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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造假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4月16日第07版

黄旭东 邹舜

当下,互联网已深入人们日常生活,某些公司顺势把网络信息的关注度开发为新的盈利手段,流量明星一词也应运而生并成为一种标签。流量明星意味着该明星粉丝数量众多、对娱乐市场的影响力较大,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互联网中的流量终归是有限的,并非每一个明星都能拥有可观的流量数据,当现实与理想产生巨大差距时,流量造假产生了。这些虚假数据,如电视收视率、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淘宝店铺销售量等,不仅欺骗广告主,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会带来逆淘汰的不良效应,影响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其规制和监督。

 

法律对流量造假的规范

过去,流量造假大肆流行,但这种情况应该很快会得到改观。20203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如若违反,将会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该规定直接确定了流量造假行为的违法性,给每一个网络平台敲响了警钟。此外,2019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频繁出现的刷销量刷好评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制。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规制。其明确,对于在网络平台中出现的虚假流量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理。当然,制造虚假流量达到一定程度具有严重违法性时,还会触犯刑法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谋取巨额利益为目的,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方式,制造大量虚假数据,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治理流量造假,平台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防范信息网络类犯罪发生。若平台在后台检测流量数据过程中截获到虚假流量的情况,且虚假流量的数量较大,可以向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将所收集到的具体情报提交到主管部门,并全力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最终达到有效惩治虚假流量的目的。当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网络平台的合法诉求提供了依据,如平台并未参与流量造假,反而因虚假流量受到损害时,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利益。

 

治理流量造假的路径

网络平台应树立责任意识,明确抵制流量造假,可以采取在头条、封面或用户使用协议中提醒表明,平台对流量造假的抵制态度,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网络平台应当加强流量监管技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虚假流量惩治,最直接的措施是以技术治技术。网络平台技术人员应加快流量监管技术的研究,构建流量安全保护网,建立能够时时监控异常数据、屏蔽造假空间的安全技术,强化流量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别有用心的商家或用户在平台上制造虚假流量而触犯信息网络类犯罪。同时,网络平台还可以采取曝光方式防治虚假流量的横行。目前已有一些平台开发了爬虫技术,通过这个技术能够看到真实的浏览阅读量和用户数据,但该技术目前只限于内部人员适用。如果这个技术所反映的数据能够向所有人开放,则可以避免虚假流量给商家或普通用户带来的蒙蔽和欺骗。

第二,网络平台应修改流量数据算法与处理规则。网络平台可以采取更新算法规则,修改数据处理规则的方式来逐步减弱流量数据在网络平台中的利益性和价值性。目前,流量数据如此重要,主要原因是平台设计规则和算法的激励作用,这些算法和设计规则决定了拥有最多流量和交易记录的经营者能够获得平台的有利位置,这使得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购买虚假流量来获得相关利益。因此,网络平台应转变这种算法规则。这样无论哪个经纪公司购买了多少虚假的转发量或阅读量,用户看到的仅为一个宏观意义上的数值,从而弱化流量明星的标签意义。

第三,网络平台之间应互相合作。在流量造假现象频发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单枪匹马完成有效治理。因此,平台之间可以通过合作加强流量监控,形成全平台联动打击机制。一方面,相同或相似服务类型的网络平台之间可以相互帮助,共同探索有效的流量监测技术。另一方面,平台间可以实现信息互通,一个网络平台出现虚假流量情况,其可以掌握恶意刷流量用户的IP地址等相关信息,并传递给相关的网络平台互相提醒,增强防范。

(作者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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