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元元博士的访谈
发布日期:2011-03-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吴教授,你好!谢谢你接受我们的访问!请问您为什么选择攻读法律专业的博士学位?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吴元元:硕士二年级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读到了当时刚出版的波斯纳的《司法/正义的经济学》,这本书带来的冲击和震撼至今仍难以忘却,最喜爱的信息经济学与孩提时代耳熟能详的古希腊神话、故事如此完美结合(在此之前,我从来都没有想到在信息费用的分析框架下可以用荷马史诗来解读法律——国家理论)。这个阅读经历带来的愉快和新奇是空前的,波斯纳牌号的法学研究是如此吸引人,以至于我当即就想投身其中,切实感受一下法学的智识力量。这就是我在后来的博士阶段“转行”,并最终与法学工作结缘的原动力。

您认为您的多学科背景对您的法学研究有帮助吗?您如何看待现在法学研究越来越多地从其他学科汲取知识和方法的现象?

吴元元:本科阶段,我在山东大学接受了严格的数学与经济学训练,而我的硕士三年又是在北京大学的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度过,这样的求学路径对我的法学研究工作裨益甚多。理科院系长期的浸染时刻要求分析的精细、逻辑的严谨、推导的周密,它提供了非常好的“思维体操”。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来说,这种源自自然科学的精细、精密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提升。就个人经验来说,我永远感激本科和硕士的时光。

学科的边界可以人为划分,但是活生生的法律现实并不一定严格对应于现有的学科界限。很多的法律现实问题有繁复多样的社会因素纠结其中,单一的学科工具很难对它做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解释,更遑论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因应,它们需要复合的工具箱。典型的比如,在证据认定上会涉及概率论贝叶斯定理,统计推断经常会运用到在司法过程中的事实判断,而现代风险社会更是出现了越来越多常规法律方法难以应对问题:环保案件、公共卫生安全案件、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都需要法学研究具备更开放的心态,更开阔的视野,以解释问题的力度、解决问题的效度来看待学科之间的渗透。无论是从切实解决复杂的法律社会问题,还是从有足够的自信与能力与国际学界对话,多学科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很可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趋势。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吴元元:波斯纳是影响我最深的学者。对我而言,即便要到孤岛去当一次鲁滨逊,《波斯纳文丛》也是无法舍弃的“必需品”。这种影响主要是切入问题的独到视角、多学科工具自如的切换、考虑制度的系统性后果的整体主义立场。

您现在担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所所长,请问您如何看待法律经济学在国际和国内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您将如何推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发展?

吴元元: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不甚令人满意,坦率讲,与国际水平(主要是美国)差距较大。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经济学特质是运用经济学工具分析法律现象,而现代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高度形式化的学科,需要较好的数理基础,这种特点自然会延伸到作为它与法学的交叉衍生品——法律经济学。目前国际主要的法律经济学期刊发表的论文数理色彩非常浓重,使用大量的建模、计量分析,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支撑,进入会非常吃力,这种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的传播,更大的问题是阻碍了中国法律人对法律经济学最新动态的把握。另一原因是当前法学界对于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考察问题的切入进路、经济学的理论内核等并非必然要采取数理形式等方面还很薄弱,没有做到基本的熟悉,其实法律经济学研究可以有两种展开范式,一种是前面所说的主要依靠建模、计量的数理形式,一种类似于波斯纳的模式,即不多使用数理工具,主要把经济学的视角、论证思路引入到法律分析,用简洁的文字形式也可以达到近似公式推导所获得的精深和准确,但这种模式需要对经济学思想有着深刻的理解。就个人擅长而言,我更偏好前者,目前正在撰写的外文论文也属于前一模式;但是对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整体发展来看,后者将会是更好的学术策略选择,它可以有效降低研究者对学科新知的接受成本,可以更快推进学科范式间的有益借鉴,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处理难以量化、但是对于中国制度变迁又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真问题”,避免了过度形式化的法律经济学阻碍新思维诞生——这是法律经济学推进过程中备受困扰的问题。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者,我们在推动学科建设的方法选择上也应该有足够的经济学逻辑,注意进入的成本与收益对比,这是当前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为年轻的学者,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2篇文章,这实属不易。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能否介绍一下它的创新之处?

吴元元:我对自己的创作有一个标准:自我满意。从已经发表的作品来看,这个目标算是基本达到。在我看来,问题的切入视角、分析框架、使用的研究工具是比较满意的。希望将来的作品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想象的空间、分析的力度、工具的创新”。我自己比较看重的是《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断案》(《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和《双重结构下的激励效应、信息异化与制度安排》(《制度经济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两文。前文以《折狱龟鉴》中“摸钟辨盗”的故事为例,运用博弈模型进行数量关系推演,比较细致地展现了故事蕴含的信息自我披露原理,揭示出常被视为“迷信”的神灵信仰基于激励兼容约束的满足而对清官断案机制有效运转的构成性作用。与传统的法制史分析相较,它更多地属于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因果解释,而非单一的人文阐释。后文复合博弈的进路切入,对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的“关联博弈”模型做了修正和补充,提出“完全关联”模型与“部分关联”模型的界分,进而提出“关联博弈当中,长期博弈反而有可能诱发短期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新命题,是试图从法律规则的视角补正、丰富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努力。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吴元元:信息偏在约束下的激励问题是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因此,信息是决定制度绩效的一个关键性变量,信息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大有可为,同时也是法律经济学里很有生命力的领域。我所做的工作致力于以信息作为统摄性框架,借助信息经济学的方法对法治建设中的激励问题展开因果机制分析。这种路子的优势在于适用范围较广,可以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很好的整合,形成一个逻辑融贯的分析主线,是一种有效率的思想组织形式,它可以保持、推进一个研究者学术脉络的一致性。这种理路会对研究者有一个推力,提醒其注意论证脉络的连贯和论证逻辑的严密。曾经有陌生的读者来伊妹儿问我,为什么从发表的论文来看,涉足的研究领域跨度如此之大。其实我的研究集中在法治建设中的“信息——激励”上,对于看起来分属于法制史、经济法、劳动法等的不同问题在“信息——激励”的主线之下进行了逻辑融贯一致的处理。这是一种方法导向型的研究路数选择,与常见的问题导向型模式差异较大,研究风格还谈不上,只能说是个人基于学科出身的一些特色吧。

初中时读到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虽然似懂非懂,但这本书对我的影响非常大,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间接决定了我后来的学业选择,尤其是其中关于信息的分析和想象。加之一系列的机缘巧合,在不同的求学阶段一次次与“信息”这个关键词相遇,就自然地形成今天这个样子。

您现在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吴元元:我目前主要精力放在使用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中国的司法过程。中国法学不仅需要规范研究,也需要实证研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后者还很薄弱,更亟待学人的努力。鲜活的司法过程为实证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法学实证分析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但是,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统计描述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认为做一些最初步的数据搜集就可以称为“实证研究”,往深里讲,其实中国法学的实证进路更缺乏的是恰当的理论框架、数据处理技术,因此我打算借助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处理技术上有所推进。尽管很可能增加读者的阅读难度,但是对于开展与国际学界的对话来讲,这是必要的一步。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吴元元:转型时期繁复多彩的制度实践是独属于中国自己的“学术富矿”,很多现实问题是作为“泊来品”的外国法学理论框架容纳不了的,中国法学人完全可以从中提炼、抽象出具有增量意义的新范式、新命题,修正、完善、甚至重构某些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体系。如果研究工具足够的话,我个人认为中国法学学者最有可能在制度变迁、司法过程中的国家理论方面做到“中国制造”。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吴元元:法治实践是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遗憾的是,对于年轻学人来讲,与手头研究有直接关联的实践机会并不多。这种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研究的深度和精细。

请问您是否有过出国留学或访问的经历?这些经历对您的学术研究有什么影响?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看待西方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践的关系?

吴元元:广泛的学术对外交流对于开拓研究视野、把握学科前沿动态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夜郎自大或自我矮化。西方法学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一个必要的知识来源,但并非参照系,但真正标志着“made in China”的智识产品只能从中国自己的实践中来,关键在于我们自身的眼光、工具、方法是不是已经足够。

您的学术理想或学术追求是什么?

吴元元:想象的空间、论证的力度,工具的创新。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吴元元:由于专业背景的关系,我与自然科学、经济学的学术交流圈往来较多,这种经历很好地帮助了我不断地注意训练思考的精密、严谨,这是我非常珍视的生活的一部分。

您觉得您工作的城市对您参与学术交流有影响吗?

吴元元:互联网时代,轻点鼠标就可以改变信息分布格局,改变人们的工作、生活格局,地理空间对于学术交流的限制已经大大减少,就我自己的感受看,工作/生活的城市已不再是影响学术互动的一个关键因素了。

请问您如何看待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在您的教学或科研经历中,有没有让您难忘的事?

吴元元:教学相长,话虽老旧,但是道理仍然没有过时。

作为一名年轻的教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吴元元:我的教龄很短,对于法学教育知之不多,但有一点给我的印象很深,那就是“课本讲解——笔记背诵/强记”的教学模式仍然很流行,容易导致学生的思维惰性。大学教育对于一个人思维能力的全面提升是非常重要的,但至少从目前来看,法学本科、硕士阶段的培养在这方面作为不多。我并不认为理科的教学方式必定强于文科,但是就我所知道的法学而言,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问题处理能力来看,理科训练模式有不少有益成分可以为我所用,比如分析框架的搭建、对研究材料处理的方式,等等。

请问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吴元元:真正的创造源于热爱。只有对新知、未知保持足够的热情和好奇,才能感悟到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带来的愉悦,才能真正产出具有增量意义的知识。同时,从创造性来讲,学术对研究者的禀赋、灵气、想象力也有相当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项限制性很强的工作,掺杂“稻粱谋”、或不讲求方法的“头悬梁、锥刺股”都无法与之兼容。对于有志于此的年轻同学们来讲,一要看看自己是否真正期待、并随时准备进入一场快乐并痛苦着的思想之旅,二要看看抽象能力、分析能力、发现新问题的洞察力等是否确实属于自己的“长木板”。一言以蔽之,一个人青年时代的选择机会是很珍贵的,希望同学们能够找寻到自己最热爱、最擅长的事业交集,在回首“光阴的故事”的时候,可以自豪地说上一句:我满意。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吴元元:凡尔纳的系列科普都非常喜爱,最喜读的是《环游地球八十天》,尽管它们都是少年时代就烂熟于胸的作品,现在的“二次阅读”似乎年龄上过了点。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吴元元:If I can dream it, I can make it!

请问在学术之外,您的兴趣和爱好是什么?

吴元元:我的少年时代曾在星海音乐学院、广州军区战士歌舞团进行过长期的小提琴、声乐专业训练,数次赴匈牙利、保加利亚交流演出。音乐舞台是心中挥之不去的美好梦想。如果时光可以重来,我想,自己可以是一个不错的音乐人。

请问您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吴元元:如果放到学术史的脉络中看,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法学创新网可以说是中国法学会信息部发起的、有助于推进中国法学结构良性变迁的制度性力量。我个人看来,除了定期的大规模讲坛、论坛之外,可以考虑不定期举办青年学人座谈(比如小型的seminar,午餐会,还可以是多议题的“散谈”),为青年学人的成长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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