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期刊文献被引排行TOP10
发布日期:2024-01-22 来源:知网智法

2023年法学期刊

文献被引排行TOP 10


01

《深度合成治理的逻辑更新与体系迭代——ChatGPT等生成型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被引频次:52次

来源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3)

作者:张凌寒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以Deepfake、ChatGPT、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与应用场景,极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人机交互的方式,并成为未来数字空间的基础性技术。我国的深度合成治理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仍主要停留在算法治理衍生出的信息安全层面,偏重服务应用监管而底层技术治理不足,偏重监管服务提供者但监管技术提供者尚不充分,数据与场景分级分类标准繁杂但并未形成有机体系。深度合成治理应在算法治理基础上延伸迭代,将深度合成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专门领域,同时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基础性人工智能立法,既保障急用先行,又可探索并形成通用人工智能立法的经验。既应发挥中国既有的深度合成治理优势,根据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更新监管逻辑,基于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的通用性实施全链条治理;同时还需立足现行法规中分级分类治理架构,结合技术、产业和应用建立有机体系和设置具体规则,以形成在全球更具影响力的深度合成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深度合成;生成型人工智能;


02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六大议题:以ChatGPT为例》

被引频次:48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

刊期:2023(02)

作者:於兴中 1、郑戈 2、丁晓东 3

机构:1.澳门大学法学院、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模型,是一种人工智能。它使用第三代生成式预训练变换模型(GPT-3)来生成类似人类撰写的文本,从简单的聊天对话到编写软件代码、生成文案和论文。ChatGPT采用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RLHF)优化了在与真人对话时充分考虑上下文和语境的能力,在很多时候可以以假乱真,让使用者觉得是在跟真人对话。由于其性能远超过去的所有聊天软件和语音助手,所以自2022年11月公测之后,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应用。目前,各大网络平台尤其是搜索引擎,都将ChatGPT或类似的大型语言模型(LLM)作为全力研发的重点,比如谷歌(Google)和必应(Bing)已经着手将大型语言模型内嵌于搜索引擎之中,使搜索变得更加智能化、互动化和语境化,这必将给互联网生态带来新一轮革命性的冲击。鉴于此,《中国法律评论》特邀澳门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从法律角度深入讨论如何应对ChatGPT带来的挑战,包括其对法律职业的冲击,对法律思维的替代,在法律场景的应用,对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对平等问题和文化多样性问题的影响,以及对算法歧视的应对,等等。希望法律界、科技界和产业界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打破界别、突破知识领域的共同体,引导人工智能向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ChatGPT;生成式;语言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搜索引擎;变换模型;软件代码;聊天软件;文本;


03

《刑事实体法的合规激励立法研究》

被引频次:44次

来源期刊:《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性需求。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完善应确立实质激励立法观,坚持合规正反双向实体法激励、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重、单位和自然人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原则,采取兼顾制度创新与体系稳定、刑事一体化双法联动协同立法、超越回应型修法的统筹激励等立法技术,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规激励机制。有鉴于此,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可从单位犯罪责任、单位量刑情节、单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则有关罪名四个方面着手。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实体法立法研究”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刑事实体法;合规激励;


04

《数据确权的误区》

被引频次:44次

来源期刊:《法学研究》

刊期:2023(02)

作者:周汉华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数据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无论是否确权,都只适宜以责任规则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比责任规则要高,数据确权因此没有实际意义。数据确权只能采取权利束解决方式,这必然导致反公地悲剧的结果,阻碍数据的利用与共享。推动数据利用与共享,本质是实现网络效应。在此方面,我们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条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并通过不同部门法的体系性回应,构筑非公共数据利用与共享的制度基础。“数据二十条”肯定我国法治实践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经验,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其采用的“数据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需要在实践中科学理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数据确权;


05

《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兼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被引频次:41次

来源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刊期:2023(01)

作者:丁晓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11-01)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06

《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 兼论数据法学的学科内涵与体系》

被引频次:40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3(01)

作者:时建中

机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

摘要:正确认识理解数据概念及其特征是构建数据法律制度的前提。信息载体及传输方式的变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化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演变为前所未有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且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以及与数字技术不可分离等特性。数据权利配置、数据行为规则的构建,难以套用传统财产的权利配置模式。数据种类、控制状态以及处理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数据权利安排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建数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国性制度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区分数据内容相关利益和数据行为相关利益,承认并保护不同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规范和引导数据处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建设。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重点专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跨部门协同服务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2YFC33030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数据概念;数据法律制度;数据法学;数据权利;


07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被引频次:37次

来源期刊:《东方法学》

刊期:2023(04)

作者:刘艳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ChatGPT的横空出世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获得全新动能,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准备、运算到生成阶段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三大安全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准备阶段的数据风险,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使用国家数据,对政务数据进行合规监管,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广度上保持合规并以最小比例原则确定处理深度,以确保生成结论的真实性。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算阶段的算法模型特点及算法偏见风险,应通过技管结合进行修正,完善技术标准并予以实质审查,建立自动化、生态化、全流程的动态监管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鉴于其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应基于可解释性重塑其保护模式,明确保护的对象是ChatGPT中的可解释算法及其生成物,并构建全流程知产合规保护体系。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造成的其他安全风险,宜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加以防范,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08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被引频次:35

来源期刊:《法学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许身健、张涛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面对个人信息大规模收集使用的现实情况,普遍存在的认知问题与结构问题破坏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基础,大数据的特征与运行规律限制了告知-同意、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工具(原则)的效用,需要超越个人控制范式,迈向社会保护范式。检察公益诉讼是社会保护范式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个人信息的公共性是检察公益诉讼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正当性基础。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案件类型、诉讼请求范围、诉讼规则、赔偿金归属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现有问题进行了回应,但内容仍然较为笼统和粗疏,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风险预防作为该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简化前置性程序,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还应当进一步细化诉讼事由,避免将“侵害”简化为“损害”,落实举证责任倒置,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管理等配套制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


09

《论个人信息权益》

被引频次:34次

来源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刊期:2023(01)

作者:程啸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而非权益的集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其中,知情权与决定权是基础性权能,而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补充权、更正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是工具性权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核心利益是精神利益,从积极方面看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利益,从消极方面看则是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个人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个人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人格权请求权,并有权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无论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拒绝抑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查处,都不是个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基金资助: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6);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个人信息权益研究”(项目号2021THZWYY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


10

《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

被引频次:34次

来源期刊:《政法论坛》

刊期:2023(01)

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当正面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危险;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需要在少数案件中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没有造成抽象危险,从而将不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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