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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的儒家化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11-18第10版 作者: 郝铁川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法典,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官就其总体而言,却是儒家化的法官。虽然封建社会也有“酷吏”这样一批与儒家行为规范相去甚远的人,但他们在整个官僚队伍中是为数不多的。还应指出的是,汉代的酷吏和后来的酷吏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忠于法律,后者则是玩弄法律。汉代的某些酷吏更接近于儒家的行为规范。
  中国古代的官僚是否懂得法律,这个问题在学界似乎存在不同看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龚鹏程先生在一篇文章中特意批评了那种认为官员不懂法律的观点,他说,科举考试通过的人在被吏部任职之前要学习一段时间的法律,然后通过吏部的法律知识考试之后才能去上任。他的这个批评引起了我的高度警觉,似乎他就在批评我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官儒家化的观点。为此,我开始查阅有关史料。之后,我读到了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感觉这本书可以回答龚先生的批评,支持我的旧日观点。
  李先生指出,唐朝的确规定了科举及第者,需参加吏部关试(释褐试)中的“试判两节”和以“身言书判”为核心的官员铨选过程中的“试判两道”。马端临对此曾肯定地说:“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但是,虽然立意很好,可惜在实行过程中走了样,“今主司之命题则取诸辟书曲学,故以所不知而出其不备,选人之试判则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组织皆浮词。然则所得者不过学问精通、文章美丽之士耳。盖虽名之曰判,而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殊不切于从政,而吏部所试为赘疣矣。”(马端临:《文献通考》(上册),卷37“选举考十·举官”,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4页)
  李先生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宋代对普通文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表现在:在关试或铨试中,唐代的拟判变成了宋代注重实际的断案;官员选拔中,唐代对明经通法的优惠政策变成了宋代法律考试的制度性规定。在皇帝提倡、尤其是把习律与做官在制度上紧密联系起来之后,北宋出现了“天下官吏皆争诵律令”的局面。但是,到了明清两代,官员们或因满人身份,或因科举中第,或因恩荫捐纳军功等入仕任职,事先可能大多数都没能受过律学教育。他们的具体律学知识,多是通过在职历练而获得。这种历练随人际遇不同,效果亦因之而异,没能成为一种制度,不能保证所有的司法官员皆能具备相应的律学素养,而不得不倚重幕友、书差等辅助人员。
  因此,除了宋代的官员是懂得法律之外,其他朝代很难说官员具备法律素养。从大环境来说,毕竟孔子的理想是建立“无讼”社会,整个儒家主张的是德治、人治、礼治。因此,关于古代官员总体上儒家化、而没有掌握法律知识的判断,是能够立足的。
  关于儒家化法官审案的一般特点,我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一书中有过阐释。我觉得,儒家化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的最大特点,在于他们不把法律当作唯一标准,而是情、理、法兼顾,运用多重决讼标准。关于这一点,范忠信等三位教授所著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徐川先生在其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国古代“同罪异罚”述论》中都有所阐释。下面就以“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为例,对此略加说明。
  宋仁宗景祐年间,杭州人刘秉义之子刘璞病重,便想早些将早已聘定的媳妇、孙寡妇之女珠姨娶过门冲喜以求病愈,图个吉利。刘的邻居李荣与刘家不睦,探得刘家之计,连夜赶到孙家报信。孙寡妇将计就计,命其子玉郎(玉郎早已聘定徐稚之女徐文哥为妻)男扮女装,前去代替自己的姐姐过门。花烛之夜,刘璞仍卧榻不起,刘秉义乃命其女慧娘(慧娘早已许配给裴九老之子裴政为妻)伴“嫂”(实际上是玉郎)而眠。不料玉郎、慧娘两人情投意合,竟成好事。迨刘璞痊愈,玉郎恐事情败露,急着要回家,慧娘不舍,难忍分离,两人相抱痛哭,为刘母察觉。邻人李荣探知,又飞报裴九老,于是几家扭打到官。杭州府乔太守受案后,将孙、刘、裴、徐各家一齐传到庭,问明了究竟后,挥笔判曰:“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慧娘既已失身玉郎,许为夫妇;孙玉郎夺人妇,人亦夺其妇,(故)将(徐)文哥改配裴政。人虽兑换,十六两原是一斤。官府为月老,各赴良期。”(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
  此即被后人传为笑谈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其实,乔的这一判决,是当时所能作出的最完善的判决。依法,玉郎、慧娘属“无夫奸”,应处徒刑,而且法律又不允许“先奸后婚”,故应断两人之罪,并使慧娘还归裴政;但依道德伦理或“礼”(儒家的“经义”),妇女有“从一而终”之义。若将慧娘还裴政为妻,是有意使人再失贞节,是故意使其有二夫,显然违“礼”;而此案中各方家长之所为,是出于爱子爱女之心,“情在理中”,即是说合乎情理,而后果实在出乎他们意外。若对他们重责以“纵子女犯奸”之罪,显然又不合情理。所以,乔太守这个“将错就错”的判决,合情、合理、合礼,又不大背乎法(因“无夫奸”之罪虽是双方主动、故意,而此案中玉郎、慧娘相奸又纯系偶合,无任何事先故意或“道德败坏”为之预备,故如果拘泥于律文重罪之,显然也失立法之本意)。
  现代法治要求“罪刑法定”,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唯一准绳,但古代中国儒家化的法官则不然,他们向以能运用多重标准——理、情、礼、法为骄傲,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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