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领域学者同台共话推进法制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发布日期:2010-11-24 来源:《法制日报》2010年11月24日第5版  作者:佚名


本期嘉宾

主讲人: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点评人: 俞可平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张维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中国近代最早的法学不仅包括现在的狭义的法学,还包括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一任院长陈岱孙先生就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那时的法学是名副其实的“大法学”,对培养学生开阔的视野、合理的知识体系发挥过重要作用。
11月20日,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法制日报社协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4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来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领域的四位嘉宾同台共话“推进法制的新程序主义进路”,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的话说,很容易让人回想起当年“大法学”的盛况。
四位同有北大背景的学者,季卫东教授北大法律系79级学生,评论嘉宾俞可平教授北大国际政治系85级学生,张维迎教授94年回国到北大,王晨光教授本硕博均就读于北大,机缘巧合地因为法治的主题同台交流,让近三百名听众对参与的论坛充满期待。他们的观点是否共鸣?他们的观点是否截然不同?

季卫东:在价值冲突中实现共识

【法制日报】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领域学者同台共话推进法制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当这个社会多元化,有不同价值观的时候,我们不能强调某一种特定的价值,我们要强调不同的价值能够共存、能够就公正事务达成制度的条件。如果我们仅仅强调特定价值的话,结果有可能造成某种不同形态的压力。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我们要追求共识,我们要追求一种和谐社会的话,程序正义必须有一些价值。
   举一个例子,很多人都觉得上海非常漂亮,如果我们问,你愿不愿意住在这样一个城市里,很多人都会说愿意。但是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价值冲突,例如城市化建设与被拆迁者的权益保护。虽然城市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却不能忽视被拆迁者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种价值观,哪怕再好、再有道理,当把这种价值观绝对化的时候,都会有问题。这时候,重要的是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平衡,以及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如何达成共识。反过来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博弈,他们的价值兑换和辩论,以及围绕不同主张的说服力竞争,就会成为公共事务决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结果自然会导致对民主程序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是一个好东西,民主是一个价值判断,但是民主决策程序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任何一种价值,只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只要有足够的说服力,同时也能适当照顾到少数者、个人的价值观,这个决策就能够有正当性,就能够得到遵守和产生实际效果。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成为解决我们现实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在一种公开透明、平等的空间中让不同的价值观进行表述和格斗,最后博弈出一个比较正当的决定。
   在我国这样一个本来就过于强调实质性价值文化传统中,在这样一个具有太大的多样性的社会里,如何才能实现各种不同价值观的平衡呢?我们要做的就是“和”而不同。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价值观是多元化的,但是缺乏制度性的保障。
   在这样一种多元化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分裂局面,尽管价值观“和”而不同,但是当某种价值观压到其他价值观的时候,当价值观之间调和的均衡失去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分裂。因此,法律总的趋势不是强调某种特定的价值,尤其在中国社会多元化、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如此的地步,更应该强调不同价值之间的共和。
   我提出新程序主义和过去的程序主义有什么不同?过去谈程序的时候往往强调的是形式,我们知道在二十一世纪以后,整个世界的变化已经越来越难以按照形式、法学家所设想的概念计算来把握,这就是为什么二十世纪初叶德国出现自由法学运动,在美国出现了法学现实主义运动很重要的原因。
   因为社会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流动化,我们很难按照一个形式的标准来要求它。反过来,把实质性的判断放到程序之中,但是这种判断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仅仅局限于某种价值取向,这就是新程序主义很重要的特征,新就新在这个地方。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多元化的价值观并存,在此种背景下,程序对我们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重建共识,这就是我们今天要重新提出程序性共识的重要性。

   俞可平:程序和价值不可分离

【法制日报】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领域学者同台共话推进法制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季卫东教授从现代、历史、中国与世界、法学与哲学很多的维度和视点分析了程序和价值的关系,进而提出了他的新程序主义理念,通过新程序主义达到我们的共识。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程序和价值,以及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的看法是,程序和价值都是人类重要的制度,它们是不可分离、不可或缺的。对于任何重要的制度和实践活动,事实上都会涉及到哲学上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国家,做任何事都离不开这两种理性。价值理性就是目标、理想、理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常常是先验的。而程序则是手段、是工具、常常是经验的。今天这个论坛上,对两者的区别季教授讲得非常清楚。但是,这两个理性,作为人类两种基本的理性,虽然有区别,但从根本上却不可分。季教授整个演讲特别强调的是要实现一种价值理性,首先要强调程序。如果光是目标很远大、很高尚,如果不择手段的话,最后会带来灾难,这一点已经有大量的事实证明。有些改革很好,目标非常好,大家都很认可,形成了共识,但是制度设计、程序设计不公平、不合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比如选拔干部,最近一个很大的改变,就是更多的竞争上岗,民主推荐。这非常好,比过去好得多,大大地推进了民主。但如果程序不严密,就会流于形式,被少数人操控,结果就很不好,甚至成为假民主。
   但从对民主的定义而言,程序和价值必须结合起来,不能分离。民主讲的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但同时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所以民主是一个宽容的、制约权力的、离不开公民参与的制度。民主需要公民参与,民主需要协商和对话,所以说民主是一种协商政治。总的来说,在目前我国这种环境下,要实现我们的价值,程序确实更加重要,这是我从政治学角度给季教授演讲的评论。

   张维迎:程序正义优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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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教授讲程序正义,认为程序正义应该放在优先的地位,主要是从价值冲突来讲的。也就是说,其实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性正义,但我们很难有一个真正的、所有人都接受的实质性正义,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正义才更重要。对他的观点,我觉得立意很高,论证很严谨,从思想史、历史和现实案例几个维度讨论,相当有说服力。
   季卫东教授认为每个人对同样的事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价值判断,这是法学上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学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或者更重要的判断,就是来自于执法者本身。我们在讨论很多法律问题的时候,一般讲执法者本身是中性的,是超脱的,在这个意义上判断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实执法者也不是判断者,他和普通人一样也有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他也有私利,二是他也和普通人一样知识是有限的,虽然他受到很多法律专业的训练。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讨论为什么要把程序正义放在优先的地位。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傻瓜”化的装置。
   我这里所讲的法律“傻瓜”化,借用的是大家都知道的傻瓜相机的例子。为什么要用傻瓜相机?相对傻瓜相机的照相设备是非常专业的工具,比如变焦、曝光等等,有很多技术上的要求。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样的专业相机不仅很贵,而且很多技术都无法掌握。而傻瓜相机就不同了,虽然我们能力有限、知识有限,但我们可以掌握它,因为我们不可能比傻瓜相机还傻。就程序正义而言,我们可以将法律本身变得傻瓜化一些,就不用太多地依赖执法者个人的价值判断。
   比如,我们经常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仔细想一下,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研习法律的人也讲不清楚这个问题。我举一个例子,假如有一个高级干部犯了强奸罪,只是接受行政降级处罚,另有一个农民犯了强奸罪,坐牢三年,大家说这样平等不平等?大家当然会说不平等,因为同样一个案子,干部可以很自由而农民却要坐三年牢。但我们再想一下,假如开车,可能今天限号违章罚100块钱,如果这个人一个月收入几千块钱罚他100块钱,另一个人一个月收入几万块钱也罚他100块钱,这样平等吗?大家可能说很平等。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样的。进一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失去的平等还是留下的平等?从失去的平等来说,像强奸案就能说明,一个高级干部如果降级降得很厉害,他的痛苦可能比一个农民坐三年牢还要大。而同样的罚款对不同收入的人的痛苦是不一样的,我们为什么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就可能不平等。
   基于此,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需要考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适度分离的问题。

【法制日报】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领域学者同台共话推进法制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王晨光:程序应内置价值判断

   季卫东教授的报告从路径问题入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提出新程序主义的理论框架和实践进路,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法制建设、社会共和的主要路径。这个立意是非常高的。
   在这个意义上,季卫东教授能够从国内和国际多元化格局的大背景出发,抓住了解决多元化价值冲突的必然途径,也就是程序途径的角度,在对理论和现实的翔实和准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值得重视的思路和进路。从这个角度讲,提出中国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更具有实践上的必要。
   但是,对于程序的规定而言,我认为应该有一个内设的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的问题并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因此,程序本身不仅在最初设定的时候有一种内在的价值内设,同时在运行过程当中有价值的导向在起作用,而且还有很多社会效果的考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我们讲新程序主义,更多的强调法制的程序主义的优先原则,这是没有错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程序内在的一些价值存在,程序运行过程当中也受价值导向的指引。
   很抽象的理论可能很枯燥,我讲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两周前到美国参加会议,在入关的时候,我被耽误四个半小时。为什么?因为违反入境程序规定。我有一个有效的入境签证,有效期一年;我认为拿签证直接就进去了。但是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还需要有一个移民部门发的表格,但是邀请单位没有给我发表格;因此仅仅有签证而没有表格则手续不全,无法入境。警察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没表格,就必须回去”。虽然是这么说,她让我在那坐了半个小时后开始问我具体情况,什么目的,邀请人是谁,然后开始联系。因为正好是星期天,她很难找到单位的人,最后居然通过校园警察把邀请我的人从家里找到了,但是耽误了四个半小时。到此,我认为就可以进去了,但还是不行,还得重新填表格,完成程序要求。这个程序跟原来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在程序运行当中我们会发现程序存在设定的目的和价值,同时程序的运行还有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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