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法律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方法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法律移植向本土资源的转换,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然而,不熟悉社会科学的法学家们对“实证”二字却常常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实证研究就是使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定量研究。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普遍缺乏数学和统计的相关训练,法学专业的许多学者和学生对于数字都是望而生畏,即使有时也会邯郸学步地发放一些问卷,但在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上都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强调数字和统计的问卷调查只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即使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界,使用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也并非主流,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是定性(qualitative)研究方法,也就是访谈、参与观察、历史文献分析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社会学并不像其他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如经济学、人口学等)那样强调研究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系统的许多方面(如法院、立法机关等)并不对研究人员充分开放,因此关于法律制度的统计数据往往不容易取得——即使在定量方法最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在近几年来对中国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过程中,笔者深切地感到,关于我国法律系统的许多官方统计数据(如各种法律年鉴中的数据)都不完全可信,而即使有机会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由于各种政治、文化原因,在抽样等技术问题上也很难达到复杂统计分析的要求。于是,定性研究方法对于我国的法律社会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学科发展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与“劳民伤财”的定量方法相比,访谈和参与观察等定性方法并不需要有大量的人员和财力投入,却对研究人员本身的学术素养和职业伦理都有着更高的要求。以访谈为例,不少法学家都经常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也就是把和研究课题相关的人员全部召集在一起,在某个机关或宾馆里开上半天或一天的会,大家坐在一张桌子上七嘴八舌地谈。这种方式看上去似乎效率很高,其实违背了实证研究的几个基本准则。首先,要真正了解一个被访谈人的工作,就应当去他本人的工作场所,一个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里说的话和在司法局或五星级酒店里说的话有可能大相径庭,因为语境变了,法官、检察官乃至普通百姓,都是一样。其次,要真正了解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不同研究对象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就不应当让他们坐在一起“群聊”,而是应当将其分开,一对一地进行交谈,否则大家在表达观点时就难免会瞻前顾后、欲言又止。再次,访谈时要尽量避免有不相关的人员在场,尤其是被访谈人的上级领导或同事,而座谈的时候往往有领导在场,这就会进一步制约谈话内容的实质性和真实性。因此,访谈和座谈是有本质区别的,要想获得更为真实、深入的数据材料,就必须避免流于表面形式的座谈,多花一点时间和精力,真正去了解被访谈人的工作和生活。
除了访谈的形式之外,在访谈技巧方面,未经社会科学方法训练的研究人员也常常会犯一些低级错误。访谈与问卷不同,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强调访谈人与被访谈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和沟通。由于法律制度的相关实证问题常常具有或多或少的政治敏感性,如果在双方还不熟悉的情况下就开门见山地抛出研究课题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往往只会得到一些政治正确的“官话”或“套话”,而无法深入下去。而有经验的实证研究人员在访谈时则会先花一点时间“预热”,问几个看似无关痛痒却可以增进双方彼此了解和信任的问题(比如被访谈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范围等),以倾听者而非提问者的态度来听被访谈人讲述一些案例或者生活经历,这样就非常有助于放松被访谈人的心态,从而使后面的实质性问题进展更加顺利。此外,社会科学的职业伦理要求研究人员的行为不能对研究对象造成任何伤害,因此访谈人应当充分尊重被访谈人的人格与隐私,在对访谈数据进行分析和写作的过程中,都不能向其他人透露被访谈人的姓名和具体工作单位等信息,对于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如此。即使是身处国家司法体制之外的律师、学者或者普通百姓,在访谈内容涉及相对敏感的问题时也要加倍注意,确保访谈结束之后被访谈人不会因此被有关部门追究某种责任。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访谈开始时就明确告知被访谈人,这项研究是匿名的,不会随便引用谈话内容,更不会透露其身份。
访谈如此,参与观察对研究人员的职业伦理则有着更高的要求。通俗地讲,所谓参与观察,即想要研究一个社会群体,就去和该群体的成员共同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在日常经历中记录和逐渐理解他们的行为。近年来,不少法学学者、学生都有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挂职或实习的机会,从研究的角度讲,这些都是进行参与观察的好时机。然而,必须记住的是,参与观察者并非“间谍”或者“私人侦探”,在观察过程中虽然有时根据情况需要暂时隐藏自己的研究意图,但绝对不能因此对被观察的人员和单位造成损害,比如偷拿单位的文件资料之类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对于被观察人的身份,则需要进行比被访谈人更加细致入微的保护,在记录观察日记时虽然可以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但必须对这些数据材料严加保密,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乃至演讲中都不能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参与观察的具体地点和相关人物的真实姓名。
作为社会科学实证研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方法,参与观察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数据中的虚假信息。在这个问题上,访谈要明显优于问卷调查,因为在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被访谈人如果撒谎的话,有经验的访谈人一般可以看出来,有时一些被访谈人尽管由于某些原因(比如职务原因)不能畅所欲言,却可以通过委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在冷冰冰的问卷中,被调查人的回答往往是真假难辨的,在许多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上,填问卷的人更倾向于给出政治正确的答案,而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但即使是访谈,如果访谈人和被访谈人之间并不熟悉,所涉及的问题又有些敏感的话,也很难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而参与观察由于时间相对较长(一般要求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研究人员和研究对象之间可以建立相对较稳固的关系,对研究场所的熟悉程度明显更高,因此对于虚假信息的排除也就更有效。
参与观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研究人员必须处理好自己在工作场所的角色,这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干预式”(obtrusive)的,也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积极地影响工作场所里的被观察人;另一种是“非干预式”(unobtrusive)的,也就是尽量不去影响被观察人的思想和行为,而只是消极地观察和记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要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如果研究课题的首要目的在于试验一项基本成型的新制度,那么采用“干预式”观察就更为适宜,但同样要及时、认真地记录观察情况;而如果首要目的在于了解实践中的各种问题,那么就应当采用“非干预式”观察,因为积极的干预往往会造成对法律制度实际运作情况的扭曲。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针对各项诉讼制度的所谓“试点”,其实都属于“干预式”观察,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试点性研究”往往片面强调论证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且过分迷信数字,却忽视了对观察场所和人员本身行为的理解和分析。
最后谈谈历史文献分析——这也是一种在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中非常有价值却常被忽视的研究方法。要进行此类分析,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历史文献”。在社会科学里,所谓历史文献是指一手的原始文献资料(primary source),而不是他人的学术著作、教材等二手文献。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是“复制加解读”,也就是先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复制外国人的学术作品,然后再通过中文文献的大量繁衍进行解读。在我国法学的学科体系已经基本确立的今天,这种强调法律移植的研究范式已经日薄西山,将会逐渐被关注我国法律实践的新研究范式所取代。而历史文献分析并非对他人学术成果的复制和解读,而是从我国建国后六十年法律实践中积累的大量原始数据资料入手,通过对于这些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来回应各种法学理论问题。历史文献的类型有许多种,既包括报刊文章,也包括各类年鉴、地方志,还包括领导人讲话、读者来信、工作日记等更为个人化的数据材料,在今天的网络时代,甚至也可以包括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数字化形式。
对于不习惯做田野调查、而是喜欢在图书馆进行研究工作的法学研究人员而言,历史文献分析是一种既节约成本又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问卷调查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即使是成本相对较小的访谈和参与观察,在研究过程中也不免会产生差旅费、餐费等各种开销,并且还要借助于某些权力资源。相比之下,历史文献分析几乎不存在这类成本,却需要研究人员在图书馆里真正下一番苦功夫,尤其适合缺乏研究经费和权力资源的学生和青年学者。当今中国法学界的一个痼疾,就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们都没有使用图书馆的习惯,有些人甚至在读书生涯中从未去过图书馆,这与国外法学院里图书馆的核心地位形成了鲜明对照。近年来十分流行的“引证研究”,是一种看似很“实证”其实是投机取巧、空洞无物的研究方法,研究人员坐在电脑前、检索一下期刊网就可以写学术文章,未免也太容易了一点吧?而如果法学专业的学生学者们把这些上网的时间花在图书馆里,认真地阅读、整理、分析一下我国法制建设各个方面(如立法、司法、检察、律师)的原始文献资料,肯定会做出比那些“复制加解读”的舶来品更具原创性的贡献。

(本文的删减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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