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赟博士应牛津学联邀请讲演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英国时间67日晚,正在牛津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的周赟博士应牛津“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邀请,在牛津大学Wadham College学术报告厅面对正在牛津学习的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学生、访问学者作了一场以“科学与解释”为主题的学术报告。以下是该报告的讲演稿。

科学与解释

(福建厦门 厦门大学法学院 361005

内容提要:启蒙运动以来,“科学”几乎在所有领域都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现时期根本就是一个科学主义的时代。而事实却是,科学从来不具备部分人所宣称的那种客观性、普适性及可靠性,因为从根本上讲,科学不过是人类认知世界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换言之不过是对于世界的一种解释而已。

关键词:科学;主观性;客观性;方法;解释

孔夫子当年讲,“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1]。伟人毕竟是伟人,夫子的这一观察、判断实可谓切中了国人的一大要害:到了今天,我们仍然可以说,“民鲜中庸之德”。

譬如说,辛亥革命以来,我们发现民主政制是个好东西,于是就极端地非要灭了清王室不可,孰不知,民主政制与君主其实完全是可以相容的――我们现在知道了,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保留了王室。你可能会说,灭了清王室也挺好的啊。我当然不能说不好,但大家也留意到了,我们这些年几乎每年都大搞诸如两岸n地的炎黄祭祖之类的活动。为什么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就是增强民族认同感。我有时候想,如果把这些祭祀活动的钱拿出来,大概供养一个王室是绰绰有余的,而如果我们有一个王室,那么,全球华人的民族认同也许、当然也仅仅是也许完全是另外一个样子。

再譬如说,“五四运动”我们提出了“赛先生”,以取代所谓的“封建迷信”,于是,赛先生就开始大行其道:人们张口闭口就是“科学”、“科学依据”,于是,所有宗教信仰因其不客观而被斥为“迷信”;于是,中医被部分人诬为“巫术”;于是,很多本来仅仅是地方性或个性化的东西(如经济学的某些结论),因为打着“科学”的幌子被普适化了……于是,在当代社会,如果谁敢说“我反对科学”或“我的认知与科学认知不同”,那么,他(或她,下同)大概会被视作非理性的典型。

聊到这里,就进入到了我们今天的主题。今天我要跟大家交流的是:凡是科学的,就真的一定是客观的因而一定更理性、可靠吗?我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否则我今天也没必要来了。我必须要申明的是,我不觉得我现在在开玩笑或不冷静、不理性,相反,我觉得自己现在一本正经且头脑清醒。那么,我为什么对这个问题这么肯定地给出否定的回答?让我们先来看看关于科学的根本迷思(myth,当然,更符合现代汉语表述习惯的翻译可能是“神话”)。

一、关于现代科学的典型迷思

先从我自己的专业说起。我的专业是法哲学,在中国,这个学科一般设置于法学院,但在欧洲大陆以及在美国、英国的大学或科研机构,这个学科有很多是设置在哲学院的。当然,无论由什么学院设置,这个学科的使命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哲学层面观察、分析、思考、追问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问题。

在法律科学中有这样一种得到广泛传播的说法,可能大家都听说过这种说法,并且我猜想绝大部分人也赞赏这样的说法,那就是法官(或其他什么法律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讲究“铁面无私”,“铁证如山”进而把案件办成“铁案”。为什么要“铁面无私”?其内在逻辑应当是:如果有私,就会带上主观性,就无法客观地裁断事实进而给出客观中立的裁判结论――或者关涉着我们今天的主题,就不够“科学”。那么,如何追求“铁证如山”、“铁案”?面对这一问题,“科学技术”隆重登场,所以在法律运作的过程中,各种物证技术、鉴证专家简直就成了正义的化身,并且我想可能主要因为他们顶着“科学技术”的名号,还似乎显然比法官赢得了更多人的信赖;相对应地,如果诉讼某方能拿到物证专家,譬如李昌钰博士的鉴定结论,那么,大概他就是必胜、并且是应当必胜的。我要说的是:第一,所谓“无私”本身不过是一种“私见”或“私人观点”而已,有什么绝对的理由能证明“无私”就一定比“有私”强?譬如说面对叛国分子,无私的法官得出的审判结论就一定更公正吗?更进一步讲,所谓“无私”有无可能?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做到无私吗?第二,所谓“铁证”,它根本上忽略了证据之所以为证据除了客观性以外,还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而后两者很多情形中是无法用科学证明的;与此同时,由于案件是过去发生的,而过去不可重现,我们能收集到的一定只能是过去的片断,因此,所谓案件事实就一定只能是我们根据这些片断去回构――所谓“回构”,怎么可能是“铁案”?第三,法官所面对的“事实”不是赤裸裸的事实,而是被赋予了某种意义的事实――你物证专家固然可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一个事实的发生,但那对于法官而言并不意味着什么。譬如说,在一个杀人案件中,物证专家可以证明:第一,现场有一把刀;第二,刀上有嫌疑人Tom的指纹;第三,刀上有被害人的血液;第四,被害人身上的刀伤与刀吻合;第五……但这些对法官来或者说对于最后的判决结论来讲,几乎什么必然也不意味着,因为通过如上物证――我们先暂且假定这些通过科技认定的物证本身万分之万可靠――我们去回构案件事实,完全可能回构出不同的案情:有可能是Tom砍了伤者;但也可能是伤者自残,然后Tom其实反而是为了阻止伤者(因而刀上留下了指纹),当然,肯定还有很多种其它可能。进一步讲,即便通过更多的物证可以万分万地认定就是Tom砍了伤者一刀,也不意味着法律上Tom就一定需要负责,因为有可能Tom是在正当防卫,有可能Tom是精神病,有可能Tom不过是履行合同(譬如说外科手术),有可能是意外事件……当然,就今天的主题而言,更重要的也许是,物证技术本身也有内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并不能保证万分之万的可靠。关于这一点,后面讲到自然科学的问题时会作进一步的交代。

再来看看社会学和经济学。在座的诸位可能知道,有人曾经主张把法学开除出社会科学的阵营,因为正如我刚才指出的,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运作过程及相关现象充盈着主观性。但迄今为止,我尚没有听谁说过经济学或社会学不是社会科学。为什么没有人作这样的主张?原因就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都拿数据、拿事实说话,而数据――除非一个学者故意造假――是客观的,所以当然是科学的。我要说的是,这是又一个神话。这个神话的核心在哪儿呢?就在“数据是客观的”上。为什么“数据是客观的”是神话?这个问题,我先留着。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历史学。这个看起来更是彻彻底底地拿事实说话的领域。所以,最近河南那个“曹操墓”的考古专家们――包括力挺派和反对派――都宣称,不管它是不是曹操墓,都一定要用史料、用历史证据说话,要拿出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我要说的是,我不反对以这个为追求,但所谓“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一定是个神话。为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仍然先留着。

我前面在谈及法律问题时提到了物证技术,物证技术当然属于自然科学领域;我并提到了物证技术有内在的逻辑问题。我现在要说的是,所有科技、至少是所有现代科技都有内在的缺陷,这个缺陷是什么呢?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现代科技的几个特点。我的考察当然不会全面,因为我既没有这个自信,更重要的是我也没有这个追求,但我相信,现代科技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几个特点:普适性;客观性以及与客观性相关联的可经验性。所以,西医认为中医是巫术,其原因就在于第一,中医不具有普适性:同样是咳嗽,中医可能会給不同的病人开不同的药;第二,中医拿不出经验也即客观材料来证明其效果。我曾请教过一位牛津Radcliff医院的专家(这位专家也是牛津大学的博导)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西医不承认中医?他的回答是:因为每次临床实验,中医疗法都无法获得一个稳定且普适的经验性结论。可以说,现代科技的魔力之源就在于“客观”或者说他可以保证一个客观的结论。但现代科技的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我们,或任何一个、一群科学家,能经验到的对象可能是完全客观的吗?而如果他的研究对象本身就是不客观的,又怎么可能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你知道,我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当然,理由我仍然先暂时不交代。

总之,如果假定我已经给出的关于法律领域没有完全的客观性以及我将要给出的其他科学领域也没有完全的客观性之理由是可接受的,那么,就完全可以说:现代科学其实也不不足以保证完全的客观;相对应地,现代科学当然也没有资格“一统江湖”。

二、科学的主观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现代科学的撒手锏是“客观”:不仅仅自然科学如此,那些不被人怀疑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史学,大抵也是如此。因此,如果我们可以证立现代科学存在主观性并且这种主观性的不可避免,那么,我对前述那两个问题给出否定的回答就是可接受的。

让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看蕴含在现代科学中的、不可避免的主观性。

首先,从逻辑上讲,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建立在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基础上,而所谓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某一事物是客观的,其前提应当是该事物完全外在于相关调研主体之主观预期或要求。“可惜”的是,至少就我们所谓的科学研究而言,并不存在完全与调研主体主观欲求无关的外在对象。这是因为,任何所谓“对象”从逻辑上讲,本就是相对“主体”而言的,而所有主体的根本属性又恰恰在于主观性。以社会科学中的所谓实证调研为例:如果调研主体没有一定之目的,调查材料就只能是一盘散沙,并且一定具有多个可能的面向――而在实证者的研究视野中,这些材料恰恰是有序的,并且恰恰也仅仅被突出某个面向。为什么对社会学家或经济学家来讲,那些外行人看起来一团麻的经验是分门别类、条理清晰的?这主要是因为,当这些科学家去观察相关经验时,就已经不自觉地对这些经验进行了隔离、分类、加工。可以说,任何调研,都一定需要对“对象”进行有意识地隔离、分类、加工,而所有这些本身其实就已经意味着对对象的主观化处理。这大概也正是爱因斯坦(A. Einstein)在1905年建立狭义相对论时提出的“相对性原理”之主旨,所谓“绝对的东西(如绝对时间)是不可观察因而无法认识的,只有相对的东西(如相对时间)才是能观察和可以认识的”。

我这里可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美国上世纪780年代曾有数位经济学家发起了一个调研,这个调研的目的是什么呢?想要证明律师越多,社会越乱,经济越停滞。换言之,想证明律师的多寡与经济社会的健康与否成反相关关系。他们在律师人数以外罗列了很多数据:譬如说失业率,譬如说经济增长率,譬如说人均寿命……最后,他们“如愿以偿”:在所有被调研的内容当中,几乎都指向他们的结论;尤其值得他们“高兴”的是,同样课题的调研经由不同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几乎完全一致[2]。我个人觉得,没有理由怀疑这些经济学家们的真诚,也就是说,我并不认为他们会有意作假。但我还是认定这个调研有问题,而其根源恰恰就出在经济学家们把调研对象的主观化过程。我认为,如果这些经济学家邀请一个搞法学的人,譬如说我,参与他们的调查问卷的设计,该法学者就一定会提醒他们除了应当调研经济学家认为重要的那些经济社会指标外,还有诸如防止污染、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预防违法犯罪以及其他对社会经济潜在影响的因素考虑进来――这些因素的特点是,它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出来,但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它往往不容易为经济学家所重视,但却被法律人看作是相当重要的因素。举这个例子当然不是为了说明法律人的看法就一定可取,我要说明的仅仅是:调研者的预期和视野会自觉不自觉地主观化他的调研对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罗素(B. Russell)的如下说法,“通常有某种假说是收集事实的必要先决条件,因为在对事实的选择上,要求有某种方法确定事实是否与题有关。离了这种东西,单只一大堆事实会让人束手无策”[3]。社会科学如此,自然科学的对象当然同样如此:一个满脑子浆糊的人为什么不会成为一个自然科学家、却只有那些站在前人肩膀上的人才能取得更大的科研成就?其原因就在于,只有后者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而这个研究基础一方面固然让他的研究得以成功地展开,但另一方面,不正也使他在研究过程中只能注意到他的基础告诉他应该注意的东西?至此,我们可以借用科学哲学家库恩(T.S.Kuhn)的话来总结本部分分析,“更直接了当地说,独立于理论之外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因而所有理性的人都必须接受的、独一无二的观察、分析、解释世界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当然可以比较相互竞争的不同理论,但我们手上并没有客观的尺度”[4]

当然,你可能并不为我上面的分析所打动,而仍然认定对于科学家而言,外在且完全客观的世界是存在的。在我看来,就算如此,也还是不足以得出结论说科学可能是完全客观的。这涉及到了我们的第二步分析,其次,调研主体无法把握到客观事物本身。我们现在假定,对科学家而言,外在且完全客观的世界是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应的科研结论就一定是客观的,因为研究对象的客观要“转移”到研究结论的客观至少需要一个中介步骤,即科学家可以原原本本地把握到该外在的客观对象,如果科学家在把握外在客观对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上主观性色彩,那么,相应结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那么,科学家有无可能完全客观地把握到外在对象?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可以通过简单地考察西方关于物质构成基本颗粒的历史来作进一步的说明:我们知道,在古希腊,人们曾一度认为诸如火、水等肉眼可视的事物是万物的本源,后来,人们通过实验发现了所谓“原子”,再后来,通过更先进的实验工具和方法发现了比原子小得多的质子、电子乃至介子……可以肯定,一个真正严肃的科学家不会宣称“介子”或其他什么子就是最小或最后的物质构成颗粒;或者说,如果有人这样宣称,那也不过是他的宣称而已,事物本来的最小颗粒到底是什么并不等于真的就是他所宣称的那个东东。显然,事物本来的构成亘古未变,并且将来也不大可能变化,但科学家对它的认识却一直在变,为什么呢?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科学家认知某一事物时的结论从根本上取决于他所依赖的工具:如果他所依赖的工具是肉眼,那么,他可能就会认为水或火是物质的本源;如果他所依赖的是显微镜,那么,则可能会认为原子或分子是物质的本源;如果他运用的是当下的工具,则可能会认为所谓介子才是最小的物质颗粒……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如上无论哪一种结论,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都被认为是科学的;那么,第二,所谓科学结论,其实不过是在特定条件、渠道中获得的,既然如此,又怎么会是完全客观的?事实上,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理解以波尔(Niels Hendrik David Bohr)为代表的所谓哥本哈根学派首次提出的如下核心观点:“一个物理上的可观察量(如xPx)并非原来就存在,并非不依赖于观察手段而独立存在”。当然,关于这一点,其实早在康德(I. Kant)那儿――当他指出我们无法确知“物自体”(Dinge an sich thing in itself)世界,而只能把握到物自体的某些现象(thing for us[5]时――就已经得到了充分地论说。

再退一步讲,就算对科学家而言确实存在一个外在且客观的世界,并且科学家也可以客观地把握到这个世界,最后,我要说的是,除非他满足于这个客观地把握到物自体世界而不作任何的思维加工,并且满足于一个人偷着乐,也就是说,他不把他的这种把握告诉人家,否则,一旦他开始思考或一旦他开口交流,那么,主观性就立马潜伏进来。因为思维以及语言的本质在于符号,而符号本身是人为的。可以这么认为,在思维、表述、交流的过程中,一个人将无可救药地把他――假设他能――客观地把握到的物自体主观化。举个例子,一个历史学家对另一个历史学家说,“经过我的十分全面的考证,已经确信:XXX日,在X地发生了一起自杀性爆炸袭击的恐怖主义案件”;或者,一个自然科学家对另一个科学家讲,“那里有一堆碳水化合物”。你能想象、或者肯定这两位科学家讲的物自体意义上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吗?我觉得不能,因为对于前者,他有可能是在讲一般意义上的恐怖活动,但却也完全有可能在讲董存瑞的故事,或者其它什么事情;对于后者,它可能是在讲一个生物,或者一个生物的一部分躯体,当然,也可能在讲他看到了一个人或其它什么东东。

申言之,对于科学家而言,第一,呈现給他的对象世界因其对象属性就已经不可避免地带有了主观色彩;第二,因为他对对象的把握总是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方法、一定的理论前见,因而也不可能完全客观地把握到物自体世界本身;第三,因为科学结论只有通过思维才能得出并且它的意义只有在交流过程中才能显现,而一旦科学家借用语言――他没有别的途径――来进行思维、交流,由于语言本身的“人”性,又必定会进一步加大其结论的主观性。

明确这几点后,必须马上予以进一步明确的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科学结论都不可靠,而仅仅意味着无论哪一种科学结论,都不过是特定科学家关于物自体世界的一种、并且仅仅是一种解释[6]而已;当然,如上内容也没有、事实上也不意欲表明,科学、科学研究或科学结论仅仅具有主观性――事实是,我真诚地相信,所有严肃的科学、科学研究、科学结论都当然地具有客观性。

三、科学的客观性

科学、科学研究或科学结论当然有客观性,并且,我也认为应当以最大的客观性为科学的追求。当然,这仅仅是我(们)的直觉性结论,因此,还有必要从理论上、逻辑上予以证明。

首先,科学家用来观察、把握对象世界时的前见本身具有客观性。所谓前见,是哲学解释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根据加达默尔,“前见在语词上只意指前-判断(vor-urteilpre-judice),或换言之,在一切证据正确地被评估之前所做的判断。因此,前见可能被以后的解释和经验所证实或拒绝”,“实际上前见就是种判断,它是在一切对于事物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被最后考察之前被给予的”,“前见其实并不意味着一种错误的判断,它的概念包含它可以具有肯定的和否定的价值”[7]。用大白话讲,前见即一个人在面对对象时存在于其意识思维领域的所有相关知识、情感、愿望、意志、经验、方法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总是通过前见去把握世界,而每个人的前见又不一样,这导致不同的人会看到不同的世界[8],也正因如此,所以经济学家才会“忽略”法学家可能特别强调的种种因素,所以国民党立场的人就可能说董存瑞是一个自杀性爆炸袭击的恐怖分子,所以才会有所谓“台上一个哈姆雷特,台下多少个观众就有多少个哈姆雷特”……这样看起来,前见不是只有主观性?非也。尽管每个人的前见不完全一样,但由于一个人的前见的积累往往伴随着他自己的社会化(成人)过程,所以,每个人的前见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性,而社会性本身就意味着客观性(Karl Popper所谓之“第三世界”意义上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占据解释者意识的前见和前理解(vormeinurgen),并不是解释者自身可以自由支配的。解释者不可能事先就把那些使理解得以可能的生产性前见(die production vorurteile)与那些阻碍理解并导致误解的前见区分开来” [9],这也就是说,前见在我们把握对象时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客观的,而这当然也意味着我们的把握必然带有客观性。

其次,科学研究所仰赖的方法或工具可以保证至少该方法或工具意义上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一旦你选择使用一种方法而不是另一种方法,就已经意味着你将只能得出某种结论――除非你故意歪曲。举例来说,你选择我们现有的食品安全检查方法,就不可能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鹤顶红。这不是说鹤顶红不毒害人的健康,而是说我们现在的食品检查方法中根本就不包括这一项(因为所有规则的设定都建立在某些常识性的基础上――根据常识可以确定,馒头制造商不会王馒头中掺杂昂贵的鹤顶红)。再譬如说,你要带我参观牛津,那么,你选择带我步行还是用你的私人飞机带我从空中鸟瞰牛津,就一定意味着我将看到不同的牛津。所以,一旦方法被选定,其结果往往就不是我们主观能够控制的。[10]

当然,最后,我们观察的对象、尽管是物自体的现象,也一定会给予我们的主观以一定的限制,换言之,使我们的结论带有一定的客观性。我相信,只要是正常人,大概都不会将董存瑞炸碉堡的事情说成是“两条狗在谈恋爱”;我也相信,只要是稍具理化常识的正常人,就一定不会把一块钢称为“碳水化合物”;我更相信,尽管我们的科学家开会把“冥王星”开除出了太阳系行星的队伍(这是又一个科学结论具有主观性的绝佳例证)这一决议引起了很多冥王星粉丝的不满,但这些粉丝所采取的表达不满的方式中一定不会包括这样一项:把冥王星看作一条鱼;我还相信,台下即便坐着无数个观众,大概也不会有人认为台上的“哈姆雷特”表演的是天体运行之规律……所有这些通通表明,对象本身一定会给予一个正常人的相关结论以一定的规定性,而这种规定性当然也意味着相关结论的客观性。

结语:渔夫打鱼与科学研究

我曾经在一篇小作文中跟读者朋友分析过传统渔民的打鱼过程[11]:一般而言,渔民所打到的鱼取决于他所采用的工具(如粗网可能就打不到小鱼,而细网则可能网不住大鱼)及捕捞地点(如浅海区不可能捕到深海鱼,深海则捕不到浅海鱼),而渔民采用什么工具或到什么地方下网又取决于渔民想捕到什么样的鱼(如他想捕海蜇,就绝对不会用普通网或到长江及其他淡水区下网)——因此,渔民所捕的鱼实际上主要取决于他捕鱼的工具、地点并最终取决于他的捕鱼意愿;而他之所以有这种愿望又恰恰是因为以前的相关捕鱼经验。

在如上渔民打鱼的这个例子中,我们会看到如下一个明显的循环:一定的捕鱼愿望→特定的捕鱼工具和捕鱼地点→捕捞到特定的鱼→形成一定的捕捞经验→继续强化该特定的捕鱼愿望……很显然,在如上循环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循环的破碎和不存在。需予以明确的是,对渔民而言,他们的打鱼生涯存在如上循环并不构成什么“悖论”;但是,如果这个循环出现在实证研究者身上,就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悖论:即所谓“实证调研”或“科学调研”往往变成了一个搜集那些只与其前见相关之材料或证据的过程;而一个科学研究果真陷入此种情形,则毫无疑问等于颠覆或至少动摇了科学研究本身的客观性。

当然,渔夫与科学家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这其中,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没有渔夫在打完一网鱼后会自负地宣称,此地只有这种鱼儿,但有些科学家以及哪些迷信科学的人却往往偏执于一个科学结论,并且自信满满、甚至略带不屑地宣称其它一切都是浮云:伽利略以及伽利略主义者攻击基督教是如此;西医攻击中医是如此;部分西方或亲西方的学者攻击中国是如此;当然,部分中国或亲中国的学者赞美中国也是如此……他们忘了,其实他们的结论不过是依据他们方法得出来的结论,因而也只不过是诸多可能结论中的一种而已。

庄子曾告诫,世人莫要动辄“以指喻指之非指”或“以马喻马之非马”[12];而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则更是明确指出,“不论某事是否谬误,都仅是某一特定系统中的谬误;一如某种游戏中某一做法为谬误,而在另外一种之中则不是”[13]。本文的所有内容以及此处庄子、维特根斯坦的名论断,都可以套用佛家箴言“众生平等”来总结,也就是说:科学仅仅是我们认知、解释世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它有时候或在有些领域比其它方法更可靠,但有时候却未必;更进一步讲,如果你不赞成某人的某种结论,那你也千万不要鄙夷人家,更不要说什么“根本错了”之类的话――因为如果你真的认为他的观点“根本”错了,那么,充其量只是表明,你压根没有进入他的系统罢了,而既然你压根就没有进入人家的系统,又怎么好贸然认定人家错了、并且是根本错了?当然,这话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如果你的研究、你的观点并没有引起别人的共鸣,或者引起的只是人家的反对、尤其是否定性反对,那么,此时你可能不应感到挫折,相反,你倒是可能更应该感到高兴,因为这说不定表明你发现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路。

注释:

[1] 《论语·雍也第六》。

[2] 关于这几个调研,更为详尽的情况科研参见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 92-93.

[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5页。

[4] 转引自邓正来:《社会科学与知识类型——兼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载《中国书评》(香港)199411月号(总第2期)。

[5]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6] 在现代汉语中,“解释”包括两种日常用法:其一是对对象意义的说明,如对某种文学艺术作品的解释等;其二是对因果关系的揭示、说明,如“你解释一下你今天怎么迟到了”(实际上就是要以说明你今天迟到的原因),又如“你解释一下为何一分子氧气与两分子氢气点燃会产生两分子水”(实际上也是要你揭示其中的因果关系)。按照个人的判断,也许纯粹数学稍有例外,在其它所有自然科学领域(更不用说社会科学领域),由于我们的结论总是建立在对经验现象的观察、把握基础上,因此,所谓单纯“因果关系的说明”意义上的“解释”是不存在的。换言之,看上去是单纯因果关系说明意义上的解释,实际上也必定掺杂了“对意义的说明”意义上的解释。

[7] 【德】加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8369页。

[8] 至此,我们可以特别回到前文提及法官为什么不可能“公正无私”,其原因正在于他的前见一定是“私”的、或至少是具有私人化属性的。

[9] 【德】加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02页。

[10] 那么,工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怎样的关系?大体上可以说:工具的主观性是相对对象而言的(因为它会消极对象的客观性),工具的客观性则是相对主体而言的(因为它会阻绝主体的主观性)。

[11] 参见周:《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方法》,载《甘肃政法学院院报》2007年第5期。

[12] 见《庄子·齐物论》,大意可以译为(目前有争议):用一种观念任意地去指摘、取代、压倒另一种观念。全句是“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

[13] 转引自黄湘:《点评:化“非”为“是”的震撼》,载《博览群书》 2006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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