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要义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浙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课题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科学总结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和旗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实现了法治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的历史性飞跃,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要义可以总结为法治模式的选择方法、法治价值的权衡方法和方法论的具体应用三个维度。法治模式的选择方法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基础,法治价值的权衡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核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具体应用。

  

  一、法治模式的选择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基础

  方向决定未来,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走什么路的问题。法治道路的选择关乎“怎么走”的问题,法治模式的确定关乎“怎么办”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旗帜鲜明地强调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要注重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绝不简单照搬照抄别国的法治模式和做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一国的法律与其政治体制、文化传统、道德风俗、经济发展等要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凝聚起来就形成了特定的法治秩序。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性质必然与其政体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就政治体制而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国家性质看,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同样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体制紧密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的东西”精辟地概括为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确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西方法治模式的背后是与其法治理念、法治原则直接相关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比如,政治制度上的分权原则往往体现为法治模式中的“三权鼎立”“司法独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在两个方面不同于西方法治模式: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主张德法共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的第一条,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的核心问题。与此对应,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也是法学理论、治国理政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重视德法共治,强调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

  

  二、法治价值的权衡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核心

  (一)人民立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幸福至上,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价值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价值的权衡方法层面深刻回答了法治建设“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在法治主体的归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获得感和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两方面系统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立场价值立场体现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

  在立法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人民立场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方法和命题。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两个概念更加深刻、更具有时代性的意蕴,针对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

  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执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对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要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体现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的风向标和指南针。

  (三)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指出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来源。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人民属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具体应用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伟大的实践孕育伟大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源于生动丰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其主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系统论、辩证论、实质论、正义论和民主论等五方面内容。

  一是系统论。系统论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一大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系统论原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是辩证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论提出要处理好四大辩证关系: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和辩证统一规律,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四大辩证关系,为科学认识法治中国建设的辩证逻辑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

  三是实质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四是正义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公平正义作为融贯在法治实践中的核心价值,从根本上体现的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五是民主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现代化的法治保障须臾不可分离。从理论上看,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制度整体。这种有机统一也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方法论贡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主人翁精神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民法治素养理论建构及其提升路径实证研究”(22VRC110)阶段成果〕

  (执笔人:李安系浙江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教授;安恒捷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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