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15-07-17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5627日下午,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604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及台北大学的专家学者和部分来自实务界的特邀嘉宾等近30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分为上下两场,上半场主要就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商法的体例安排”、“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过渡中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完善”、“民法总则内容”、“民法总则与民法其他各编的关系厘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法学院行政负责人吴韬致辞)

(台北大学陈榮傳教授发言)

民法总则的起草——传承和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谈到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过渡问题时强调:起草民法总则,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一味做减法,把该由民法总则解决的问题留给以后的各编去解决。要有全局的考量,新的总则的起草,应当继承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实践中积攒的好的做法,应当积极吸取域外法的经验。

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大国崛起的关键环节,一部好的民法典必须体现我们的时代特色和过去实践传承。而从总则角度来看,应更为注重对国际民法学的新态象和成果的吸纳,传统特色的内容则规定于具体的各编条款当中。注重民法总则的语言风格,逻辑恰当的体例安排事关后续各编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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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发言)

商法与民法的连接——分立、合一或是折中?

民法与商法同气相生,互为连理。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指出民法总则中商法的体例安排将影响其后合同编、物权编等内容的设定。从现有的立法例上可以看出合同法上的多数有名合同与物权法中的担保权等条款为实质性的商事法律规范,而证券法、票据法则为单行的商事法典,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民商法立法模式既非单一的民商分立模式,也非纯粹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模式。在新的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商法的灵活多变,赋予其特殊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朱岩教授认为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无法克服民法与商法内在的一些特性上的矛盾,导致商事法律规范与一般民事法律规范间的有效沟通,在新的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应当赋予商事活动当事人自主约定诉讼时效和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对商事格式条款给予更为宽松的规定。

“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发言)

民法总则内容的囊括——全面抑或概括?

陈华彬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的编纂应当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后属各编中的共通内容加以概括、浓缩、抽炼,一则节省未来成型法典的篇幅,二则使民法典以简练的面貌呈现大家眼前。其他内容,则只需在各编涉及到时加以规定即可。如取得时效,即不宜放在总则中规定,因其属于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制度。从民法典体例的安排上,应将人格权法列入民法总则中,主要是因为人格权法内容较少,单独成编与其他编不相协调,再者人格权法为人法,放在总则中可突出民法为人法的本质特征。

在知识产权是否入典的问题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特殊民事权益个体的保护上,中央财经大学朱晓峰博士将目光投向了胎儿利益保护,提出了分层设计、区别自然人与胎儿的权益保护安排。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不足与完善。

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指出目前民法通则对于意思表示的要素并未作出明确的阐释,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意思表示的构成,这对于个案的处理有着积极的作用。此外,还应于总则中规定虚伪表示与隐藏表示的内容。对于将多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整体或连续的交易,应当在此次立法中给予特殊关注。

《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研究员朱广新认为在编纂民法总则时,应当注重法律行为制度对法律本身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当利用实践成果总结评价现有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武腾博士同时认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中,应当从《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出发,结合比较法上的经验进行法律条文上的精细化设计。

“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在央财顺利召开

(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研究员朱广新发言)

民法编纂的合力——学界协作。

目前,学界流传较广的民法典草案已有多个版本,体现了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讨论已趋热烈。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陈榮傳分享了其关于民法总则制定的思考。他认为民法总则编纂应当在总结学界多年的研习成果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董新义老师、陈飞老师、李亚凝博士后等师生就“有价证券”作为民法上客体的内涵、“变革期的法典编纂与法典稳定间的冲突”、“依赖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的体现”相继提问,刘凯湘老师、陈榮傳老师一一做了解答。(供稿人:文/朱曦、图/李诗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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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师生提问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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