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首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观点集锦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讲话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贾京平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致辞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副书记王利明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致辞

【法制日报】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陈桂明主持

摄影/王建军

  □本报记者蒋安杰

  1228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制日报》社协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的首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贾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等出席并致辞,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主持。

  城乡二元与社会正义

  冯玉军(报告人:人大法学院教授)

  目前,我国现行拆迁法规的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当事人正当、公平的消费需求。尽管《拆迁条例》是2001年才修订的,但就其具体实施情况看,已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立宪精神相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对如何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考虑得多,对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考虑得少;偏于行政管理和执行效率,忽视公民民事权利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对社会公平关注不足;立法科学性不够,没有全面反映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拆迁关系的真实结构,不能较为公正地协调各方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得失,更不能有效解决弱势群体“有法难依”的矛盾境遇。显然,以这项法规为核心的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亟需进行反思和重构。

  沈岿(评论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面临着一些需要修改的问题,包括我们最近提出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拆迁,都需要统一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或者说需要有一个协调的相关法律系统的修改,才能加以完善。

  王锴(报告人:北航法学院副教授)

  现行立法之所以对农民社会权的保障比较弱,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农民人口数量众多,国家财政难以负担。但我认为,作为基本权利的社会权并非要求一个充足的给付,而仅是最低限度、最基本的给付,即保障一个人在能够保持其个人尊严的情况下生存。因此相对于农民的基本生存,任何国家财政能力的匮乏都不能构成理由。

  林来梵(评论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农民社会权的平等保护确实是当下我们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并且出现了很多社会重大问题之后所存在的重要的宪法问题。如何加强农民社会权的平等保护,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我们转型时期社会各项任务的完成问题。这个选题具有实践意义。或者说,实践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李奋飞(报告人: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实际上,判断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不是正当,不应该只看它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而更应该看它是否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我认为,目前不仅不能弱化派出所的纠纷调解功能,还可以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尤其是要运用社区警务力量,实现派出所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对接,以使得派出所纠纷解决功能能够向纵深延伸。

  侯猛(评论人:外经贸法学院副教授)

  李奋飞博士关于派出所调解的这个话题是有新意的,法学界没有专门的人去关注过的。对于为什么派出所需要调解以及这种现象是不是放在大调解的背景下、是不是根据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导致派出所有更多的需要以及这样一种大规模的进入纠纷调解是在什么样的时期、这样一个时期维持了多长时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挖掘。

  姚海放(报告人:人大法学院讲师)

  物权法实施后,受经济利益、传统民俗、实践操作、法律本身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尚未发挥应有的效果。法学者应当思考国家法的定位与功能,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基于法律被信仰的基本原理,执法者、司法者应当协调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只有多方协作,排除对物权法的非正常干扰,取得民众对该法的信任,才能保障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

  肖建国(评论人:人大法学院教授)

  姚老师选择了农村的物权纠纷作为透视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悖论和矛盾冲突,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视角。尽管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其在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是我们农村物权纠纷的解决,由于特殊的规定,使得我们程序性的操作无法适用现在的程序来解决。

  陈杭平(报告人:外经贸法学院讲师)

  从城乡关系与民事司法演进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二者经历了彼此基本脱节,到各自复杂化并相互关联,再到协同发展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政策仍应兼顾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多样性。具体而言,既不能片面推行调解,也不能只强调判决,而是在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结构下因地制宜地实施最有效的司法样式。随着中国逐步实现城乡、地区均衡发展,司法的差异性必将逐渐消退,实现法治时代的司法同质化也可期待。

  李学尧(评论人:上海交大法学院副教授)

  陈老师的研究是在典型的法社会学的思路指引下进行的,他主要叙述了两个子系统,城乡二元结构与民事司法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亲和关系。他试图通过二元的印证性找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脉络和城乡关系的内在联系,进而对我国下一步的司法改革策略作出政策性的建议,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社会保障与城乡一体化

  俞飞(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客观上曾为中国的发展事业作出过历史性贡献。但不容否认,时至今日,二元社会存在着不少弊端,亟待加以解决。如何解决?不妨针对转型中国二元社会的痼疾———权利缺损,展开权利补偿。权利缺损是指特定的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其基本内容的部分丧失。这种缺损惟有通过权利补偿才能弥补。权利补偿体现我国宪法重要原则———人权保障的深刻意义,饱含伦理精神,也显现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叶名怡(评论人:西北政法民商法学院讲师)

  俞飞博士运用了白描的手法,对历史进行了追诉,把社会上由于二元社会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者说困境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清晰的展示。针对俞博士提到的“权利缺损和权利补偿”,就是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是否出现缺损。而当下二元社会的很多问题是一开始在立法上、在法定权利上出现的不平等。但是能不能用这样的一个范畴来解释当下中国所有的城乡二元推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

  吴文芳(报告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国近年来劳动立法是否真正有利于法治视野下的农民与市民的平等,必须进行立法作用影响评估。通过对农民工在职业保障、社会身份、个人素质以及意识行为等四个层面的影响评估,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在农民工市民化的各个要素上都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但这种效果的持续性发挥并不容乐观。

  换言之,劳动立法的平等指引发挥作用,还取决与劳动立法是否能在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方面做出努力以及在现实中真正落实立法目标,这也是劳动法学者应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彭高建(评论人:国务院法制办政法社会保障司副司长)

  对于农民工来讲,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比较受到关注,这个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对农民工关注的还有一点是社会保障的接续问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虽然不针对农民工,但实际上农民工在里面是相当大的一个部分。此外,在关注立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执法的问题。对于农民工而言,劳动的维权成本很高,执法中的一些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例如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等。

  农村土地与城市化

  高圣平(报告人: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农地政策在越来越朝向强化产权保护和农地市场化的方向演进。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强化了承包农户的市场流转主体地位,并对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了禁止干预农户产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权利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政策和法律对农地产权保护和市场化的方向也局限在农地农用范围。同是土地,仅仅由于农用和非农用的用途不同,其所蕴含的权益完全不同,其运作的规则也完全两样。农民基本被排斥在农地的非农用之外,或者说,对于农地的非农业使用,村集体和农民的决定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收益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王轶(评论人:人大法学院教授)

  对中国土地制度的讨论,即使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和讨论,也要顾及到背后深入广泛的背景。我记得一位教授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只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才是真问题,只有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有解释力的学问那才是真学术。高圣平老师的论文发现了真问题,也为解决真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杨俊峰(报告人: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

  就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措施而言,不能仅仅为了垄断土地收益和低成本的维护社会稳定而继续用漠视个人权利与自由以及计划经济的思维来实施,而必须首先平等地尊重私人权利和自由,尽量尊重市场的作用。

  柳经纬(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认为,这是一篇有魄有力的论文,针对的是中国当前最棘手的问题,农村的土地问题。魄在于,论文主要阐述了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不合理性,众多的分析都很在理,我很认同。力在于它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试图通过提出一些改革的措施,使得我们农村土地制度更加合理。

由于法制网已经直播,版面有限,观点摘要刊登,敬请见谅

首期论坛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队伍概况 请见:《法治潮头竞风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侧记》(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12/30/content_2013356.htm?node=195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