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圆满举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来源: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023年3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后援的“第五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研讨会依托Zoom平台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及日本一桥大学、九州大学、关西学院大学、青山学院大学、岡山商科大学、甲南大学、东京经济大学、福岡大学、立命馆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20多名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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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肖萍副教授、方海日讲师、何琳讲师、李子龙讲师和刘文雯律师担任翻译,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代表助理贾申女士和一桥大学法学院井上惠助手负责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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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一桥大学王云海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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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青山学院大学名誉教授后藤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青山学院大学教授葛野寻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和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代表南裕子女士分别致辞。


后藤昭教授在开幕式中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具有重大的作用,本次研讨会聚焦于检察官的职能问题,这一主题极具前沿性和挑战性。他期待中日双方的专家学者在此次会议中对该问题进行主题发言和评论,双方通过共同研讨来促进两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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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会长在开幕辞中强调,以“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为主题进行研讨具有必要性,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检察制约作用,以促进司法公正,这是值得充分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中国已经开启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在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中,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此次会议所研究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职能、权限、作用等问题都是现代化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课题,亟待法学界思考和研究,也相信此次研讨将会加深中日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共同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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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野寻之教授通过对最近震惊日本刑事司法界的“袴田事件”进行介绍,进一步肯定了此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为主题的研究意义。他相信,此次研讨会将会对于日本刑事司法在避免再次出现该案中,因以侦查机关捏造的证据作出死刑判决等非法手段所引发的误判和冤案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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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指出,过去五年,中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改革,当前,新一轮检察改革规划正在制定之中。检察权限的合理配置事关检察权的高效运行,是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此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为主题,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希望借助本次交流,为相关问题的研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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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裕子女士表示,本次研讨会汇集了中日的优秀学者,大家对刑事诉讼法领域最新、最高的研究成果进行的讨论极具学术价值。其代表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对参与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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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一桥大学绿大辅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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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西学院大学名誉教授川崎英明以《检察官的作用》为题作了报告。川崎英明教授在对检察官的地位与权限进行概观的基础上,回顾了迄今为止检察官论的争议点,他主张将检察官视为“正当程序的可能侵害者”,明确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论的检察官论的必要性。最后,在阐述检察官的作用与检察权的民主控制时,提出将检察官定位为“公民的追诉代理人”,并论述了其关于公民对检察机关民主控制的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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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王敏远教授评述认为,关西学院大学川崎英明教授关于日本“检察官作用”的描画和评价,使我们对日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了一个轮廓清晰、条理分明的认识。接下来,王敏远教授从特性、共性、进化等三个方面对中日两国检察官的作用进行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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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宪法中的检察机关》的报告。陈卫东教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宪法中的检察变迁,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生成机理、权力内容、职能特点论证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并非同种权力,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他认为,法律监督权应置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中予以理解;检察权应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予以把握。陈卫东教授指出未来应通过建立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职权体系、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前程序、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批制度、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并实现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相对分离等方式优化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

第二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孙长永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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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作了题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的发展与展望》的报告。刘计划教授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的立法规定出发,结合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的发展和改革实践,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进行了展望。他认为,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确立检警一体化体制。重点应当是,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等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官应当全程参与公安机关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辨认、勘验及鉴定等重大侦查行为,确保侦查合法、取证充分,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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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本庄武教授评述时主要围绕日本检察官的侦查权限问题展开了介绍。日本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了检察官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自行侦查的权限,但警察仍然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和警察在侦查过程中也须进行互相协助。针对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这一点,他同意刘计划教授的观点,即检察官通过该行为可以有效抑制违法的侦查活动,防止冤案的发生。但检察官作为侦查的主体也会带来因执着于真相的发现而伪造证据等不利的影响,因此,未来可通过让检察官从侦查程序中抽离出来,主要集中于提起公诉和公判审理的方式来明确检察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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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商科大学白井谕教授作了题为《检察官与警察的关系—以指挥权与指示权为中心》的报告,他从历史的演进和立法规定出发,介绍了日本犯罪侦查中检察官的地位及其指示权与指挥权,以及检察官对警察侦查的监视和约束。他认为,对于检察机关和警察的关系,虽有强调“共同与犯罪斗争姿态”的倾向,但为了法律系统的正确运用,检察官与警察在各自维持独自性、独立性的基础上,应保持相互尊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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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评述时对中日检警关系进行了比较,他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日本是“检警一体化”体制,中国是“检警分离”体制。而相同点则是,虽然法律上检察官地位比警察地位优越,但实际上警察权力很大,检察官对警察的监督权并不能充分行使,其会受到警察权的较大制约,这一制约甚至还会影响法院的权力行使,以致理论界认为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侦查中心主义”而不是审判中心主义。最后他介绍了中国在检警关系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在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上的一些方式。

第三单元由一桥大学本庄武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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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大学田渊浩二教授作了题为《侦查构造论——着眼于检察官的权限》的报告。田渊浩二教授指出,在日本,提倡侦查构造论的目的是在于改变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纠问式侦查构造,摆脱纠问式侦查一直是多年来日本刑事诉讼的课题。刑事程序中检察官的权限与侦查构造不无关系。他将焦点放在寻求侦查摆脱纠问式的两种代表性的侦查构造论上,同时探讨肯定侦查独特目的的对错,以及如果能肯定该目的,为了达成该目的应赋予检察官何种权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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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卞建林教授评述认为,田渊浩二教授的报告为我们介绍了日本侦查构造理论在学术上的发展演进和几种代表性的学说,使我们增强了对规制侦查权限、完善侦查构造重要性的认识。他的评述重点介绍了中日侦查构造和检察官权限的区别以及中国在侦查职权配置、侦查模式、侦查与公诉和审判的关系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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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法大学熊秋红教授作了题为《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的报告。熊秋红教授首先从检察权的性质、历史发展等方面介绍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紧接着阐释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一体化建设和办案责任制。最后,她进一步提出应从产生时间、逻辑关系、性质定位出发去厘清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并以检察一体为指导思想,通过具体举措实现检察系统优势资源的有机整合,并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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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绿大辅教授评述时,对熊秋红教授所提出的在深化检察一体化改革的同时应逐步扩大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范围,渐进式下放检察权,强化检察官办案的自主性这一观点深表赞同。另外,他针对日本检察官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在检察官一体原则之下如何使检察官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等权力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目前日本的现状是检察官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下过于注重诉讼胜败,执着追求有罪判决。因此,借鉴熊秋红教授的观点,若在强调检察官独立性的同时设定针对每个具体的检察官的行为规范也许能为抑制日本的检察一体所带来的病理带来良方。

第四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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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学院大学葛野寻之教授作了题为《讯问可视化·辩护人在场与起诉标准——下调起诉标准的现实契机》的报告。葛野寻之教授首先围绕“精密司法”和下调起诉标准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按照确信标准提起公诉是“精密司法”的重要部分,下调起诉标准不仅能改变“精密司法”的构造并减轻对侦查和讯问的依赖,还能促进以侦查和审判的分离为宗旨的审判中心主义的再生。他主张以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扩大与高度化为起点,促进讯问的正当化,进而实现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实质化,使其成为下调起诉标准的现实契机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促进这种以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扩大和高度化为起点的连锁变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讯问和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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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评述认为,降低起诉标准来抑制侦查中心主义并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再生,是一个独特的视角,也是有意义的观点。葛野寻之教授在论证起诉标准降低与程序保障强化问题的同时,也注意到其关联与配套措施的强化,这有利于降低起诉标准与加强程序保障的观点被实践所接受。他主张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中,也应正确理解降低起诉标准与中国目前主张的“谨慎起诉”的关系;虽然短时间内中国不能降低起诉标准,而需执行慎诉方针,但加强程序正当化及其保障是共同的要求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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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公诉中检察机关的权限与作用》的报告。宋英辉教授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拥有广泛的权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效地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发挥能动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溯源治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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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本庄武教授评述时将日本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与中国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存在较大不同。日本没有专门处理少年事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对未成年的保护政策中的存在感也较薄弱,原因在于日本的少年法明确规定家庭裁判所是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特定机关,而日本也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此检察机关缺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规定的动机。同时,相较于中国检察官原则上对未成年人先行教育的方式,日本检察官更倾向于通过刑事处分所带来的成效。他也表示,未来日本也应参考借鉴中国的经验,逐步加强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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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孙长永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诉前羁押措施实证分析——以逮捕为中心》的报告。孙长永教授指出,诉前羁押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中国两个地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四年来非羁押类措施的适用率持续上升,羁押类措施的适用率稳步下降,这表明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重大进步。但是,实证研究同样显示,中国诉前羁押措施的适用仍然存在地域差异较大、总体羁押率较高、诉前羁押期间过长以及违法羁押等问题。孙长永教授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人权保障,需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布局中更加积极地推进制度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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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酒井智之讲师评述时重点围绕日本起诉前拘禁的情况进行展开。从日本的起诉前拘禁的适用情况来看,被驳回勾留请求的人数和驳回率在2019年有所增加,但勾留请求驳回率也同样存在地域差异。首先,他指出羁押决定的做出以及羁押期间的适当与否是根据案件的重大性、复杂性以及证据是否容易湮灭还有嫌疑人逃亡等情况来考量的,不存在理想羁押率和勾留比例,但这两个比例越低显然是更合适的。其次,他也强调用勾留请求驳回率的高低来论证勾留程序制度是否运用得当不太准确。至于勾留请求驳回率的地域差异的原因,他将其归结于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所占人口比例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单元由东京经济大学高平奇惠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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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大学新屋达之教授作了题为《检察审查会的意义与课题》的报告。新屋达之教授在重新对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指出检察审查会的设立与纠问主义检察官司法的日本刑事程序传统有关。在经过政府的司法改革后,检察审查会的决议效力得到强化,但也存在粗糙司法、减损权利等问题。他认为,检察审查会制度符合日本国情,反映民主主义理念,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在未来司法改革中,仍需要进一步通过审判中心主义的落实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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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评述从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监督制约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比较以及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建议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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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作了题为《检察官跨院调用的障碍及应对》的报告。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统一调用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传承,体现检察活动的整体性,符合普遍规律。但现行实施程序存在争议。如果经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办理任职程序,存在法律程序依据尚不充分,现实可行性欠缺等问题,但也有督促检察权正当行使的作用。如确认人大的任职决定为调用前提,需要修改完善法律、制定实施文件完善相关程序,解决人大常委会任命或批准程序实施的及时性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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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命馆大学渊野贵生教授评议指出,龙宗智教授所提出的检察官跨院调用限制对于日本刑事诉讼法而言是个非常新鲜且具冲击力的问题。他介绍道,日本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实质上掌握着全国检察官的人事权,关于调用(检察官)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给予限制的情形是不会发生的。在日本,被调用到某地的检察官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属检察厅的管辖范围内行使职务权限,但因地理上的权限限定,影响检察官权限行使的程度非常微弱。其主要原因在于原本赋予检察官的权限就十分广泛且强大,且日本的检察官一体化原则过于优越以至于关于案件处理的方针或能力几乎不可能由于地域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因此,龙宗智教授所提出的观点,对于在日本检察官司法的现状之下寻求对于检察机关权限的平衡问题也极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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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闵春雷教授作了题为《刑事涉案财物追缴中的检察权》的报告。闵春雷教授认为,我国涉案财物追缴过程中存在侦查机关滥用追缴权、扩大追缴范围;先行处置泛化;程序诉讼化缺失等问题。她指出,在涉案财物追缴过程中,为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的保障,需要促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确立检察机关的财产追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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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绿大辅教授评述时重点介绍了日本的没收、追缴制度。他指出,中日的“没收”、“追缴”概念存在一些基本相异点。比如日本的没收、追缴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刑法总则第19条、第 19条之二规定的,即在经过判决宣告后才能进行没收和追缴。此外,没收的对象范围在裁判上也存在不同。虽然对于没收和追缴的概念界定不同,但两国关于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由国家进行保全并剥夺权限这一点是相同的。鉴于日本的没收和追缴属于附加刑,故在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上诉或申请准抗告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绿大辅教授认为应当注意的是,在被处分者的财产由国家机关进行保全的时候,必须要重视正当程序的理念。

结束了五个单元的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主持了闭幕式。一桥大学名誉教授后藤昭、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一桥大学葛野寻之教授分别进行了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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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桥大学名誉教授后藤昭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的学者、主办方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表示了衷心的谢意。通过此次会议的充分研讨,他对中国检察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兴趣,未来将会在中国的不起诉决定、中国检察官做出决定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中国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上进行进一步地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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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整整一天的研讨会紧凑、充实,报告内容丰富,点评见解深刻。这是一次规格很高的研讨会,来自中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围绕刑事诉讼中检察的权限这一问题,分别从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与侦查权的关系、检察权的制约等方面展开了深入、透彻的探讨。可以看到,中日双方在这一议题上是具有共性的,比如两国都呈现出的检察一体、检察权的司法化以及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联系更紧密等特征。不同点也同样凸显,如在检察机关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一点,中国的检察官显然更为积极主动,但日本在对检察权的制约以及保障被害人、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也值得中国借鉴。此次研讨会得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敬大力会长以及中国法学会相关领导的重视,陈卫东教授指出,有必要将双方学者定期的高端对话持续下去,期待未来中日学者继续就双方共同关心的主题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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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学院大学葛野寻之教授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今天的报告和点评中针对关于如何构建和配置检察组织在刑事司法中的强大检察权限,以及如何防止在具体的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滥用检察权这两个问题给出了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检察组织的内部控制,二是由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甚至是公民决定检察权限的适当构成和配置,即外部控制。他认为内部控制所引发的问题是无法对其效果的发挥进行外部的确认和评价,同时,要警惕可能由于检察组织内部控制的过于强大所引发的对检察官独立性的削弱问题。他提出,可行的做法是应当在形成有效的内控控制机制的同时,发挥法院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外部控制的作用,并同时加强被追诉人的防御权,以及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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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最后,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也对与会的专家、主办方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表达了感谢。他期待未来能够在线下与各位专家学者进行交流,也希望中日两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交流能够更为频繁、深入,并祝愿双方的学术研究能取得更为丰硕的学术成果。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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