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草案)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李艳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近日,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等,记者采访了民法专家,进行解读。


  亮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自甘风险一般是指,对自愿冒险者不构成侵权,即行为人明知该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还自愿参加的,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但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的一种归责原则。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定明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即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即将“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修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民法典草案“合体”后第一次审议稿中维持了这一规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鹤表示,自甘风险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引入到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判例中。其当时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的运动,目的在于使其成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
 
  张鹤教授认为,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但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却是立法空白。而现实中,竞技比赛、自助游、医疗、极限运动等领域的风险行为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适用了该规则。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 
 
  现实意义:规则的确立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学校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文体活动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之间相约打球、单位组织文体活动、学校组织文体教学活动等,有一些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于定明教授看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部分法院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存在侵权责任泛化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侵权责任编应该在权益保障和行为自由之间作出合理平衡。”于定明教授说,尤其是我国社会保障相较以前有了长足发展,在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填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损害,既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案例,张鹤教授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是践行责行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不但是对自甘冒险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偿,更是一种警醒,能有效地引导人们慎重参与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二: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诚信问题是个大问题。很多欠钱不还的老赖躲着不还钱,好容易把这个人逮着了,能不能临时扣着他的车或者其他财产?如果扣了,承担责任吗?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能不能扣留对方的财产?会不会反过来还被对方起诉侵犯财产权?
 
  张鹤教授表示,实践当中,自然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鉴于此,一些地方、部门、法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张鹤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意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自助行为进行明文规定。但现实中,诚信问题使该制度的确立成为必要,司法实践也一直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自助行为制度。”张鹤教授说,有鉴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回应了现实需要,增加了“自助行为”制度。
 
  张鹤教授表示,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是保护国家机关的有益补充。
 
  “自助行为因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并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张鹤教授认为,就本质而言,自助行为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将其确认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
 
  云南法制报记者 李艳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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