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讲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日期:2011-04-01 来源: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  作者:佚名
3月31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迁教授做客凯原法学院,为我院研究生阐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来龙去脉。本次讲座由万勇副教授主持。
王迁教授曾获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时担任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美国版权协会杂志》和《中国版权》杂志编委等职。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第四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的一项专有权,针对的是“交互式传播”的行为。王迁教授解释说,把作品传到网上,让公众可以在其任选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应用。该权利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前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对于这项权利的误解。
王迁教授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分析了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和网络同步直播行为这两种不同模式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这两种模式也反映了“交互式”传播行为和“非交互式”传播行为的区别。王迁教授指出,“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虽然不能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囊括,但该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是不容置疑的。面对权利保护中法律适用的难题,法院会援引《著作权法》中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作为适用依据,但这种方案是否真的可行,需要理论上的证成和立法上的回应。
另外,结合广播、电视、视频网站等不同媒体运行的特点,王迁教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进行了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是有重要区别的,与向公众传播权也并不等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交互式传播,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仅限于交互式传播。
王迁教授在讲解中,分别用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方法,深度剖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并透过生活中的小事例展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色。他在讲解的最后,再次强调著作权法是一部精细的法律,需要同学们剥茧抽丝,去伪存真,才能深刻领会其精义。万勇老师对王迁教授的精彩阐释予以回应,并建议同学们学习王迁教授对法律解释的方法,认真研读经典文献。
同学们还提了很多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王迁教授一一作了解答。王迁教授希望同学们精于专业知识,积极迎接社会挑战!
王迁教授讲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王迁教授讲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撰稿:谢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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