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发布日期:2021-03-1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21日第05版 作者:刘 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以综合配套的思路解决当前改革配套举措不完善、工作衔接不到位、系统集成能力不强等问题,不断增强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过程中涉及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推进难度大,许多改革任务,仅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协调解决,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些年,我们深切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能不能顺利推进,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障是不是坚强有力。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中体现在改革部署坚持鲜明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集中体现在统筹调配支持改革各方力量和资源、研究破解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排除各方面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集中体现在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上。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注重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进,中央和中央政法委每年还制定年度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工作要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许多涉及法院系统的改革方案都是经过中央深改组或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国际商事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和增设互联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以周强院长为组长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召开3至4次会议,专门审议重要司改方案、报告和文件等。各级人民法院党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求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法院司法改革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司法改革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正确认识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2020年上半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2020年8月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系统阐述了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并不是要走回头路,更不是否定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制约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放权方面,要严格落实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细化明确各类人员职责权限,优化分工协作,确保审判权规范有序运行;落实合议庭成员平等行权、共同决策、集体负责的合议庭办案机制,遇到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在监督方面,要结合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关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改革部署,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制约监督,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研究制定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规程指引,同时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构建内外联动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三、正确处理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主体与配套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经过多年的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基本到位,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配套措施。首先,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中组部会同“两高”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及等级比例设置和等级升降办法。与此同时,完善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推动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法官员额在省级范围内合理分配、动态调整,严格落实“入额必办案”,促进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线倾斜,真正把有限的员额资源用好用活,确保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其次,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选任、培养、使用、监督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方式、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作用。再次,畅通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交流渠道,探索符合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通道,激发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潜力和热情。最后,健全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通过督察指导等手段,推动部分地方落实交流、住房、医疗等配套待遇政策措施,以体现司法改革的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四、正确处理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法官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发挥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依法保障和严肃惩戒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明确追责标准划定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保障法官规范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通过依法严格惩戒违法审判行为,倒逼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说明的是,责任制不等于问责制,更不能搞有责推定,不能让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无所适从、畏手畏脚。首先,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界限,合理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确保依法办案者不受追究、违法办案者必被问责。其次,鉴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充分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不断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涉事法官的合法权益。第三,进一步理顺法官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

五、进一步健全改革组织实施机制

按照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202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且配合中央政法委对部分地方开展改革督查。经过总结评估和专项督察,人民法院在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了决定成果,确实可以说是“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前不久,周强院长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改革又到了新的关头。要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在巩固、提升、创新、发展上下更大功夫,着力解决好司法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重点改革任务所涉制度政策的出台,往往需要中央国家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多请示报告、多做基础性工作。近期,我们与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单位沟通联络,力求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改革任务列入2021年度中央相关深化改革的计划要点之中。此外,我们还多次向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建议,推动完善中央层面的改革协调推进机制,对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启动会商、寻求共识、着力解决。

二是加强督察指导。加强对重点改革任务的专项督察,推动改革督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既督促地方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实施精准指导,又及时反馈督察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切实帮助地方解决改革难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分工负责的组织实施机制。

三是推动成果转化。目前,我们正在推进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线诉讼规则等改革,均涉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前期研究、中期报告、立法论证,全力为相关法律修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解读。一方面,继续通过编辑司法改革案例、司法改革动态信息、新闻报道、综述评论等方式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开展改革成效宣传,促进法院系统内外对司法改革的最大共识和普遍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改革推进会、司法改革专项课题研究等形式,重点推介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积极开展改革政策宣讲解读,加强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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