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迁博士的深度报道
发布日期:2010-07-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教授,您好,谢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请问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王迁:美国学者Nimmer的著作《Nimmer论版权》(Nimmer on Copyright)。《Nimmer论版权》是美国公认的版权法领域最权威的著作,其原因在于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版权侵权判决中,几乎都会引用其中的观点。此书给我以极大的震撼,让我认识到法学学者的最高荣誉即为能够长期指引法院的判决。它对我研究风格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促使我寻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发掘背后的理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可供法院利用的解决方案。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王迁: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这是部门法学中发展最为迅速,回应性特征最为突出,而且受到国外影响最大的学科。不少国家每隔2-3年就要修改一次版权法,这样的修法迅速说明新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立法的发展,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许许多多全新的课题。正因为如此,这一研究领域与实践结合得最为紧密,同时对研究者的外语和理解新技术的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王迁:我一直认为部门法领域的研究不应脱离司法的需要,应当能够解决司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的研究成果对近几年网络环境中版权的司法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如系统研究了认定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的标准。论证了应当根据红旗标准认定包括设链者在内的网络服务商的过错,而不能仅以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商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唯一依据。它促使法院不再将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商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唯一方法。该观点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全国首例在权利人通知不完整的情况下认定搜索和链接服务商间接侵权)、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全国首例在权利人未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认定链接服务商间接侵权)、新传在线诉土豆网案(全国首例在权利人未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认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间接侵权)等一系列判决中得到了体现。其在2005年提出的区分百度等音乐搜索提供者提供空白搜索框榜单的观点,也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泛亚公司诉百度案的判决书中被充分采纳。代表性著作《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代表性论文《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有一论、二论和三论三篇)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王迁:研究风格就是不空谈理论,而是发掘现实问题背后的理论问题,提出可供法院利用的解决方案。这种风格的形成,一方面与我在加拿大留学经历有关,因为英美法的学者是以司法判例为核心进行法学研究的。另一方面与和法院经常进行交流有关。因较多地参与法院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并在法院举行讲座,能够较为充分地了解法院遇到的现实问题和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思路。而自己的研究成果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的判案提供思路和借鉴。我的研究之路,就是与法院进行良行互动的过程。

您现在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王迁:目前正在从事数个研究课题。其一为“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的两个国际条约要求缔约国保护技术措施,以加强版权保护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禁止破解和规避技术措施(如禁止破解微软windows的序列号)。但这种法律保护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如不用于防止版权侵权,只用于防止未经许可在线阅读、欣赏作品和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也受到了版权法的保护。既然这类技术措施与防止版权侵权无关(在线阅读、欣赏盗版作品和单纯运行盗版软件并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版权法为什么还要保护它?再如,一些版权人用技术措施实现与其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完全无关的目的,如苹果的iPhoneAT&T的网络服务绑定,用户只有使用AT&T的网络服务,才可以使用iPhone拔打电话。那么破解这种用于“绑定”的技术措施是否违反了版权法?凡此种种,国际上尚不存在统一的结论。本课题致力于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并提出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方案。该研究即将完成,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也预计于明年出版。其二为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为《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进行研讨,负责“著作权权利归属”部分的研究。

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

王迁:能够看到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体现。

您觉得您工作的城市对您参与学术交流有影响吗?

王迁:影响非常大。上海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8年度的《特别301报告》称为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对的亮点”,并称“基于上海知识产权法官们的专业程度和高效率,上海越来越成为外国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所选择的城市” 。(尽管该报告以攻击、批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主)。作为国际大都市和改革开放的前沿,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敢于借鉴国际最新判例和学术观点,而且经常会审理许多新型疑难案件。这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和广阔的发挥空间。

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王迁:仅举一例。某次《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前,我提议我的卷子全部为案例分析,而且学生可以带所有参考书目参加考试。因为我考查的是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背法条和教科书。但得到的答复是教育部对试卷的形式有严格规定,不得少于5个题型和35个题目。于是我不得不沿用“单选+多选+名词解决+简答+论述”的老套路。从中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确实存在不小的问题。我在加拿大留学时,所有部门法科目的考试全部开卷,也全部是案例分析。法学教育最基本的任务:是让学生学会如何从法律规则出发,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而现在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又有多少能够做到这一点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革现有的课堂教学方式和考试方式。我的《网络版权法》是国内第一本仿效北美法学院撰写的coursepack型教材,愿作这方面的尝试。

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王迁:可以超越概念法学,但不能跨越概念法学。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王迁:《万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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