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作者:李猛

  [摘要]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对中国传统法文化、法制度的全面超越,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传承、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集古今中外法治文明之大成,特别是其以民为本理念具有良法善治的内在品质,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和时代价值。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必定成为引领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关键词]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人民为中心;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

  [作者简介]李猛,男,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也将迎来新机遇和新挑战,值此之际,更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更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石和依托,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行一体化建设,并且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鲜明特质和时代意义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法治思想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论》,该论著首次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更为有利?”的问题,亚里士多德通过自问自答的表述方式作答“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更加优良,法律恰是没有感情的,而人类本性总是难免富有感情”,由此他看到了法律更具有公平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并得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相较于人治法律更为公正、高效、可靠的结论[1]。英国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顿较早提出了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理念,在其论著《大洋国》中写道:“我们知道,一个共和国之中制定法律的是人,但怎样才能使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对此,他认为共和国区别于其他政府管理形式的主要特点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非人治[2]。与詹姆士·哈林顿同时期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则在其所著的《政府论》中写道:“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借其自身的权威逃避法律制裁,也不能以其地位优越为理由,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任意妄为而免受法律制裁。”[3]因此,约翰·洛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皇家权贵还是农民商户都要遵守,不能有任何特殊或例外的存在,为了防止专制统治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政治统治,他首次提出权力分立学说,即立法、司法、对外权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各种权力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此竭力避免国家权力专断情形的发生,并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此后,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将依法治国思想与权力分立学说进行了更加系统化、具体化的阐述,在约翰·洛克的权力分立基础之上创设三权分立学说,把原本统一集中的政府权力细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他明确提出:“三权之间是彼此分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为主要目的。”[4]该理论学说成为现代西方国家权力体制划分以及法治建设的主要历史渊源和法理依据。时至今日,现代西方国家所讲述的法治是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观念紧密相连的,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当前围绕法治如何实现等问题,西方法学家主要专注于对法治基本原则、制度基础要素理论、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立法成本与实施效率的内在关系、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等法律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5]。1960年英国籍奥地利政治哲学家哈耶克在其所著的《自由宪章》中对法治应当蕴含的基本要素进行了说明[6]。1964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出了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7]。1971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系统性地阐释了与公平正义理念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法的基本原则[8]。综上所述,现代西方国家所追求和遵循的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内容大致可概括为法律至上、权力制衡、司法独立、民主宪政等几个方面,但是这些法治理论学说却被西方资产阶级统治者所利用,最终沦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持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工具。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其作为自身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核心要义,并具有“党领导法治、人民主体、良法善治、奉法强国”等一系列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有着原则区别。因为中西方在历史脉络、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等社会要素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所以我国与西方世界有着不同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法治观,例如与西方分析法学派创始人约翰·奥斯汀所主张的反对任何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企图的“恶法亦法”法治观念不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秉持的是“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法治理念[9]。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由此成为法治中国的鲜明特征。在良法善治理念的引领下,我国立法工作不仅顾及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注重反映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切身利益,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本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所以与西方传统法治理念相比,我国走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自身国情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以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为目的、集中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资本主义法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治类型。所以,我国绝不能机械移植或者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决不能走西方国家“民主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要时刻警惕西方民主宪政思潮的入侵,这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和根本原则。不过,我们也不可否认西方法学流派对推进世界法治文明的学理贡献以及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对此应持有开放包容的态度,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尊重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联系,在立足自身国情基础之上合理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二)对我国历史传统法文化、法制度的全面超越

  从我国历史角度分析,儒家经典《礼记·月令篇》说到:“命有司,修法制。”[10]该处“法制”是指设立法令制度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服从于法令的意思。《管子·法禁》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11]管仲认为法令一经颁布,就不允许私下非议,要维护法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商君书·君臣》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12]商鞅将法令看作一种去奸止暴的国家治理工具。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以此表明一定要注重公私之别,严格区分公与私,彰明法制,舍弃私人恩惠[1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自古以来皆有法制之说,曾涌现出一大批不同的法学流派,呈现出各法学流派争芳斗艳的百家争鸣局面,但是各法学流派通常是把法令视为维护统治的利剑,其实质只是一种“王制”,重点在于以法禁人,让民众产生畏惧而达到稳固王权的目的。另外,各法学流派所说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规制社会、惩处犯罪仅是体现了“法制”的含义,而这里的“法制”泛指国家法律和刑罚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封建专制统治,而并非真正为了解决天下民生疾苦,尚未达到蕴含以民为本、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高度。直至近代,晚晴思想家梁启超在其所著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将法治理论上升至法治主义,他认为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各有优势与不足,不可一概而论,并主张法治与人治各避其短、扬其长而用之,法治与人治并重发挥,德治与法治相须而用、不可偏废[14]。在我国将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相联系的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开拓者孙中山先生,他毕生坚持三民主义,以三民主义作为中国的民主革命纲领,坚持民主、共和、三民主义救中国的理念和信仰,以民族、民权、民生作为三民主义的核心思想,倡导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并将民主与法治相联系,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为实现民主提供制度保障,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15]。

  相较于我国历史传统法文化、法制度,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人民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践行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道路和法治原则,目的是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鲜明的民主法治精神和民本法治理念。因此,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超越我国历史传统法文化、法制度的现代文明法治,是在传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和立足中国现实国情基础之上通过长期经验积累、建设发展、渐进完善而形成的,是面向世界,秉持开放、包容、创新精神,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杰出产物,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既传承弘扬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历史积淀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又注重与时俱进、革故鼎新,对我国历史传统法文化、法制度实现了时代性超越和开创式发展。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充满了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以儒家为代表的各家学派都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对法治、礼治、德治间关系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曾各放异彩,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完全可取其精华、古为今用,将古人对法的深邃思考和理性辩思汇智聚力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之中,集千百年以来中华法治文明之精华助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刻保持我国法治道路所特有的历史性、发展性、时代性。

  (三)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传承、创新、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即有“规则”的存在,这种规则本身即具有管理社会、规制个人行为等“法”的主要特征属性,所以法并非因为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也并非仅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法与阶级社会之间绝非相互依附存在的关系,因而不能用阶级社会的历史局限性审视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依照马克思恩格斯来看,法存在于阶级社会,同时也存在于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以及未来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法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之治,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16]。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可将社会主义法治归结为人民当家做主的规则之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学概括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引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规则之治。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超越了阶级社会的存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为直接和根本的理论渊源。同时,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张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预言社会必然走向法治,而不是人治,形成了以民为本、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完成了对前人法治思想的批判和超越,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了杰出贡献。

  对比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国家的科学论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我国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创新发展,进而形成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然而,由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植于中华历史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是在中国土壤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特有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只能建立在中国自身国情基础之上,所以今后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相联系、相结合:一方面,全面深入推进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始终沿着马克思主义指引的道路不断前进;另一方面,要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以增强其时代特色,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意义。总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其理论渊源和实践指导,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其实现理论升华和进行实践创新的新机遇,两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与时偕行。这种良性互动的内在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造性。

  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70余年的艰难探索,我国法治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不平凡之路,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恢弘篇章:1949年我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纪元,通过创设新型国家和法律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体制机制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并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历史契机确立了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1978年至今,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42年光辉历程,取得了辉煌成就。例如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和2004年分别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等一系列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治事件,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具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及其自身的内在优势属性。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历史和时代的新高度上,从党和国家全局工作出发,以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奋斗目标,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带领下,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整体战略目标、战略举措,成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总方略[17]。经过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由法治理论向法治实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是将宪法作为国家治理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大法,当前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支柱和基础[18]39。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全面贯彻落实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核心内容,将宪法视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基本原则,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以此让宪法精神更加深入民心,牢牢扎根于每一位中国公民心中。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便于其在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宣传等方面担负新角色、承担新任务、发挥新作用,凡是涉及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重要决定、重大措施都应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必要时由其作出合宪性安排,以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都与宪法相符,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由此成为我国依宪治国方略中的一大亮点和特色。归根结蒂,依宪治国理念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原则,为新时代全方位推进改革开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宪法保障。

  (二)“四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作出的重大抉择,步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理论特征和实践路径就是要坚持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不断提升法治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体系自信、文化自信: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历长期实践探索出的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并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特色法治之路;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基础之上,汲取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而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通过不断的立法完善而形成完备的国内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方向指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施载体、以自觉依法办事和尊法、守法、学法为主要行为方式,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法治文明状态。坚持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合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主要内容与集中体现,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法治强国的“中国梦”提供了强大支撑、创设了有效路径。

  (三)依靠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更加注重多元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现代治理方式,力图摆脱以往自上而下的主体单一、路径单一的传统治理模式,将国家治理从内在理念到外在方式都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尤其近年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一系列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的创新,更是集中体现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我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的重要转变。在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当中“制度”一词作为高频词汇被反复提及,上升到了空前重要的地位,尤其《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需要以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党的领导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要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支持和全面保障,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将会加快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20],同时也明确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21]。至此,习近平总书记既准确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也深刻揭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对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清晰定位。所以,《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最为关键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必要要求。

  总体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然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这不仅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国家治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稳定有序进行,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新时代改革开放才能行稳致远,为此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家治理,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重要依托的制度治理方式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遵循良法善治

  所谓良法善治是指通过制定符合规律、反映民意、维护公正、促进发展、引领风尚的良法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严格约束政府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使得社会公平正义能够真正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理想善治状态[22]。具体而言,用良法维护社会秩序、约束公民行为,在实现有序管理的同时建立起符合公序良俗的完备法律制度,对于人民而言无论是其外在行为还是内心活动都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成为一种精神和理念,而不单单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工具。良法的真实内涵和预期结果是政府借助与社会实际和人们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社会,唤醒人们心中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最终实现国家的精神文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下,我们党对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系统考察和理性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道路,主张采用良法善治的国家治理模式,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特色、主要内容和奋斗目标,该理论超越了以往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历史局限性,并与新时期中国基本国情和发展实际相结合,由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创新,也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为良法善治之路。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3]这一科学论断深刻且准确地阐释了良法与善治的内在关系,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未来前进方向,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良法善治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中国之治也自此迈入了良法善治的新时代。

  (五)践行德法共治

  在我国,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着久远而厚重的历史传承:《周公制礼》强调礼法合一,明德慎罚;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汉代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唐律疏议》开卷指出德礼与刑罚“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直到后来宋元明清时期也都一直延续了礼法合一、德法并重、德法合治的治国之道[24]。历史经验证明,德治与法治并非彼此对立,而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道德理想的实现离不开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也依赖于伦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将两者进行有效结合才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5]。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同样离不开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并将其全面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成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鲜明特色:我们党不仅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换成为具体可行的规则或制度,以此协助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与此同时,我们党还同样重视以道德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学法、讲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与法治环境,充分发挥道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关于德法并举、德法相融、德法共治的法治理念准确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法治与德治的深层次内在关系,使得这一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治理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六)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十八大以后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形势下该问题更加突出,更需要准确把握、正确处理、有效协调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关系,以便更好地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26]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自此在改革与法治的“双轮驱动”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方面,我们党注重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做到各项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与立法工作相适应、相统一、相协调,尤其遵循“法治先行,法治引领”的发展理念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西部开发战略、东北振兴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均是准确把握了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采取了在事先拟定的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推进的改革策略,成为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的现实范例,实现了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我们党还善于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成熟改革经验、改革措施、改革政策及时转变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方式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巩固和复制推广,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定型化、精细化,在实现改革红利广泛共享的同时,也借此立法过程加快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借助改革这股特殊的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驱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体系化、科学化、现代化。一言以蔽之,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体系,以此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协调发展,使得新时代改革开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得益彰。

  (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其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也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18]55。建设现代型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与人民的各自权力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合理划分与配置,政府权力严格受到法律约束,政府是有限政府而非无限政府,政府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切实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治原则,政府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怠忽职守、滥用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整体而言,“法治政府侧重于对政府权力的合理限制和约束,强调依法规制政府行为,要求建立起依法执政、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人民监督的法治型政府,严防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进而保证政府能够在完备的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运行,并切实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现代执政理念”[9]。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并已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全面推广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对我国政府各部门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起到了有效规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二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监督机制,为此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在制度层面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督察机制的总体规划,以此进一步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领导,更好地发挥督查工作在构建法治政府中的推动作用;三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从根源上防范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在2018年我国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进行全流程、全面化监督管理,以此保障人民群众利益、避免规则适用冲突、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四是稳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改革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方式和有力抓手,我们党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努力将社会矛盾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有效协调、妥善处理,将影响社会和谐、人民团结的各类现实社会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使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法治中国的亮丽名片。

  (八)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培育社会法治精神等多种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体系化,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27]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法治社会提升到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高度,实现了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跨越发展。法治社会是新时代背景下对法治国家概念的进一步开拓和升级,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创新:首先,法治社会拓宽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空间,型构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面向,厚植了法治中国的社会根基;其次,法治社会概念直面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重政府,轻社会”的惯有思维和理念偏差,补齐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短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完整框架,进而可在实践中从更高层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再者,对比法治国家立足于构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基本构造,法治社会则具有自身独特的运作空间,其重点强调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与司法体制有效对接的基础上,依靠社会自治系统与自治规则,帮助社会成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此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最终形成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九)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治理法治化

  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在国际交往中充分尊重各国文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并契合自身实际条件的发展道路,反对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提倡通过平等协商、合作对话共同应对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国际问题,无论国家强弱或大小均能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国际治理的法治化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坚决维护国际法权威,捍卫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严格遵守国际公认的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国际准则,通过国际法这一“国际社会共同的语言”联合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营建公平正义的良好国际法治环境。

  面对当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新的国际形势,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权利”的重大国际倡议[28],近年来我国在稳步推进国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对外积极倡导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治理法治化,致力于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商共建共享”公正合理的现代国际法治,携手建立合作共赢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尊重国际法权威,维护国际秩序,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国家间民主、平等、正义的卓越国际法治思想[29],符合当前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意愿,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现代国际法治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力量。

  三、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互为条件、密不可分,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不断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新成就、新辉煌,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的基本方针和宝贵经验,也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大底气所在。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经验已充分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才能呈现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依法治国方略才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开拓进取、前进发展,我国法治建设才能做到以民为本,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繁荣富强的中国梦才能早日实现[18]17。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应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力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构建法治中国中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党的领导下向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不断迈进。总而言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强化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执政根基、执政权威,持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推进实现法治中国。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主要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8]39。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涵盖法治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是由立法体系、司法体系、执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共同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治运转体系。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强调制度层面内容,是呈静态的法律自身体系构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是一个呈现动态的法治运转机制系统,是一个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实现等阶段的治理法治化过程。可以说,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期阶段,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更加丰富,只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更好地串联起来,形成一个高效运作的有机整体。目前在我国,由多层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目标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抓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精心谋划和稳步推进,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心和目标,未来我国还需要:1.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涉及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整个法律运行环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只有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依法保障并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妥善解决好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抓住依法治国中的关键环节,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体而言,一是要健全立法体制,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筑牢国家治理的法治根基。二是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必须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关系,以为相关的法治创新、制度改革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所以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法共治实现良法善治,坚持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使得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能够统筹规划、一体建设。

  (三)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先进性、创造性源自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需要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建设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逐步建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在这些制度上形成的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19]所以,今后我们既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尽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各项制度,深入推进制度创新的改革试验,将成功实践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同时又要注重巩固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基,清醒认识并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基本国情,要充分意识到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会丧失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适宜土壤。为此,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要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依托、实施载体和内生动力,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前行、开拓进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长期实践经验进行系统科学总结的基础之上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内在优势属性的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继承、弘扬、发展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时又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是我国对世界法治文明做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在新时代背景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方向指引,以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支撑载体,以实现法治强国梦为精神动力,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历史经验教训,切实结合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现实需要,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创新性。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自我完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和主要内容[18]65。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司法权根本上属于中央事权,要以司法权中央事权化为理论前提和理论基础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撑及学理支持;其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清晰明辨司法的基本功能价值在于惩罚犯罪、权利救济、定分止争、保障人权、制约公权,要在实践案例中充分发挥司法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要让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30];再者,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从自身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30]的基本路线方针,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稳步前进;最后,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而更好地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31],使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权威。

  (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建设法治政府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号召力,增进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感,为建设法治政府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法治政府与法治营商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所以应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联袂推动:一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和完善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32],依法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对于清单以外法律未有授权的事项,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全力打造权责法定、职能科学、执法严明、诚实守信的法治政府,“通过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33];二是要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力度,尽快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边界,简化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有序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新型外资管理模式,推动外资市场准入由事前审批逐步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34],进而建立起更加自由便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本国市场经济国际竞争力;三是持续完善国家层面立法,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35]。在2019年,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我国法治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援,然而《外商投资法》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框架式法律,未来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应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以保障其全面有效实施。为此,建议在今后的国家立法当中一方面要将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成功实践的有益改革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及时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予以固化,籍此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而对于改革中尚缺乏法律依据的特殊授权立法行为,则可通过变革相关立法制度,为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创新扫清固有的法律体制障碍。另一方面,在国家立法过程中还要将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不仅要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强化各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定职责,更要逐步树立起社会共治理念,注重聆听和征求来自基层的各方意见,对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监管不公、融资困难等市场中的“难点”“痛点”通过民众广泛参与以提供最佳的制度解决方案,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

  法治社会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18]85。为建设以改善民生、保障民权为核心要义的法治社会,未来一段时期内:一是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法治宣传教育,有规划地把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纳入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爱国主义法治知识课程、定期举办爱国主义法治知识讲座并制定具体可行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法治意识培育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创新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社会宣传形式,善于利用以网络为载体的现代传媒手段推广爱国主义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爱国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培育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法治精神;二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治体系给予引领和推动,同时也要有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对具体的实施工作提供相应服务保障,除构筑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以外,还急需组建一支德才兼备、扎根基层的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可为我国建立起心系群众的多层次法律服务体系提供稳定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18]93;三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最有效方式,以此为目标,不仅要在制度上建立起以纠纷预警、沟通协商、救济救助、利益协调、权益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以及由司法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所组成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应当进一步增强我国公民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发挥社会自治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多方位促进社会自治和社会善治,带动全社会形成崇法、尚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时尚风气,推进新时代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助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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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姓名:李猛 工作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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