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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3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3-05-22 来源: 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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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专稿】

  1.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的方式和机制研究——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思想解读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首次提到“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宪法工作”虽然目前尚属于政策性术语,但该概念具有真实和丰富的实践内涵,具有很强的解释中国宪法实践中各种宪法现象和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一理论命题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宪法工作;宪法行为;宪法活动

  

  【《民法典》诉讼评注专题】

  2.《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作者:蒲一苇(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诉讼担当;诉讼标的;既判力

  

  3.《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

  作者:郭小冬(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赔礼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执行性使其成为《民法典》第1000条诉讼落实的障碍。法官可以借助比例原则来判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当”性要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立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内容和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赔礼道歉;比例原则;执行措施

  

  4.《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作者:林剑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沿革具有“实务先导、实体法先行”的特点,基于这一现状,在制度实施时容易忽略其诉讼法的本质属性与程序要求。亲子关系所具有的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稳定性与明确性之实体法属性,决定了在诉讼实施上须实现抑制亲子关系随意变动、亲子关系变动统一性与明确性之程序价值目标,由此也决定了在诉讼类型和判决效果上,亲子关系诉讼应采用形成之诉,并应在判决效力上赋予其对世效。与此同时,着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还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对诸如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当事人适格法定、参加制度的适用、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转型适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调整等配套规则予以解释论完善,以使判决对世效的制度设定获得正当化根据。

  关键词:形成之诉;形成力;对世效;既判力;职权探知主义

  

  5.《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作者:任  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共同危险;因果关系;法律推定;纠纷一次性解决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振兴】

  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的理念与基点

  作者: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实施中也出现乡—村关系模糊、村务监督薄弱、权利救济不完善、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需要根据村组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以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秉持坚持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坚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总结实践经验、面对现实问题,体现时代要求、推动乡村发展,深化填补并重、错位领域纠偏,法律协调统一、吸纳良善规范。在修改基点方面,应坚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体、善用村民自治资源、拓宽村民自治渠道、促进村民自治深嵌等。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理念;基点

  

  7.论“村集体”的主体性

  作者: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关键词: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各科专论】

  8.《民法典》之后中国商法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作者:范  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商法体系

  

  9.《民法典》视阈下预防性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规则

  作者:李雯静(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损害救济转向风险预防是环境社会共治的必然趋势。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具有潜在性、渐进性和迟发性等特点,“无损害则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法路径已难以有效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回归法教义学本源,在《民法典》体系内部探求适用预防性环境民事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司法中预防性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预防性侵权责任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适用通常集中在相邻污染侵害的场域,而人格权请求权与预防性侵权请求权更能契合环境公害所引发的健康危害之特质,二者关系应当理解为请求权基础竞合。预防性民事责任不以损害的现实发生或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但需满足权益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损害发生具有现实危险性(因果关系)要件。预防性环境民事责任是在损害尚未发生之前对行为人行为的禁止,应受到“禁止过剩介入”的制约,需要引入容忍限度论或贯彻利益衡量论以防止滥用诉权和诱发水闸效应。

  关键词:环境司法;风险预防;预防性民事责任;环境人格权;人格权请求权

  

  10.短视频平台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质疑与责任规则的优化

  作者:刘友华  李扬帆(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各界呼吁对短视频平台苛以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以治理侵权,其理由是算法推荐的特殊性、平台具备过滤技术能力以及“价值差”的存在。然而,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脱离技术中立,其在技术上亦难以准确识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设置强制性过滤义务将侵蚀用户的表达自由。从域外发展来看,美国经听证后未设定过滤义务,欧盟虽曾设置但招致持续质疑,且最新立法已显示出矫正态度。当前,我国也不宜对短视频平台设定强制性过滤义务,而应优化现行规则:一是完善“避风港”规则并灵活适用;二是重申“红旗”标准以防“避风港”规则被滥用,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细化平台构成“应知”的情形;三是探索长短视频版权许可及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审查义务;过滤义务;“避风港”规则

  

  【青年法苑】

  11.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作者:赵毅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模式选择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实质建构的首要问题,只有立法模式确定,才能进行法律文本结构的设计和具体条文的起草。《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渗透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与分散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现有调解法律框架束缚的立法目的,满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法体系融贯性的需求,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制定与实施的双重可行性。在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调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关系上界定“商事调解”概念,构建“总则—分则”的结构体系,在规范内容上形成组织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社会自治性规范与司法利用性规范、公益性规范与市场性规范、国内性规范与涉外性规范五种对偶关系。

  关键词: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立法;商事调解法;《新加坡调解公约》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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