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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英烈的光辉形象不容诋毁
刑法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纳入规制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3月25日第06版 作者:吴如巧 杨荣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不仅体现了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与刑法规制,也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针对歪曲中华民族历史、抹黑中华英烈形象的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英雄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是一个民族坚挺不屈的脊梁,是一个社会价值导向的重要坐标。尊崇英雄、缅怀先烈,是一个民族铭记历史、迈向未来的精神力量,也是一个有光明希望的民族应有的良知和自觉追求。不忘历史,才能创造历史;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者或以学术研究名义,编造杜撰情节以消解英雄烈士的光荣形象;或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处心积虑地向英雄烈士泼脏水,抹黑英雄烈士的正面价值;或把英雄烈士作为娱乐大众的消遣对象。这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的认知、伤害国家和民族精神。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将此类侮辱、毁谤行为增设为新罪,不仅体现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与刑法规制,更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英烈保护的多维法律体系

  “英雄烈士”一词本身具有多种含义,从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来理解,“英雄”应作为“烈士”的修饰语。《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从战争年代到和平年代为了国家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牺牲的人,均应认定为烈士,这是和平年代捍卫国家利益、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内容,体现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予以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积极响应,促进了刑事治理现代化建设与理论的完善。该修正案既有具体罪名,又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实施惩治和打击,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有助于发挥司法的惩恶扬善功能,弘扬正能量,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英雄烈士尊严、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的法治意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意味着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利的法律保护已经形成了刑事、民事及专门立法的多方位保护体系,且体系严谨、衔接顺畅。


  构建英烈名誉荣誉

  刑事保护的“防火墙”

  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允许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也不允许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侮辱、诽谤英烈罪的犯罪构成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罪名有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属性。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及借以展现其人格利益具体形象的英雄事迹、形象和精神,经由历史传承,已经演化、衍生成为中华民族对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英勇牺牲精神的共同历史记忆,深刻蕴含着社会公众的历史情感和民族情感,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由此融入社会公共利益之中,并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者,往往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刑法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在舆情汹涌、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有的人针对英雄烈士出言不逊、大放厥词,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挑起事端,但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当发表的言论损害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及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所构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要刑法规制并科以刑事处罚。

  纵观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9批指导案例99号“葛某某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中,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推动了弘扬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实施之前,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在(2019)陕0802刑初339号“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处的“他人”在刑法上应做限缩性解释,不应包括已经逝去的英雄烈士,即不包括死者,直接引用该条款对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略显牵强。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单独规定了侮辱、毁谤死者罪或者毁损死者名誉罪。如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然捏造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处3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损毁死者名誉的,如果不是通过虚构事实进行毁损的,不罚。韩国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公然散布虚假事实,诽谤死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劳役、徒刑,或者1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为确保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及其所构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出于刑法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设置了具体罪名与刑事责任,实现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统一。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予以考量,不得肆意污蔑抹黑。

  英雄主义的弘扬、英雄精神的培塑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法规制度作为一种督促人们尊崇英雄的有效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比如美国在2006年制定《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明确了对阵亡英雄的保护内容,如“禁止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进行示威抗议,否则会处以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俄罗斯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英烈的遗体、英雄烈士的墓地等。因此,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从法律制度层面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崇尚英雄的规矩、氛围,都有利于集全民之智、聚全体之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敬英雄、个个争当英雄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人民英雄的引领示范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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