域外效力的个人数据保护或境外数据获取法律法规时,应与数据往来频密的国家尽可能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数据交换协议,或改进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中的数据交换机制,在执法及司法中基于礼让原则对本国域外执法利益和外国冲突利益和价值进行平衡,采取与其目标相称的执法和司法措施。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ZD123);2021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1FFXB047)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域外适用;


07

《欧盟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建构与借鉴——以数据中介机构为视角》 

被引频次:13次

来源期刊:《法治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倪楠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好地在数据流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已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但面对数据垄断、隐私风险以及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异化等问题,如何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确保数据流动的基础,数据中介机构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载体。数据中介机构本质上依托数据信托关系,通过去中心化的数据流通链条,以达到建构一个可信任的中立地位。研究提出在引入数据中介机构的同时,还应突破“确权为先”的思维定式,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数据分类分级及行业自律等配套制度,最终使数据中介机构发挥作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项目编号:20&ZD177);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分析与应用驱动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方式研究”(项目编号:2019F017)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据中介机构;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数据共享;数据治理;


08

《中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的CPTPP合规性研究》 

被引频次:13次

来源期刊:《国际经贸探索》

刊期:2023(02)

作者:徐程锦

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经贸法律研究所

摘要: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CPTPP;数字贸易;


09

《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被引频次:13次

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刊期:2023(01)

作者:蔡从燕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一些国家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并未明确“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所指“规则”系指“国际法”并据此阐述其关于国际秩序的规则观。事实上,这些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实践表明,其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凌驾于普遍国际法以及将国际法泛政治化的规则观。这种规则观损害了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违背了完善全球治理和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时代要求。为纠正这些国家经由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追求的规则观,中国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体现的规则观是,确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权威规则体系,同时不排除不违反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关键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国内法;区域国际法;国际法泛政治化;


10

《智慧社会的数字人权保护——基于“能力路径”的理论建构》 

被引频次:12次

来源期刊:《法学评论》

刊期:2023(01)

作者:桂晓伟

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如何为信息技术发展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并为实现美好生活提供妥善的制度安排是数字人权研究面临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在理论上,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源于人的社会属性在智慧社会的拓展,而其法律渊源来自基础人权依据情境变化的拓展以及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的背书。在内容上,数字人权由“网络接入权”和“数据自主权”两项衍生人权及其相关特定权利组成,并以防御、尊重、保护和促进机制维系个人、网络企业和国家三元结构的良性运作。在实践中,数字人权以“能力路径”为指导,通过创造良好的外部机会和提供有效的内在驱动提升个人数字素养,以在人权保障和企业发展之间找到恰当平衡。本研究既深化了数字人权理论,也为其与实践对接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少数民族青少年价值观培育的文化生态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BKS16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字人权;智慧社会;


              2023年国际法学科高下载文献推荐           

01

《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下载次数:4270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王迁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也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NFT数字作品;著作权;


02

《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兼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下载次数:3453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丁晓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03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法律问题学术研究现状及评析》 

下载次数:3342次

来源期刊:《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3)

作者:郭萍 1,2、喻瀚铭 1

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2.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

摘要: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置核污水成为焦点问题。日本政府于2021年4月13日经内阁会议正式决定,通过近岸装置将核污水排入海洋,并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相关施工准备。本文主要对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事件进行跟踪,并就其涉及国际法问题的国内外学术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分析。结果发现,该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国外学者也对此予以关注,尤其以韩国学者居多,表明我国和韩国作为周边国家对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严重关切。但就其内容而言,国内外研究成果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并无明显差异。此外,国内学术研究在应对该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体系化综合性研究、应对策略可行性等方面尚存在提升空间。

基金资助: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自主科研项目“无人船舶和海洋无人设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SML-2020SP005);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核污水排海;国际法;国际环境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04

《欧盟的规则,全球的标准? 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逐顶竞争”》 

下载次数:2954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金晶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欧盟的数据政策,对内始终服务于以公平贸易与基本权利为代表的欧盟共同价值观,对外则具有明确的法律输出动机,从附带性输出发展为战略性输出,意在成为全球数据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表现为两类法律输出途径,一是数据规则的显性输出,以充分性认定和标准合同条款为典型,二是数据标准的隐性输出,以欧洲法院司法审查为代表。欧盟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输出是数据监管全球趋同的范例,对此,传统法律移植、私人法律移植、规范性力量和布鲁塞尔效应可以提供多元理论解释。欧盟模式的全球化表明,数据规则和标准越严格,法律趋同越容易实现,现阶段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监管也确实呈现“逐顶竞争”趋势。但在全球价值链下,特定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扩张暗含价值提取逻辑,欠发达国家恐面临“数据殖民”风险,强监管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尚未被充分识别。市场才是全球数据监管竞争的底层逻辑,我国应对数据市场松化监管,坚持自由市场和合同自由原则,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典型合同设置任意性规范,为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替代市场。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流通合同法原理体系的构建与展开”(项目编号:22BFX180);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和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1CXTD03);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


05

《数字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治理法治化进路》 

下载次数:2745次

来源期刊:《法治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陈兵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围绕数据跨境合规治理展开的利益博弈愈发激烈,增强数字企业数据合规意识、强化数据跨境合规治理已刻不容缓。当前,我国数字企业参与全球数据跨境流动面临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国内国外合规风险加大、合规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难题,亟待构建法治化治理路径予以纾解。数据跨境合规既是数字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保障。为此,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企业主动合规为抓手,推动国内立法与加强国际合作并进,在这一过程中需进一步优化合规激励机制,激活企业合规动力,为数字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治理提供系统化、法治化、常态化的保障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项目编号:19JJD820009)阶段性成果;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2022年年度项目资助;

关键词:数字企业;数据跨境流动;企业合规;合规激励;数据安全;


06

《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行为所涉及的国际责任及中国应对》 

下载次数:2570次

来源期刊:《中国海商法研究》

刊期:2023(03)

作者:吴蔚

机构: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2011年,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地震,由此引发的特大海啸让东京电力公司所属的福岛核电站的反应堆和发电机组受损严重,进而造成了严重的核废料泄漏事故。日本为应对核电站事故采取的措施产生了大量核污染水。2021年4月,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核污染水排入海洋,并于2023年8月24日正式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的行为违背了其国内法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诸多国际条约下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且,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日本核污染水处理情况的报告不能排除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建议中国从国际舆论、外交途径、法律途径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应对。

基金资助:2020年度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应用浮式平台保障南海维权执法的国际法问题研究”(20YJC820049);2023年度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关键词: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海洋环境污染;渔业资源损害;国际法律责任;


07

《数据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与应对——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例》 

下载次数:2409次

来源期刊:《比较法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王燕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欧美个人数据保护及境外数据获取的最新立法均体现出强烈的域外适用倾向。前者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扩大属人主义原则的运用,并将“目标指向”或“消极人格”标准引入数据法规;后者以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典型,通过扩张本国对数据控制者的联系进行数据执法。这两类立法以本区域或本国与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联系为连接点进行域外适用,对数据流动分别产生限制移动或强制转移效果,必然会在彼此之间形成法律冲突,并对企业的数据合规及国家的双边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为减少冲突,国家在制定具有明显域外效力的个人数据保护或境外数据获取法律法规时,应与数据往来频密的国家尽可能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数据交换协议,或改进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中的数据交换机制,在执法及司法中基于礼让原则对本国域外执法利益和外国冲突利益和价值进行平衡,采取与其目标相称的执法和司法措施。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ZD123);2021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1FFXB047)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域外适用;


08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 

下载次数:2304次

来源期刊:《中国应用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陶凯元 1、寇昉 2、王浩 3、鄢东 4、孙玉权 5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中国日报社、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5.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本文在阐述其时代背景与丰富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涉外法治的“四个支柱”,分析了当前涉外法治工作六个方面的短板与难点问题,并着重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确保涉外法治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速构建和完善涉外法治体系。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同步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协调发展。四是坚持目标引领,加快建立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五是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新局面。六是坚持底线思维,打好法律战、舆论战和认知战。七是坚持人才为本,规划落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大计。八是坚持理论创新,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国际法学智识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体系;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


09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发展》 

下载次数:2265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何志鹏

机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中国国际法理论的探索与建构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治的实践需求仍有较大距离。中国国际法学界有必要密切关注、细致观察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导向,推进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结构性定位上看,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坚守主权独立、维护世界安全、实现民生幸福、崇尚法律制度、促进开放协调、应对风险挑战,应塑造由公正、和谐、人本、秩序、发展、创新构成的价值体系。中国对世界秩序的倡导和承诺为未来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指引方向与参照体系。可以期待,中国国际法理论会在人民中心、互利合作、多边主义、创新发展、绿色低碳等维度上展开,体现历史厚度与世界视野,展示中国与世界法治及政治的互动。未来的国际法中国理论是既能有效解读和阐释中国,又能充分评价和指引世界法治秩序发展的概念、论断和逻辑体系。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形象导向下的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9AFX024)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国际法;


10

《论核废水排入海洋的环境损害赔偿》 

下载次数:2245次

来源期刊:《法学》

刊期:2023(02)

作者:王慧

机构:上海海事大学

摘要:在国际社会强化气候变化治理且各国将核电作为能源供给优先选项的背景下,重视和防范因核电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损害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核废水排入海洋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涉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核能法,前者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后者以国际核能损害赔偿公约为核心。从程序法维度看,非政府组织不是核废水排入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选择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核废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较为合理;国际上对海洋环境损害科学证据尚未形成明晰的裁判规则。从实体法维度看,核废水排入海洋违反了一国的风险评估、风险通知、合作应对、风险预防等国际环境法义务。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核废水排入海洋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关损害的计算应当采取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方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核废水排入海洋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国际核能民事责任法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关键词:核废水;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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