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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刑事缺席审判彰显反腐力度
发布日期:2021-03-30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3月30日第03版 作者:张建伟

  □刑事缺席审判不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来源于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和建立在自由保障原则之上的程序公正。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具有从立法到具体实践的指标性意义,体现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的法治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显示我国反腐败的司法努力取得的新成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程序推动和质量把关作用。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对应的是“对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才实行缺席审判。这是因为刑事审判涉及个人或者单位的罪责问题,干系重大。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应用于贪腐人员外逃案件。对于这些外逃贪腐人员,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打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些与国际社会不能衔接,导致一些问题颇为棘手。建立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对外逃贪官进行打击。因为在对潜逃贪官的逃往国进行引渡申请或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根据其是否已被该逃出国依法定罪而作决定;一旦确定了罪犯身份,根据公约,一般情况下签约国就有义务支持引渡申请。因此,在世界范围内通缉腐败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

  目前,如何有效打击外逃贪腐人员成为我国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重点考虑的问题。确立国家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也是为配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发挥其在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作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诉讼实践和具体国情,需要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通过立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显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应用有着严格条件。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而非一般案件;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身处境外,如果被告人未被抓获也不知其下落,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已经逃往国外的,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刑事缺席审判不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来源于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和建立在自由保障原则之上的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出庭的被告人,设定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确保其辩护权不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实现。观察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一个观察点是这一案件的程序运作,尤其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状况如何。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重大。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是将该程序的启动权交给检察机关,不仅如此,为了保障缺席审判案件的质量及相关司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别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制度,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书中还需要载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内容。

  总之,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具有从立法到具体实践的指标性意义,体现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的法治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显示我国反腐败的司法努力取得的新成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程序推动和质量把关作用,并且向外逃贪腐人员释放明确的信号:任你逃到天涯海角,司法也会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严肃的法律评价,并且以生效裁判为依据作出引渡的努力,力求使“伸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对国内公职人员提供警示,实现国家遏制贪腐、建构清廉权力系统的目标。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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