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薛应军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1日实施的《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监管要求。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四大原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明确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明确7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要求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明确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及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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