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第一届获奖公告
发布日期:2009-12-11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作者:佚名

最近,“王作富刑法学发展基金”理事会召开“王作富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第一届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此奖项并进入终审阶段的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了认真的评审,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了获奖名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获奖人

现工作单位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付立庆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陈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

刘明祥

但未丽

首都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王作富

付立庆博士论文获奖理由:

付立庆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在关于主观违法要素及目的犯的理论研究、立法评判和司法认定等问题上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该论文是我国关于主观违法要素以及目的犯研究的一部具有开创性的力作,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1.该论文就主观违法要素的诞生与发展问题进行了清晰的勾勒,使读者能够以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为切入,把握德日刑法理论的演进脉络,特别是其关于犯罪成立理论的全貌。同时,论文就主观违法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体系地位进行了详尽的比较,使读者能够对于客观违法论、结果无价值以及行为无价值等对待主观违法要素从而对待犯罪论体系中的主客观要素的配置问题更加清楚,对于“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标语有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2.该论文按照目的的性质及其对违法性是否产生影响等,明确将目的犯分为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即断绝的结果犯或者直接目的犯)和将后行为作为目的的犯罪(即短缩的二行为犯或者间接目的犯),并对两种目的犯进行了详尽的比较,这有助于加深学界对于两种目的犯之异同的系统和深入的认识。

3.该论文在对于目的犯进行多维分类的基础上,特别注重法定目的犯(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对于中国刑法中的目的犯立法给出了明确的多角度评价,这有利于对于目的犯立法的总结与反思;同时对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给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遴选非法定目的犯具有直接的参考意义。

4.该论文对于主观目的的认定与证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综合了两种不同目的犯目的确定之差异、举证责任分配、口供问题、推定问题等多重因素,精心设计了目的确定的流程图,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目的犯中的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5.该论文综合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分类研究、图表研究以及刑事一体化研究(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证据法等的结合)等多种研究方法,使主观违法要素以及目的犯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深度与广度。论文直接引用的日文书籍及资料达百篇(部)之多,这使得全文的研究建立在前沿、新颖的资料的基础上,同时也据此澄清了国内学者的若干误解。该文的重要特色之一是全文布局谋篇富有新意,逻辑推进具有气势,语言表述追求清新流畅。

总之,付立庆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重大、论述深入、层次清楚、资料丰富、行文流畅,可以说是“小题大做”。尽管论文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可谓是一篇难得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程红博士论文获奖理由:

程红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止犯基本问题研究》是一篇系统深入研究中止犯问题的力作,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首先,该论文选题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众所周知,中止犯问题不只是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处罚轻重,而且关系到对法益的保护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虽然我国将中止犯独立于未遂犯免却了很多理论纷争,但对中止犯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过去仍然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具体表现为在研究思路上没有突破,对争议问题的研究也基本停留于对既往成果的简单分析与评述。因此有必要对中止犯的基本问题作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中止犯又是犯罪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中止犯的研究可以带动对刑事政策理论以及刑法理论中其他专题的研究与思考。如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形态理论以及共犯理论等。此外由于理论研究的贫乏,加上司法实践中面对的中止犯的问题往往又非常复杂,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感到困惑难解,因而在很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所以加强对中止犯的研究还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尤其是对中止犯成立条件问题的具体深入研究,对解决中止犯认定及处罚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该论文的选题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且确属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和司法实务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其次,该论文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采用多种方法从多角度作了富有创新性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如认为关于我国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可求之于社会危害性的减少以及刑法内部的谦抑性;认为解决危险犯的中止问题之争,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直接将上述情形作为对危险犯免除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认为可对自动性进行规范的判断,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能够说明是由反规范的意思向法所承认的意思转化时,就可承认其任意性;认为无论被害人是否有权处分被害法益,或者妨害行为实施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彻底性并不是自动性的问题,而真挚性也并非有效性的问题,彻底性与真挚性均是对中止行为属性的说明;认为关于结果已发生是否还能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为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所作出的积极的、真挚的努力,并且在没有出现其它介入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2)作为其它的介入因素必须导致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肯定中止犯的成立,等等。

最后,该论文系统研究了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日刑法关于中止犯的理论,资料翔实,对其相关争议问题分析深入,同时也系统研究了我国刑法中止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在论文写作中,作者并不拘泥于某种观点学说,而是透过表象把握实质,深入剖析不同学说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得出自己的结论。分析论证清晰,逻辑推理严密,语言表达准确。可以说是一篇难得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但未丽博士论文获奖理由:

但未丽的博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紧扣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制度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决定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区、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2009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因此,该论文的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该论文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社区矫正的立论基础和制度构建作了深层次的探讨,提出了诸多有创新性的见解:第一,在社区矫正的性质方面,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既具有刑罚执行属性,又具有社会工作属性,前者为主属性,后者为从属性。第二,在社区矫正的价值考察方面,提出社区矫正具有提高社区自我恢复和自我净化能力以及创造最大刑罚效益的作用。第三,在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除对通说观点从新的角度予以重新论证和系统阐述外,还提出为保障社区矫正公正适用,设计了系列法律辅助制度,如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听证制度、保证金制度与担保人制度、多层次的行为规范和惩戒制度等。为保障社区矫正有序进行,设计了社区矫正几个重要环节的程序性规定。第四,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构建方面,明确提出社区矫正的机构建设包括建立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并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建设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具体设计,提出在每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取代目前的司法所而全面承担全县(县级市、区)范围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在队伍建设方面,主张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并设计了矫正官、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且对三支队伍的来源、素质要求与培训、监督与保护、晋升等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论述。

此外,作者在充分调研、大量掌握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系统研究了社区矫正的属性、刑事政策和行刑效益依据,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从法律体系和执行制度两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在整个写作过程中,该文不拘泥于某种固有的观点学说,而是透过表象把握实质,深入剖析不同学说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得出自己的结论。分析论证清晰,逻辑推理严密,语言表达准确。可视为一篇难得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根据“王作富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章程第八条的规定,任何人如发现以上三位学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作假、失实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王作富刑法学发展基金”理事会提出异议,本奖项评审者将认真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如无异议,“王作富刑法学发展基金”理事会将在1226日召开的颁奖大会上,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王作富刑法学发展基金理事会

2009128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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