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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犯罪治理模式的新变革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11-18第11版 作者:汪鹏

作者简介:汪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首次明确指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社会治理”概念第一次被提出。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从宏观指导思想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化过程。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对犯罪治理提出了全新的研究路径。
  在防控重点上,社会治理将焦点锁定“失序行为”,通过“发现失序-控制失序-重构秩序(恢复社区)-犯罪预防”的模式减少引发犯罪发生的风险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强调对微小风险点的忽视容易引发体制上的崩溃。相较于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社会治理强调对街头斗殴、卫生环境、居民纠纷等尚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的失序行为及时进行惩治、教育、处罚,重建已经被破坏的社区秩序,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因此,在研究的视野上社会治理进一步拓宽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在防控主体上,社会治理新格局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了“群防群治”的主体内涵,将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与方法坐牢坐实。城市的公共安定主要是由民众之间和民众自己执行的一种错综复杂的、几乎无意识的自愿控制网络和标准来维系。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是政府本位型犯罪治理模式,打击犯罪主体多为司法,公众难以参与到犯罪治理的过程中,即便有些参与,也往往是消极的、被动的参与,难以真正发挥公众的作用。人民群众是犯罪防控的主体,与警察、军队等专业力量在打击违法犯罪中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提高公众参与犯罪治理的能力,有助于弥补政府本位型犯罪治理模式的不足,缓解警力资源紧张,扩大犯罪防控的半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群众参与的重要性作了相关论述。因此,群众参与城市犯罪防控是一种必然,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要”的问题,不仅是“如何要”的问题,更是怎样保障“如何要”的问题。
  社会治理新格局,强化群众参与矛盾化解,将发动群众、培育群众、引导群众与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通过合作实现协同治理的积极转变。在预防校园风险中,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协调员(楼栋长)、网格指导员(单元长)等网格队伍、群众党员先锋队、社会志愿者队伍都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司法力量应与上述群众组织合作,发展出社区的规范标准,教育、说服、咨询和命令应当成为社区规范的主要执行方式。
  在防控策略上,立足“减少潜在被害人”的立场,在犯罪防控中实现与“违法犯罪人的重新回归社会”目标相协调。以司法预防主导的犯罪预防中,如何有效减少潜在被害人却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薄弱环节。社会治理新格局更加关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尊重普通民众参与的机会,减少潜在被害人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社会治理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案件,更加关注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等失序行为的化解,预防风险失控或扩大。与此同时,对违法犯罪人而言,“不推一把拉一把,帮一时更帮一世”,不仅“管头,管脚,管肚子”而且还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勤劳致富,实现了司法领域无法调和的惩罚与回归的双重目标。
  在防控技术上,基于平安社会建设中的“全科网格”智能化设计与大数据技术支撑,社会治理专业化向社会治理精细化与科学化、智能化转型。管控风险强化对具体社会矛盾化解,需要改变过去政府的粗放管理模式,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精准化。网格化将社会治理所有单元(例如居住信息、医疗信息、经济信息等)数据化、模块化、可视化,运用数学模型开展犯罪预知、预测、预警,依托犯罪大数据进行量化决策。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学科基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为政府科学行政提供有效支撑,也为社会大众等主体共享社会治理成果,进一步提升生活质量提供了实现路径。例如,犯罪学科与地理信息系统不仅为警务开展提供可视化及交互式的分析方式,也可以为促进经济发展,汇聚经济热点,提升经济发展规模提供可预测的途径。
  在预防违法犯罪责任上,将治理责任嵌入预防风险体系,构筑社会风险责任预防机制。政府从单向管控到多元治理的角色转变,一方面将其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嵌入到社会化解纠纷体系当中,并承担着社会治理的责任。社会治理责任不同于强调福利的社会目标与惩罚的司法目标,是以防控社会风险,在惩罚与福利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之策。另一方面,伴随着政府尽可能消除或减少社会矛盾的功能性目标,为系统解决统合之前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不同立场弊端,在预防违法犯罪领域建立连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参与资源,加强政府层面的指导和管理的新社会治理体系带来了契机。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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