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热点与高关注度论文:民商法学篇
发布日期:2024-02-01 来源:知网智法公众号

              2023年民商法学科高被引文献推荐            


01


《ChatGPT模型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被引频次:71次

来源期刊:《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5)

作者:邓建鹏 1,2、朱怿成 3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3.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一经推出就引发广泛关注,其为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数据来源合法性与用以训练的数据质量问题,生成不良或违法信息,挑战学校及学术伦理规范,等等。对此,监管机构与立法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规制对策,包括明确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取得规则,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全链条监管;研发机构应履行合规义务,推出学术抄袭检测模型,提高类ChatGPT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人类的水准和安全性。

基金资助: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2021-0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ChatGPT;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律风险;规制对策; 


02

《聊天机器人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及其治理——以ChatGPT的应用场景为视角》 

被引频次:53次

来源期刊:《中国出版》

刊期:2023(05)

作者:丛立先、李泳霖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聊天机器人是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成果,以ChatGPT为代表的聊天机器人标志着人工智能已经从弱人工智能开始向强人工智能过渡,但本质上仍属于人类的工具。聊天机器人的内容生成需要在数据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算法选取需要的数据并进行重组,此后被加以使用,所以相应地产生了数据挖掘、内容生成与生成内容使用三个阶段的版权风险。由于生成和使用行为的多样化,其版权风险治理需要“内外兼修”,也就是通过技术监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以及平台自治共同作用于风险治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大法系背景下的著作权与版权概念研究”(20BFX140)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版权风险与治理;


03

《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 

被引频次:42次

来源期刊:《江西社会科学》

刊期:2023(01)

作者:李本灿 1,2、王嘉鑫 1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2.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摘要:第三方监管人是实现威慑与特殊预防的重要方式。合规考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管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延续,监管费用属于执法成本,由公共财政承担一部分具有合理性。监管费用的分担模式必须兼顾对涉案企业与第三方监管人的双重激励要求,并对我国合规改革实践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的突出特点予以关照。基于此,可以采用“渐进式”监管费用承担模式,对现阶段试点范围内因涉轻罪(自然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的企业启用监管人进行合规考察的,监管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对因重罪(自然人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企业启用监管人进行合规考察的,监管费用由涉案企业自行承担。囿于执法资源的限制,第三方监管人的启用应有限度,遵循必要性原则。未来,以企业自主合规整改能力为核心构建第三方监管人启用的二元路径,综合考察涉案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犯罪行为波及范围、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合规整改主动性,对不具备自主合规整改能力的企业启用第三方监管人,应为可行之路。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ZD19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19CFX039);

关键词: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监管费用;


04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被引频次:40次

来源期刊:《法学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许身健、张涛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面对个人信息大规模收集使用的现实情况,普遍存在的认知问题与结构问题破坏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基础,大数据的特征与运行规律限制了告知-同意、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工具(原则)的效用,需要超越个人控制范式,迈向社会保护范式。检察公益诉讼是社会保护范式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个人信息的公共性是检察公益诉讼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正当性基础。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案件类型、诉讼请求范围、诉讼规则、赔偿金归属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现有问题进行了回应,但内容仍然较为笼统和粗疏,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风险预防作为该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简化前置性程序,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还应当进一步细化诉讼事由,避免将“侵害”简化为“损害”,落实举证责任倒置,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管理等配套制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


05

《论个人信息权益》 

被引频次:37次

来源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程啸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而非权益的集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其中,知情权与决定权是基础性权能,而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补充权、更正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是工具性权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核心利益是精神利益,从积极方面看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利益,从消极方面看则是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个人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个人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人格权请求权,并有权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无论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拒绝抑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查处,都不是个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基金资助: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6);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个人信息权益研究”(项目号2021THZWYY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


0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完善与监督评估实践创新》 

被引频次:37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高景峰

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要:推进立法完善与增强合规质效,是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的基本维度。立法完善要综合考量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渐次推进。单位犯罪归责要在法教义学下保持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辩证统一,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归责机制“合规调适”。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案件适用范围、行刑衔接、合规考察期设定等;法律的修改既需要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的证成,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效直接正相关。综合有效合规计划、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等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数字化是监督评估质效的关键变量。通过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数据模型,推进第三方机制数字化监督评估平台、规则与机制建设,建构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算法治理范式,是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效能,检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研究”(GJ2022B05)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07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内涵及其适用模式》 

被引频次:34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薛军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平台责任,主要针对电商平台,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类型的平台,它们与电商平台既有相似性也有较大差别。将《电子商务法》上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平台,需要根据平台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平台运行的技术特征,平台对于平台上的信息的控制力等因素,来决定其承担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平台是一种新类型组织体,在确定平台责任边界的时候,需要遵循平台自身的逻辑,特别需要注意平台责任与相关联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BFX151)“网络平台监管的算法问责制构建研究”;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电商平台;


08

《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判定》 

被引频次:33次

来源期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1)

作者:杨翱宇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属;二为财产权益归属。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具体规范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表明:在划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场合下,(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于个人数据所关联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作为当前争议焦点尚无定论,既与数据权属的研究角度不同有关,更与缺乏有力的数据权属分配标准有关。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考察财产权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线索,从理论依据、法制标准和裁判立场三个维度辨析数据权属的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判定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在理论依据维度上:需从法哲学层面考量并入理论、投射理论、劳动理论和公约理论的可适用性,明确何者对数据投入了劳动和资本、归属于何者较能满足社会共识;从法人类学层面梳理财产权益分配的社会历史脉络,明确何者需要保障其数据生产积极性以增进社会整体生产力;从法经济学层面分析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济考量因素,明确何者对出产数据具有激励必要且能有效率利用数据。在法制标准维度上:需从关于物、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和数据库等多种客体的既有法律规范,提炼财产权益分配的立法精神,明确何种数据权属配置更加契合立法的内在规律。在裁判立场维度上:需从域内外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总结司法机关对数据权属的基本见解,明确何种归属可得映照司法者对数据财产权益归属的实务处断。尽管三个维度视角各异,但经分析验证,三者在不同程度上蕴含一项共性原则——“播种者收获”,均倾向于将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给合法收集处理数据的主体,该主体可称为合法的数据控制者,即决定数据处理目的与方式之人,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制造的企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劳动论;公约论;数据控制者;播种者收获;


09

《企业合规整改中的专项合规计划》 

被引频次:32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关键词:企业合规整改;专项合规计划;


10

《独立董事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追究: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被引频次:29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黄辉

摘要:康美药业案具有促使独董勤勉尽责的积极意义,但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等方面存在改进空间。美国独董义务体系比较完备,可分为四大类,现实中独董很少被追责,主要依赖声誉机制进行激励约束。由于国情存在诸多重大差异,我国不宜直接照搬美国经验。2022年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独董民事责任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一股独大并非我国独董制度的本质缺陷,关键在于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路径不应是限缩独董职责范围,而应优化责任标准,保持适当的责任压力,促使公司选任优秀独董,让其发挥市场信号和公司治理的作用。我国应统筹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健全独董义务体系,适当设定法律责任标准,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并以独董从公司所获薪酬总额的5倍作为责任限额,在促使独董勤勉尽责与避免寒蝉效应之间取得平衡。

基金资助:香港中文大学Direct Grant资助项目(项目编号:4059056);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BFX1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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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SG表现、数字化转型与企业价值提升》 

下载次数:10964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3)

作者:陈红、张凌霄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在我国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促进企业践行ESG发展理念和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采用A股上市公司2011-2020年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ESG表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探究了数字化转型在其中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ESG表现可以显著提升企业价值;数字化转型可以正向调节ESG表现对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其作用机制在于增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ESG表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在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重度污染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企业中,ESG表现对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更明显。本文运用动态面板模型估计,倾向得分匹配法和工具变量法等计量方法检验后,该结论依旧稳健可靠。基于此,本文认为企业在贯彻ESG发展理念的同时,也要重视数字化转型的作用,促进ESG和数字化转型协同发展。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国博弈’新形势下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同群效应的演绎路径及引导机制研究”(22BJY251);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拔尖人才培养项目“金融工程+数字科技学科融合育人建设项目”(YRTD202209);

关键词:ESG;数字化转型;企业价值;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


02

《ChatGPT模型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下载次数:9454次

来源期刊:《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5)

作者:邓建鹏 1,2 、朱怿成 3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3.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一经推出就引发广泛关注,其为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数据来源合法性与用以训练的数据质量问题,生成不良或违法信息,挑战学校及学术伦理规范,等等。对此,监管机构与立法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规制对策,包括明确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取得规则,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全链条监管;研发机构应履行合规义务,推出学术抄袭检测模型,提高类ChatGPT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人类的水准和安全性。

基金资助: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2021-0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ChatGPT;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律风险;规制对策;


03

《聊天机器人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及其治理——以ChatGPT的应用场景为视角》 

下载次数:7900次

来源期刊:《中国出版》

刊期:2023(05)

作者:丛立先、李泳霖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聊天机器人是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成果,以ChatGPT为代表的聊天机器人标志着人工智能已经从弱人工智能开始向强人工智能过渡,但本质上仍属于人类的工具。聊天机器人的内容生成需要在数据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算法选取需要的数据并进行重组,此后被加以使用,所以相应地产生了数据挖掘、内容生成与生成内容使用三个阶段的版权风险。由于生成和使用行为的多样化,其版权风险治理需要“内外兼修”,也就是通过技术监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以及平台自治共同作用于风险治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大法系背景下的著作权与版权概念研究”(20BFX140)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版权风险与治理;


04

《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下载次数:6606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4)

作者:王迁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目的,只有人才能理解和利用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因此只有人的创作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作品不必来自于人的“独创性客观说”不能成立。著作权法将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拟制为作者,前提是存在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以可将人工智能或其研发者、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为由,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为作品的观点不合逻辑。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该内容并非由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内容。由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利用有其不同于作品利用的商业模式,不将其认定为作品不会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也不会违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念。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


05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下载次数:5546次

来源期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3(04)

作者:徐家力

机构: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作品;约定主义;


06

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下载次数:5247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吴浩强 1、胡苏敏 2

机构:1.武汉轻工大学经济学院、2.苏州科技大学商学院

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如何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以2008~202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与技术创新均能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且技术创新具有中介作用;数字化转型会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产生强化效应进而促进高质量发展,并会对渐进性技术创新产生替代效应进而弱化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规模越大,数字化转型通过技术创新促使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越弱;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其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与构建竞争新优势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金资助: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创新政策与企业突破性技术创新:理论逻辑、实践探索与推进策略”(21Q145);武汉轻工大学引进(培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资助“数字技术赋能企业价值链重构研究”(2021RZ090);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突破性技术创新;渐进性技术创新;


07

《绿色信贷能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吗?》 

下载次数:5002次

来源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5)

作者:吴婷婷 1、王通达 2 

机构:1.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以2013—202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上市公司年报中绿色转型的词频数来刻画企业绿色转型程度,探究绿色信贷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绿色信贷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经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处理后该研究结论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融资约束、融资成本与绿色代理成本是绿色信贷影响企业绿色转型的三条路径,且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作用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对非重污染企业,绿色信贷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融资成本和绿色代理成本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对重污染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机制不显著,绿色信贷主要通过增加融资成本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以及通过降低绿色代理成本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在地区金融监管强度更高、金融发展水平更低和商业信誉更高的企业中,绿色信贷对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更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技术对国际产业分工格局的重塑与对策研究”(21BJL1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创新研究”(7214101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驱动经济绿色转型的作用机理与综合绩效评估”(2023SJYB1688);

关键词:绿色信贷;绿色转型;融资约束;融资成本;绿色代理成本;


08

《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 

下载次数:4986次

来源期刊:《知识产权》

刊期:2023(03)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机构:北京互联网法院

摘要: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须结合“三步检验法”三个要件进行逐一界定。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明知、应知”和“必要措施”两方面予以考察,但现阶段并不具备从立法上设定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的条件。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


09

《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 

下载次数:4520次

来源期刊:《法律适用》

刊期:2023(01)

作者:杨永清、潘勇锋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摘要:本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关联交易方面,增加确认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则,遵守法定程序本身能证明交易的公平性,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则由交易方承担交易结果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司登记方面,明确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增设公司秘书制度以及登记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公司登记被撤销后,民事责任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方面,增加失权股东救济途径、完善股东出资不实责任以及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制度;以债权出资的,增加公示、债务人确认等特殊程序;关注营业转让,增加营业转让制度;此外,还对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表决权的限制行使、股权变动生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责任、认缴(未到期)资本减资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10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以<民法典>第153条为中心》 

下载次数:4372次

来源期刊:《法学评论》

刊期:2023(02)

作者:王利明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批准号:21XNLG01)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标准;非效力性强制标准;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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