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法学社团 全国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进行重大调整
发布日期:2011-06-22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佚名

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

法学社团筹备登记会议 主席台

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

法学社团筹备登记会议 会场一

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性法学社团

法学社团筹备登记会议 会场二

6月21日,中国法学会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43个研究会的会长、秘书长会议,部署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启动研究会依法注册登记程序。主持会议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介绍,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法学社团的精神和要求的一次重要会议。
据悉,2006年12月,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要求司法部主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为落实国务院授权精神和要求,中国法学会会同民政部、司法部进行了精心准备。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赋予中国法学会新的重要职责。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承担主管法学社团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建设好全国法学理论队伍,发挥好全国法学理论队伍的作用。
她指出,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主管法学社团,同时要求司法部主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依法到民政部登记,这是对法学社团管理体制作出的重大调整。这样调整,有利于加强法学研究的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规范法学社团的组织和活动,更好地发挥法学社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引导法学社团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内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据介绍,为了保障和规范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中国法学会制定了《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这个《规则》,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总结了中国法学会二十多年来研究会建设的经验,着眼于新形势对法学社团的新要求,立足于法学社团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这个《规则》是全国性法学社团开展活动的一个重要依据。全国性法学社团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刘飏说,上个月中国法学会召开了“全国性法学社团移交工作会议”,正式宣布接收司法部移交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中国海洋法学会等10个法学社团。这10个法学社团也要按照这个《规则》,规范社团的组织和活动。今后成立全国性法学社团,我们也将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组织审批和业务管理。
她说,自198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40多个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的学术团体,聚集着各个法学学科和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形成,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
刘飏说,研究会依法注册登记后,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的紧密联系没有变。中国法学会将紧密联系全国法学社团,广泛团结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立足国情、面向世界、学贯中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的双重探索中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在国际学术交流与竞争中增强中国法学话语权,把法学理论发展与国家命运和人民福祉紧密结合起来,把贡献社会与成就人生紧密结合起来,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公平正义做出新的贡献。
刘飏希望,登记后的研究会能够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广泛团结法学、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法学社团的凝聚力和活力,促进法学社团的新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刘飏在讲话中感谢多年来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办事机构提供支持的各个法学院所和党政机关的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希望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继续坚持下去。
刘飏表示,中国法学会将以国务院授权为契机,努力创新运行机制,为会员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把中国法学会建设成为法学家之家、会员之家。
承担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职能的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在会上宣布了“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方案”。中国法学会的43个研究会在一年内完成登记后,成为社团法人,依法独立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通知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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