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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撤销与悔拍的区分认定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第08版 作者:朱跃星

伴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逐渐普及,网络撤销与悔拍问题逐渐增多,可能成为一个阻挠财产变现的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撤销是指拍卖成交后,基于法定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悔拍是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撤销与悔拍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两种非正常结束的情形,单从概念上看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竞买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超期后又提起网拍撤销执行异议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属于悔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撤销,需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悔拍,应直接由执行实施部门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准确区分撤销和悔拍。竞买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超期后又直接提起网拍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的,原则上应由执行实施部门直接裁定处理,而不应由执行裁判部门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1.二者发生的法律原因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并参照《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网拍撤销原则上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为发起前提,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悔拍则因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具体而言,买受人悔拍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因出价过高而悔拍;因拍卖财产的瑕疵而拒付余款;因违约成本较低而恶意竞拍,多出现在被执行人阻挠拍卖财产的情形;基于猎奇心理竞拍后未支付余款。

2.二者的法律处理方式不同。依据网拍撤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需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撤销网拍,法院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依职权撤销网拍的情况,最终均是由法院对异议审查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而依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悔拍后,法院应裁定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竞买,或者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额,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因此,前者由法院执行裁判部门负责审查处理,后者则由法院执行实施部门负责处理,这是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离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3.二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依据《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定,网拍被撤销后的直接法律后果为本次网拍无效,拍卖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涉案财产可以重新拍卖,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而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悔拍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二是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可见,二者法律后果有异,最终的责任主体并不相同:撤销后的责任主体是原买受人之外的法院或者其他主体,而悔拍的责任承受主体则是原买受人。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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