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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模式及规范路径
发布日期:2021-03-1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3月18日第06版 作者:姜涛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它不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与之相配套的控辩协商机制还有待完善。比如有的地方公诉机关为了促成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与辩护人协商过程中会对量刑等作出一些有倾向性的表述甚至是承诺。这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已背道而驰,值得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控辩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签署具结书,都应当保障其在庭审中对罪名和量刑进行辩护的权利,以争取对其最有利的结果。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签署具结书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又可通过法庭辩护避免因签署认罪悔罪具结书时对罪名和量刑做出妥协而被判处与其犯罪事实、罪责不相适应的罪名或重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如何避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刑事案件沦为“确认式庭审”,值得思考。刑事案件中,辩护是能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若庭前公安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对定罪量刑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对案件最终走向或许影响较小。倘若签署了具结书,但其本人或其辩护人认为仍有辩护的必要和空间的,不能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让辩护缺位。

  刑事案件与民商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处分的不仅仅是财产,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对于自由和生命的处罚不可逆,且无法弥补,即使通过国家赔偿制度来试图对错判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赔偿和弥补,依旧难以抹去对其造成的伤害。因此,庭审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程序的严格把控使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地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够最大化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义是独立审判。“独立审判”要求审判人员积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避免不加判断地据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裁判。由此可见,保证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举足轻重,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求实现效率优先、公正为本的价值目标。从理论上看,其实质上的庭审在很大程度上不再适合于定罪和量刑都没有争议的认罪认罚案件。但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仅由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和应受的惩罚,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认罪认罚的情况。此类情况下,审判人员更应着重关注定罪量刑中的争议点,通过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以及对主动认罪、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出发点值得肯定。同时,在审检分立的制度下,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则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应守护好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的裁判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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