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在京举行

为了契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的进程,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民诉法研究会)近期与若干在京的高等院校共同举办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
2011年6月11日,第三次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承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协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等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民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兼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人民法院报》社长孙佑海、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立案一庭副庭长姜启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郑新俭、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民诉法研究会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浩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教授,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教授,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荣军教授,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民诉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李仕春教授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京内外法学院校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学者,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师生100余人参加。
开幕式由民诉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主持。黄进、扈纪华、周成奎、江必新先后致辞。黄进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汇集了国内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精英,代表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本次会议的召开,不仅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也将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司法公正或者司法公信是社会的普遍需求和愿望,需要以具有科学的、高度的正当性的程序作为保障,而这一保障来自于程序法本身的合理与正当;此外,在这一立法的修改过程中,一定要有不同观点的争论,在立法过程中不可能接受相互矛盾的观点,但也应当充分肯定未被采纳的观点的价值,以促使立法的修改更加理性成熟。一个好的诉讼法应具备三个要素:第一,应当尊重诉讼法的基本规律和理性;第二,要针对中国的现实;第三,要注重价值平衡,理顺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即兼顾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司法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处理司法的最终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要处理法安定性与纠正错误之间的关系;方便当事人诉讼、缓解审判压力与保障程序最低限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尊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防止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中心议题“审判监督程序立法完善”由罗东川主持,江伟、李浩、宫鸣、蔡虹、韩耀元作了主题发言。第二个中心议题“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由孙佑海主持,刘荣军、肖建华、王彦君、郑新俭作了主题发言。第三个中心议题“审前程序立法完善”由潘剑锋主持,毕玉谦、蔡彦敏、姜启波作了主题发言。第四个中心议题“抑制恶意诉讼立法研究”由赵钢主持,陈刚、宋朝武、林文学作了主题发言。
会议最后,张卫平作了大会总结。他指出,会议讨论热烈,卓有成效。关于第一个中心议题“审前程序”,大家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多数人认为审前程序有两个含义:一是准备程序,即为开庭审理或者实体审理作准备;二是准备之外的程序,大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举证时限、交换证据与争点的整理。第二个中心议题“公益诉讼”,主要涉及有关公益的界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原则、提起主体的问题。第三个中心议题“恶意诉讼”,首先对关于恶意诉讼是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制度化存在争议;其次是关于恶意诉讼的界定,主要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再次是恶意诉讼的形态,其中涉及到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关系。第四个中心议题“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涉及到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第二、是关于再审的范围;第三是申请再审的期限问题;第四、申请再审优先的问题,主要是司法资源的问题;第五、案外人申请再审问题。
在本次研讨会之前,民诉法研究会已经主办了2期《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2011年4月16日,《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在清华园揭幕。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副主任,民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谭兵教授,民诉法研究会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与会专家就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民诉法修改与宪法的关系、司法裁量权和司法解释、苏联法的影响、民诉法修改的集约化等宏观思路方面的问题和审判制度中的一审程序框构、小额程序、再审事由等问题以及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证明合作、调查取证权等问题依次进行了主题发言和交流。
2011年5月2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二)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50多名来自京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法院等实务部门专家和领导集中讨论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三个重点问题:立案、小额诉讼、审前程序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制度改革和条文设计。与会专家基于实际情况,就具体的制度和条文设计广泛交流了意见,尤其是针对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合并、立案程序中的调解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同时就小额诉讼程序和审前程序的设立及其功能定位等取得了部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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