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8)|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宪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3-03-14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坚持“本土意识”与“实践品格”

统筹推进宪法学研究协调发展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宪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宪法学论文。本年度宪法学论文总计84篇,2021年度为96篇,2020年度为9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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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王蔚副教授(4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4篇),天津大学王建学教授(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研究员(3篇),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学梁洪霞副教授(3篇),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3篇),苏州大学程雪阳教授(3篇),广东财经大学童之伟教授(3篇)。

  此外,莫纪宏研究员在《比较法研究》发表了《论和平权与和谐权权能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被归入到国际法学领域。在此作出说明。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广东财经大学童之伟教授在《法学》发表了《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基于宪法视角的研究》,在《法学评论》发表了《当代中文法学义务认知之得失》,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了《中文法学之“义务”源流考论》。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2年宪法学领域84篇CLSCI论文来自全国32个不同的科研单位。从各科研单位的整体情况上看,以发文量4篇及以上作为高产单位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发文量均为7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文量为6篇。苏州大学发文量为5篇。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发文量均为4篇。从上述几所院校宪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上看,除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宪法学理论研究外,不乏基于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视角对宪法现象进行的研究。

  以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作为高产学者的标准,2022年宪法学领域的9位高产学者总发文量为29篇,占宪法学领域全年发文总量的34.52%(29/84)。从高产作者的年龄结构上看,“50后”作者1位,“60后”作者2位,“70后”作者4位,“80后”作者2位。在宪法学资深学者的带领下,中青年学者勇担重任,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立场和思路,赓续宪法学研究传统,总结中国经验、讲好中国故事、把握世界变局,深入阐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科学内涵,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类型化、体系化与精细化发展。论文围绕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时代课题,尝试对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进行深度阐述,将其转化为具有时代创新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学说,充分体现了宪法学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特色。

  2022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于2022年12月19日发表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全面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总结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明确要求。过去一年,宪法学者围绕八二宪法施行40周年的经验与启示、后疫情时代的基本权利保障、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国家机构权力配置、宪法实施和监督、备案审查制度的扎实推进等问题展开学术讨论,从中国宪法实践中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取得了积极的学术成果。

  本年度产生了几场关于“宪法性质”“形式宪法观与实质宪法观”“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个人信息权利的公法保障与私法保障”的学术争鸣。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宪法学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正不断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具体分述如下:

  1.八二宪法实施的经验和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于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之际发表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文章指出,“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任喜荣教授《在宪法轨道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一文中指出:四十年的宪法发展史证明,现行宪法是使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面向未来,宪法应该更加注重实施和监督,通过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当前,世界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世界经济版图的改写、国家力量对比的革命性变化、新科技革命对世界的重塑以及全球治理体系的权力建构,为宪法学研究带来机遇和挑战。韩大元教授从“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走向”出发,认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宪法学学术使命与责任的履行,需要反思传统的理论范式与框架,以历史眼光梳理学术脉络,寻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识谱系,构建适应“后疫情时代”的新的学术范畴与范式。在世界宪法学体系的转型中,中国宪法学应主动参与全球宪法问题的讨论,善于提炼中国人民的宪法经验,为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奉献中国智慧。王旭教授将中国宪法学原理置于大一统国家观的视角下进行研究,并指出:大一统国家观对中国宪法的塑造,体现在政治—经济、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两对范畴的内容安排中,前者构成大一统的现代政治实质,后者则是这个实质在规范主轴上的展开。大一统国家观在当代也面临无组织力量的挑战,需要在保持宪法的公共哲学基础、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加强宪法的社会调控功能三个方向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关于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

  宪法解释。本年度,学者们对民族团结、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等宪法条款展开规范研究。阎天助理教授从经济改革的角度对宪法上的按劳分配制度予以阐发。他认为,经济改革为宪法按劳分配规范设定了演进主义的解释立场,改革的实践与需求构成解释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主要依据。在与经济改革制度环境适配的过程中,按劳分配的规范意涵不断丰富。新发展理念入宪意味着创新和共享成为新的宪法价值目标。对于按劳分配规范的解释, 应与效率、创新、共享三大目标实现衔接互构。沈寿文教授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规范阐释,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制化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国家→族群集团→个体”的传统模式转向了宪制国家“国家→公民”的现代模式。熊文钊教授、王楚克研究员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文本为中心,发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民族概念在关系层级上,具有整体性指向和部分性指向的特征。从深层结构上又分别受到“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结构”和“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结构”的影响。王建学教授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语言基础——对现行<宪法>语言条款的再阐释》一文中指出,我国备案审查在兼顾语言自由的同时应当坚持通用语言的不可取代性。在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兼收并蓄借鉴比较法,充分阐释宪法语言条款,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言宪法体系。

  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宪法学的元问题,在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王世涛教授在《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分析》一文中指出,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宪权行使的标志,但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不应以绝对主权为根据,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不完全依赖于宪法效力自我宣称的规范形式。就效力范围而言,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直接作用于公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而非私权利,由此私法自治的必要空间得以保留;而且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对后代并不当然具有“前在”或“先定”的效力,但可默示推定。张翔教授通过进行“将宪法渊源作为方法”的视角转换,对宪法包括宪法概念、宪法解释、宪法发展、宪法实施、宪法变迁等宪法学基础性问题进行新的观察和反思,秉持开放的宪法渊源思考方式。王建学教授、黄明涛教授、雷磊教授、左亦鲁助理教授等多位学者也就宪法渊源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宪法审查时代的宪法渊源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讨论使得“宪法渊源”这一概念更加明晰,对于形式宪法观与实质宪法观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为宪法实施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部门宪法以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上官丕亮教授认为,部门宪法的建构应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并以全面实施宪法和宪法学发展需要为根据。部门宪法的研究应当始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即人权保护为核心及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部门宪法的研究可关注相关的普通法律法规及部门法,但其侧重点是宪法对它们的作用。石晶博士后在《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完善——以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为视角》一文中指出,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的现实需求推进了部门法规制路径的革新,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通过宪法上的国家任务、权衡方式、基本权利、审查基准弥补部门法规制功能的局限;作为框架秩序,以二阶风险规制视角、社会子系统沟通作为框架秩序,弥补部门法规制中公共福利限缩、部门法解释空间扩大、公权力扩张与基本权利干预等困境。反思性监督机制的优化和基本权利取向解释的运用,有利于深化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度启动了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计划。王锴教授针对环境法典的宪法编纂基础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法典编纂是从“国家法制统一”走向“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由之路。宪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大法,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双重基础,即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与公民环境权保障。环境权作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其保护范围需要立法来形成。同时,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作为法律义务,也需要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来形成其具体内容。从而,构建起公私兼顾的、以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为架构的环境法律关系。翟国强教授讨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基础,认为现行宪法秩序中的法治原则、基本权利体系以及依法审判条款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进而塑造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

  3.基本权利理论研究与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宪法学界持续讨论多年的学术论题。李海平教授在《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中认为,应当从国家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型,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权力的效力,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遵循“基本权利再具体化”原则,经对社会权力作严格限定,对基本权利的范围、效力强度、关系结构作相应调整后形成的制度体系。杨登杰副教授在《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直接还是间接?》一文中认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在具体基本权利保护方面,赵谦教授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权威象征论——以公共文化设施条款为定性基准》一文中认为,应明晰公共文化设施所涉法治权威思维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与一般性规范特性,并针对规划准据、建设模式与规划要素诸事项,分别设定兼具羁束性和裁量性的确定性准据指引、凸显合作参与和服务效能的可预测性模式指引、涵摄单元要素和属性要素的一般性要素指引。最终基于对相应体系化权威要义的具体阐明,来尝试厘清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理性化配置的规范进路。在基本权利面临的法益冲突与平衡上,谢立斌教授认为,学界无需纠缠法益权衡是否可行,而是应当致力于探索提高法益权衡的客观性和可预见性的途径。就此而言,宪法审查机构在大量个案中进行法益权衡,能够形成适用于同类案件的权衡规则,它们能够提高后续基本权利审查的可预见性。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应当关注法益冲突,发展出相应的权衡规则,用于指导法益权衡实践。  

  面向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数字时代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技术瓦解了传统隐私控制范式的基础,进而引发了隐私保护的困境,学者们针对数字人权,数字规则体系的宪法秩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汪庆华教授在《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化解释——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法属性》中认为,我们需要从宪法时刻的视角和公民权利的双重面向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让人的尊严和人性自主的价值引领技术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法属性、立法宗旨、权利体系、规制措施都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其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变迁的重要产物,它对公法边界的塑造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张翔教授在《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一文中认为,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实现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王蔚副教授在讨论“数字规则体系中宪法的规范性”时指出,数字社会亟待以宪法规范为核心调适、整合数字技术治理规则体系,传统宪法实施也需要面向数字社会,从国家权力单向度行使走向多元主体共治,建设安全与信任的数字国家。张恩典研究员在《数字接触追踪技术的实践类型、社会风险及法律规制》一文中则认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宜在保障数字接触追踪技术防疫功能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内。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应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并健全以隐私政策为中心的数据采集告知制度、完善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影响评估制度,建立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算法解释权制度以及基于数据防疫功能强弱程度的动态多元化数据删除制度,实现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应用法治化。

  4.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配置研究

  国家权力的适当配置是一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学上的基本问题。

  国家机构的横向关系。钱坤博士生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具有三重面相: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国家治理需要、政体结构特点及不同职权间的张力共同决定,应以此为框架,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诸项职权的外部边界与内在界分。王理万副教授认为,全国人大具有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四个机关”属性,四重属性之间存在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紧密互动,需整合政治代表制和法律代表制,适当配置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关的职权,积极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构的纵向关系。郑毅副教授对“地方性事务”的内涵进行规范分析,明确以《宪法》第100条为前提、《宪法》第104条为核心、《宪法》第107条及《立法法》第82条为重要辅助的地方性事务规范结构,构建六阶递进的动态判断体系,综合运用立、改、释多元手段,最终实现对地方性事务规范内涵的全面解读。王建学教授在《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中认为,比例原则是反思和重构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重要支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应服务于改革之目的,并在手段上保持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必须在比例权衡中增加法制统一的分量。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应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增设必要限制,并协同各种改革授权机制的功能,促进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姚巍助理研究员在研究“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时指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是逐层递进的问题,从性质上看,浦东新区法规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广义的变通立法、重要的试验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据修正后的法律位阶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位阶与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权限上看,浦东新区法规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事项,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能发挥立法试验的功能。地方立法既要允许各种类型的立法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接受中央对立法形式进行创新,提升我国立法法释义学的层次,并推动《立法法》的修改完善。2022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这一年是完善选举制度之后“爱国者治港”原则得到全面落实的一年,也是逐渐走出疫情阴霾、重回发展轨道的一年。2022年11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国安法有关情况的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莫纪宏教授认为: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法理上简单地等同于“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来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构想必须要在“一个宪法制度”的框架内对“两种制度”进行制度性安排。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法》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构想。在特别行政区宪法适用问题上,莫纪宏教授指出:宪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完整地体现国家结构形式特征的地方治理制度,在法理上存在着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意义上的特别行政区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法律义务,必须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韩大元教授在八二宪法与“一国两制”香港实践25年之际指出:基于宪法的认同是落实“一国两制”、制定和实施基本法的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也是“一国两制”实践的根本保障。只有回到八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我们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的历史原点与核心要义,充分发挥宪法在依法治港中的根本法地位。

  在司法制度研究方面,杨小敏教授通过分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宪法内涵,指出:社会转型时期,审判独立边界的聚焦从干预审判的主体转变为主体行为,弥补了无法精细判断干预审判主体行为正当性的宪法漏洞。多元价值冲突引发对该条款变迁的多种解释可能。不同主体如何干预法院审判的争议问题,涉及不同价值冲突相互交织,采用新三阶层规范分析框架的统一标准来衡量;保障人权作为限制各种主体干预审判的实质要件是否违背人民整体利益的争议问题,涉及人权和民主新旧价值的冲突,采用兼容方式平衡。这透视出该条款宪法变迁的中国逻辑。

  在法律监督制度研究方面,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朱全宝教授指出:现行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第134条)与“检察权”(第136条)之规定蕴含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多重宪制功能。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门中敬教授认为:法律监督是与政治监督相对应的、以法律责任追究为本质内涵的监督方式。而“法律监督机关”应解释为落实法律监督功能的机关,其职权行为是以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为根本目的、以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目标的一种程序性权力制约活动。

  5.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研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这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实施宪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学者们针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实现方式进行了研究。王锴教授在《合宪性审查的百年历程与未来展望》一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为世界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朱姗姗副研究员在《论法院合宪性预审机制的建构——激活<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研究》中认为,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从未行使过合宪性审查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宪性预审机制缺失。为激活该条款,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建议构建法院合宪性预审机制。杜强强教授在《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一文中倡导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即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合法宪法解释主要在于使宪法经由立法的冲击而产生新的含义,这种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刘志鑫助理研究员在《从法律保留到法律先定》中对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原则“法律保留”作出梳理,认为其语词翻译存在疏忽,应以“法律先定”取代之,以排除“保留”的干扰和阻碍,精准表达该原则的基本内涵。王锴教授在《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一文中对法律位阶判断标准作出反思,认为一个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权另一个法律形式产生的基础上并能够单向否定被授权产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时,两者之间才能形成上下位阶关系。门中敬教授在《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一文中认为,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内容,宪法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该原则适用范围,立法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并非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方式,朱学磊助理研究员在《法律规范事中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一文中讨论了事中审查,认为它是在法律规范的起草和审议阶段落实宪法规定的主要途径。法律规范草案的合宪性需要从功能性和规范性两维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类型审查主体的比较优势分配审查任务,明确违反宪法的处理方法。关于提升合宪性审查的效果,李蕊佚副教授在《论行政机关辅助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中建议由行政机关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

  近年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深度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梁洪霞副教授在《关于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几个基础问题——兼与王锴、孙波教授商榷》中指出,谁有溯及力、对谁有溯及力、溯及力的后果以及如何判断是否溯及,构成了备案审查制度运作的四大基本要素。应充分考虑法治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辩证关系,在维护法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程度构建一种渐进式的备案审查溯及力模式。针对“合宪性审查溯及力的规范模式与裁量方法”,梁洪霞副教授认为:我国应构建“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渐进式的溯及既往为例外”的模式,对例外溯及既往的个案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全面考察案件性质、案件数量、案件时间、案件内容、当事人信赖、当事人期待、溯及力适用效果等因素,谨慎对待。

  6.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研究

  区域协调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根据二十大报告的要求,通过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必将形成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格局。学者们立足宪法学视野,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李海平教授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中指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张震教授在《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逻辑与制度完善建议》中认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好实施,依据宪法的规范与理论,应该坚持整体性、平衡性、针对性、效能性等几项原则;以破解行政区难题为突破口,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治理效能;在地方与地方之间,探索相互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于文豪教授在《区域协同治理的宪法路径》中指出,宪法的内在价值和协同治理的合宪性链条出发,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构建目标规则、不抵触规则、监督规则、关系平等规则、效力规则和形式规则。还须通过立法将规则具体化,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法、行为法和责任法制度。王建学教授在《论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一文中认为,需要在央地关系视角下对区域协调发展进行解析。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政治保障,中央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则是其制度载体和运行依托。中央首先应当扫除发展障碍,释放地方和社会的发展动能,为各地方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应当对发展不协调进行精准的制度纠偏。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必须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提出的重大理论命题。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有助于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李忠夏教授在《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中指出,中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主义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变迁,以社会主义、政治整合、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为依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宪法秩序,不仅有效完成了国家建构、社会调控和个体保护的三重任务,也为世界宪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刘怡达副教授在《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基础》一文中指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以宪法为基础,宪法的作用集中表现为贯彻民主理念、确定民主重点、保障民主权利、设计民主程序和规范民主实践。基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政逻辑,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有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监察制度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正式施行。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监察官法。该法共9章68条,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秦前红教授在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监督理论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监察法治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组成部分。习近平监察法治监督理论生成逻辑严密、渊源深厚,实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传承与创新;功能定位清晰,回应了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挑战;原则导向科学,指明监察监督工作开展的根本遵循;治理体系严谨,形成了系统化的方案证成;实践指向明确,规划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长远布局。对习近平监察法治监督理论的阐释与研究,有利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稳致远,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蓝图。

  党内法规问题研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为党内法规研究提供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党内法规研究受到宪法学者关注,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蒋清华副教授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是成文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确保制度协调融贯、提升体系化效应,促进依规治党事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现阶段应以适度体系型法典化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党内法规法典化。周叶中教授、王梦森博士指出,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灵魂,从理论建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从实践运行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就研究趋势而言,未来党内法规研究将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提升党内法规研究学理化水平,注重研究方法多元化,强调本土叙事,拓展党内法规研究领域,逐步实现多学科交流融合。

  7.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的研究

  域外宪法学说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渊源。我国宪法及其知识体系根植于中国社会土壤,具有鲜明的中国精神和中国元素。学者们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汲取理论创新的动力源泉,重视不同宪法文化的相互激荡和交流互鉴,提炼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宪法新概念、新范畴、新理论,为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刘晗副教授对中国比较宪法学研究进行了重新定位与方法论重构,认为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定位方面,须适度改变以往的借鉴式研究,着重理解式研究,更新有关域外宪法的知识体系。在方法论层面,应在功能主义路径上补足文化主义路径,将宪法制度放到不同文化语境中予以深描;在司法中心主义之上补足政体视角,关注宏观政制结构和决策机制;在专题研究中扩大国别案例范围,克服“留学国别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王蔚副教授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职权运行为视角,指出政治事实并非“必要的恶”,对规范与事实相互影响过程进行研究亦可正当化宪法学多元研究方法。黎敏副教授分析了魏玛制宪的二元民主制探索及其思想意义,并指出德国宪制史上经历的民主制度与民主思想争锋, 对当代思考宪法与议会制民主、民粹式民主、防御性民主的复杂关系,界定民主宪制的规范语义场依旧有镜鉴意义。

  8.小结与展望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国家治理领域产生了诸多深刻而复杂的现实问题,为宪法学研究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理论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实践,为宪法学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未来宪法学的发展将继续从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用学术话语提炼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创造新成就,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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