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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2-05-20 来源:当代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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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所设连带债务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有共性也有区别,两者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存在差异。连带债务的成立需要具备连带债务人为多数、连带债务以统一的给付利益为标的、真正连带债务要求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位阶性”、债权人对于多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四个要件。对于连带债务发生原因,《民法典》虽然表述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推定必不可免。连带债务为复数债务,故其对外效力一律采取绝对效力,不尽合理,宜兼顾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简明法律关系和避免循环求偿,来确定绝对效力抑或相对效力。不宜把《民法典》第520条关于绝对效力的规定视为强制性规定,而应承认其存在法律漏洞,允许司法解释承认《民法典》第520条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发生绝对效力,也有条件地认可当事人约定发生绝对效力的事项。《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前段确立追偿权和法定债权转移机制,由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选择如何行使。该条款后段关于抗辩的规定应含有抗辩权,不但适用于追偿权行使的领域,而且适用于法定债权转移的场合。

  关键词:连带债务;同一位阶性;绝对效力;相对效力;追偿权


  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能否以及如何区别于侵权责任规范?

  作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必然有其自身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就是人格权请求权。无论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都应该在侵权责任之外具有自身的特殊救济措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结构中,无论在适用场合,还是在救济措施中,都没有与侵权责任请求权清晰地区分开来。救济措施中的相同规定决定了这两种请求权不可能有效地区分,甚至有些人格权编的条文中适用了“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等,很难让人明白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侵权责任请求权。这也印证了为什么传统民法中极力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否则各编难以真正区分,分编也就失去了意义。我国立法自《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甚至到《民法典》,一贯做法是笼统规定“民事责任”,不能清楚地区分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方式(救济措施),导致各种权利自身的救济措施与侵权责任方式无法区分。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绝大多数无法与侵权责任的规范区分。为法律适用的目的,必须从理念及教义学的视角区分二者。

  关键词:人格权;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作者: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借款或赊购,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借款合同债务或赊购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应为按照最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原则保存、利用、改良共同财产,它引起的债务应为保存、利用、改良合同债务,只有保存合同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关键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


  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

  作者: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让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是当前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目标导向,亦是实现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要求“行政司法”理念的回归,行政复议在传统的依法行政监督功能基础上要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的扩容,并要解决好国家复议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与地方改革创新的协调与平衡。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申请人资格、程序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以及复议决定体系化等方面的革新,均应在尊重行政复议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统筹谋划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化发展问题。以行政复议的率先发展带动整个行政司法体系的整合优化,将构成彰显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辐射力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实质性化解争议;行政司法


  城市基础设施正当配置的法律构造

  作者: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发展型政府的推动下,城市基础设施的范围不断扩张,国家任务职能相应强化,行政法的调整领域由此得到开拓。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在政治和行政过程中完成,实质上由政策主导、规划引导、标准限定。在配置的价值追求上,以科学、系统与安全为要。风险设施的公正配置、数字设施的平等给付被容纳于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置不再采取完全由政府直接给付的方式进行,而在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上积极采取公私合作的行为方式,政府成为规制、指导和合作者。城市基础设施正当配置的法律构造,引发行政的合法性向合目的性和注重绩效的方向变迁,要求行政法学从相对封闭的系统对社会科学开放,发生从法教义学迈向法政策学的变革。

  关键词:基础设施;发展行政;城市规划;公私合作;行政法治


  论集合法益的限制认定

  作者: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针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集合法益研究缺憾,应立足于综合视角并展开多维度分析,以适当限定其成立范围和功能边界。“法益二元论”是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理性选择,应以此为根据,将集合法益界定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促进众人普遍自由发展及其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条件。由于集合法益具有特殊性,宜采取整体性、实体性和独立性的认定思路,并在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普遍自由保护必要性审查与制度客体保护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集合法益;法益二元论;制度条件;普遍自由;制度客体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和量刑建议

  作者:胡铭,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法院刑罚裁量权有所冲突,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准确定位检察官在认罪协商过程中的地位的基础上,亟需完善和细化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量刑建议


  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为证据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实。实践中法官径行适用该条对证据保全予以“保全化”处理,不仅导致证据保全难以发挥其功能,亦不当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证据保全“保全化”之现象的原因乃是由于立法者未能科学体认证据保全的本质与机能。保全乃是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以便裁判作出后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证据保全应属于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后期收集困难或不能而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保全;保全化;证据调查


  授权股份制的体系构造——兼评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作者:沈朝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称为“授权股份制”更为准确。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股份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授权股份制是一个体系。修订草案对授权股份制下的不正当发行等情形和原股东的事后救济等未作规定,制度构造的体系化尚有完善空间。下一阶段的二次审议稿应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对授权股份制进行体系化构造。

  关键词:授权股份制;授权资本制;法定选择模式;原股东保护


  质疑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

  作者:刘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中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

  内容提要: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是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504条或原《合同法》第50条之外部效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关联担保的形式掏空公司的问题,但该理论主张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同。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存在不足与弊端:一是论证该说的各种理论均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二是该说论证过程忽视了公司治理与合同关系的相关理论以及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三是该说把担保权人的形式审查定性为义务的结果可能并不完全如论者所愿,反而会附带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消极后果。因此,需要对该说的不足和弊端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该说采取正确的态度。

  关键词:公司担保;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越权代表;形式审查


  消费决策机制变迁视角下的直播营销法律规制

  作者:马辉,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直播营销的兴起源于其契合了消费模式与消费决策机制的变迁趋势。在主观情感认同的驱使下,直播营销中的消费决策常偏离理性决策的轨道。但既有的营销行为规制体系旨在保障知情决策,将其直接挪用于直播营销规制将会产生规范与事实的错位。营销行为规制体系的变迁历程表明,保障消费决策免受营销信息的不当干扰构成了制度变迁的深层动因,其引发了客观视角的虚假信息规制向主观视角的误导性信息规制之嬗变。直播营销规制应延续该制度演进趋势,以保障消费决策过程免受不当干扰为指引,将法律规制目标从维护知情决策扩展至理性决策的保障,通过警示、消费者教育以及交易生效冷却期等偏见矫正规则避免直播营销引发的冲动购物等非理性决策。

  关键词:直播营销;符号消费;消费决策机制;理性决策;偏见矫正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

  作者: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生效28年来一直未进行更新,其投资保护远低于两国对外所签国际投资协定的平均水平,北京首钢等中国公司在诉蒙古国政府国际投资争端案中的败诉与此不无关系,因此亟需更新或者以此为基础构建高水平的中蒙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尤其是应纳入整体缺失的国民待遇,完善“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最惠国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间接征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等条款,并纳入与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政策有关的规定。

  关键词:中蒙BIT;国际投资协定;北京首钢等中国公司诉蒙古国政府案


  清代知县对差役的管控与成效——以循吏刘衡的论说和实践为视角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为防止差役借执行司法公务之机索诈当事人钱物,清代著名循吏刘衡在官箴书中叙述了他在管控差役方面的经验。巴县档案表明,刘衡任巴县知县期间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包括管控差役完成公务的时限、寻常案件贯彻“一票一差”制度等,尽管这些实践与他在官箴书中的表述存在细微出入。相比之下,其他官员对差役索诈害民大多持放任态度。不过,差役向当事人勒索财物,虽有差役群体道德败坏因素,但主要原因还是制度欠缺。因此,刘衡个人的点滴努力,在巴县收效一时,但无法长期普及。

  关键词:刘衡;巴县档案;官箴书;差役;一票一差;管控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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