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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2-06-02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公益诉讼的重要论述及其展开

颜运秋(5)


【法治文化】

2.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证成与适用

孙佑海、张净雪(26)


3.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性导入

汤维建(38)


4.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

——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读

谭柏平(50)


5.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研究

王雨亭(65)


6.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完善

程玉(75)


7.我国原子能技术出口管制规范域外适用研究

刘宁、蔡午江(91)


8.域外乏燃料所有权主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刘颖、王兴(100)


9.论核法中政府的监管权

初依依、汪劲(107)


【热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专题

10.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郑曦(118)


11.论在线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谢登科(127)


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

——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

李怀胜(138)


【热点聚焦】反垄断法专题

13.美国大科技公司反垄断及其权力规制

丁玮、於兴中(149)


14.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完善

王煜婷(161)


15.创新目标在《反垄断法》上的定位与实现

——兼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条

王磊(173)


1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正

焦海涛(186)


17.论我国垄断协议类型序列的立法完善

郝俊淇(201)


【私法前沿】

18.我国继承人共有股权之股东权利行使研究

樊纪伟(217)


19.企业名称规范论:制度价值与规制路径

段威(228)


20.商事交易中及时支付制度研究

周学峰(242)


【公法视点】

21.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犯罪认定界分

李霁(254)


【文学艺术】

22.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艺术哲学探索

祁志祥(266)


23.当代中国美学格局中的生命美学探索

——从潘知常《走向生命美学》说起

范藻(278)


【海外采英】

24.推理性人权: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

詹姆斯·道斯 著;张伟 李冰清 译(289)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公益诉讼的重要论述及其展开

  【作者】颜运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益诉讼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颇具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形态,具有很强的时代精神和历史使命。相比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代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而言,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了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公益诉讼的重要论述是对公益诉讼优秀研究成果、立法成果和实践成果的肯定和鞭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公益诉讼重要论述和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立法与实践是中国对世界诉讼法的新贡献。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的现实问题意识、必须要有改革创新的理论追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做到有效制约权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极强的制度穿透力,深刻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公益诉讼立法的完善是建设高质量制度体系和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零散的制度规则体系化和法典化,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国公益问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益诉讼 重要论述 理论展开 制度展开 法典化

  【法治文化】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证成与适用

  【作者】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张净雪(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摘要】当前环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已被普遍接受,为保证环境侵害二元后果的同步救济,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以此改善当下环境司法实践困境,推动私法上完全赔偿、充分救济以及公法上惩治不法、维护秩序目标的实现。以《民法典》第1232条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基本裁判依据,符合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过错归责的内在逻辑以及公益维护的整体思路,但仍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数额计算等具体规则,以确保类案类判。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 环境资源审判


  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性导入

  【作者】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探讨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这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新型的共同诉讼形态,主张我国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导入和确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实体法不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丰富和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容和体系,适应司法实践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需要,更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弱化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限,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深化发展和制度转型的需要。

  【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程序选择权 合一裁判 当事人追加


  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读

  【作者】谭柏平(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

  【摘要】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对于维系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并且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有效防范与化解。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就执法现状而言,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体制、公众参与等各方面仍有较大优化空间。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应正确解读。后疫情时代应赋予执法以新的内涵,即以执法手段阻隔自然界病毒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传染链条,保证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为此,执法部门应贯彻《决定》精神,根据新发展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切实优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执法 新冠疫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公众参与


  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研究

  【作者】王雨亭(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浙江省率先推行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承认一定范围内合理的私人利益来促使人大代表们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人大代表重点参与立法制度侧重于提升“质量民主”,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该制度应定位于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系列制度中的一环,与提高“容量民主”的机制相辅而行。为达成制度目标,我们应建立全过程公开机制,通过多渠道准确传达代表意见,打造民意互动平台,保证人大代表兼顾多重角色,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这一制度运行时应尽可能引入所有相关利益方,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意志要求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

  【关键词】人大代表 分专业有重点 立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完善

  【作者】程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十多年法律实践史表明我国立法者在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方面的思路发生了三重转向:制度所依托的法律框架从公法转向私法;法律实施模式从私人实施回归公共实施;具体实施手段从依赖传统行政执法机制转向对行政机关的“赋权”“增能”。但这种转向是不彻底的。由于错误定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主流学说在纯粹私法框架内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种做法不仅干扰法律体系,还会损害依法行政原则、环境程序正义价值以及法律事务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区分原则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这决定了其制度完善应从两方面着力。其一,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核心范畴、通过宪法体系解释为我国多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体系奠定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其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宜定性为纯粹私法制度,未来立法者应从公法角度对其规则进行适度改造。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我国原子能技术出口管制规范域外适用研究

  【作者】刘宁(北京大学法学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蔡午江(中国广核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稳步推进,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大力实施,完善我国原子能技术出口域外适用制度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我国现行的原子能专门立法、对外贸易和出口管制立法中对域外适用虽然有部分规定,但是仍存在规范体系不完善,适用范围有限、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原子能技术的域外保护。建议在我国《原子能法》立法中构建域外适用制度:第一,规定原子能技术出口的基本管制手段,即许可和清单制度;第二,规定原子能技术出口的全面控制原则;第三,规定原子能技术出口管制的权责部门;第四,规定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原子能 技术出口 域外适用 构建路径


  域外乏燃料所有权主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刘颖(北京大学法学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王兴(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摘要】乏燃料具有极高的危害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利用价值。目前我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乏燃料所有权主体作出规定,现实中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安全责任主体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等,均对乏燃料所有权主体及所有权如何在主体之间转移作了立法规定。按照乏燃料管理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通过”模式和后处理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乏燃料的性质不同,所有权主体的性质以及转移方式亦不尽相同,值得进行比较和研究。我国应当明确乏燃料的所有权主体,建立完备的乏燃料管理法律制度作为安全保障。

  【关键词】乏燃料后处理 所有权 主体 法律责任


  论核法中政府的监管权

  【作者】初依依(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汪劲(北京大学、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提高核安全治理水平需要在核法律中明确政府对核设施和核活动的监管权。政府对核安全的监管权包括设立核相关法规、制定核监管政策、实施许可证制度等干预措施的行为,其核心是确保核安全监管权独立行使。政府核安全监管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核电市场的自然垄断性、核安全的非传统性和核安全问题的专业性。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和各国的行政体制,世界核电发达国家的政府核安全监管权总体呈现出监管权行使主体独立、监管对象和类型的固化之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和核安全监管实践,完善政府监管权的主要方向应当是将核安全监管机构调整为由国务院直属,提升行使监管权力的独立性,以提高我国抵御核安全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核法 监管 政府监管权


  【热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专题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司法领域有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为此需要确定刑事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然而无论网信部门还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作为此种专门机构都存在一定障碍。由于检察机关的客观中立性,且其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全程监督,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具有可行性,尽管其面临技术方面的困难,但此种困难并不难解决。具体而言,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检察机关应有指导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安全巡查、接受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投诉举报等权责,以实现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之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刑事司法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者 专门机构


  论在线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在线诉讼中,身份认证、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第三方导入涉案数据等可能蕴含着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在线诉讼规则》要求在线诉讼中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创设了很多义务,若法院、当事人等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完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仅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大幅上升,也可能导致有些诉讼活动无法开展。审判公开、质证辩论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在线诉讼也应遵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由此可能产生个人信息处理和公开。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点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在线诉讼,它们存在适用范围和理论边界。但是,在线诉讼中实现程序正义也不能无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需求,特别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否则就可能在纠纷解决和案件裁判中产生新的纠纷。故在线诉讼中需要实现程序正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在线诉讼 个人信息 身份认证 审判公开 数字正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

  【作者】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遵循了一条“刑先民后”的保护路径,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已完整建立起来。在此背景下,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调适,恢复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应然规范位置。刑法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逾越了民法确立的识别性标准,因此刑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应向主流标准回归。同时应着力构建面向公民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法秩序 信息滥用 司法解释


  【热点聚焦】反垄断法专题

  美国大科技公司反垄断及其权力规制

  【作者】丁玮(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於兴中(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

  【摘要】信息社会背景下大科技公司正迅速成为美国的权力参与者。美国政府新一轮的反垄断受到法律变革、政府监管和知识界参与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反垄断法已经难以适应科技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经济权力、信息权力、数据权力、算法权力等是私权力崛起的核心问题。脸书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使脸书完成了国家体系之外的一套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超国家效力范围的闭环运行系统。在数字时代,科技公司在数字社会中的法律地位需要被重新定义,法律界势必要迎接这一变革并为此做好法律理论和政策上的准备。大科技公司的崛起是数字社会面临的最重大的社会变革。反垄断法并不能解决私权力带来的挑战。需要在法哲学和法律思想、宪法秩序、实证研究和立法改革等方面推动综合法律改革。

  【关键词】反垄断 大科技公司 私权力 法律改革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煜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现行《反垄断法》在处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需要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一方面,本文建议在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设交易额标准和用户规模标准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并对具有重要市场力量的数字平台企业施加强制申报义务,将可能具有竞争隐患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纳入到反垄断审查范围内。另一方面,可以将数据对市场力量和竞争结构的影响纳入到审查标准中,同时兼顾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消费者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带来的损害,更加有效地对此类集中的竞争效果进行分析。此外,应当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修订,以营收比例确定罚款数额,形成威慑效果。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数据 申报标准 审查标准 罚款


  创新目标在《反垄断法》上的定位与实现——兼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条

  【作者】王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反垄断法上,创新与竞争双向互动。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的底层运行机制——竞争来促进创新,创新亦会促进竞争。创新目标是反垄断法目标谱系中的关键构成,它是效率目标的子目标,内含于效率目标当中。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明文确立效率目标的情况下,修法时,没有必要且不应当将“鼓励创新”写入《反垄断法》第1条。“鼓励创新”入不入法都不会对《反垄断法》促进创新功用的发挥产生实质影响。入法反倒可能会引起不同目标在解释与适用上的混乱。真正需要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是,疏通《反垄断法》确立的“正向激励”“反向遏制”这两条创新实现之路。具体而言,在个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法院应当从定性、定量的维度深入考察竞争行为的创新效果,缓解创新豁免等制度在反垄断实践运用中的困境;另一方面,应当准确解释《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17条等条文中的“禁止”一词,切实保障《反垄断法》创新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创新目标 正向激励 创新豁免 反向遏制 创新损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正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类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提价能力”,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主要分析其面对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将价格提到竞争性水平之上。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与这种属性不完全吻合。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不当运用其“提价能力”,实施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坏行为”,并直接或间接导致价格提高。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将重心更多放在“坏行为”的识别上,忽视了效果要件的重要性。“正当理由”的考察,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的重要环节,但现行法将“没有正当理由”作为滥用行为认定的前提,偏离了“正当理由”作为豁免制度的基本属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提价能力


  论我国垄断协议类型序列的立法完善

  【作者】郝俊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确立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分类型序列。这样的设置有特定的背景、理据,但也带来了规范类型失调和规范类型缺漏的问题。一方面,二分类型及其相应规则容易造成框架效应和规则操纵;过分凸显二者的区分,缺乏对其协同并用的眼光,难以对共谋、排斥、扭曲、剥削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形成全面关注。另一方面,二分类型及其相应规则无法周延地涵摄各种垄断协议特别是非典型轴辐协议,使轴心主体逃逸于《反垄断法》的制裁。鉴于类比推理和法律续造难以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潜在的修法选择:一是变革性的方案,即对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予以整合完善;二是改良性的方案,其主要举措之一是增加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修法草案采取了“部分改良”的方案,相关条文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垄断协议 规范类型 平行排斥 轴辐协议 反垄断法修改


  【私法前沿】

  我国继承人共有股权之股东权利行使研究

  【作者】樊纪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遗产的股权在完成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就该股权形成共有关系。在性质上,股权共有区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其包含了财产权益的共有和股东身份的共有。从企业传承上看,共有股权的权利行使,在保护股权继承人利益的同时,更要保障公司有序管理运营。从价值功能、选任机制、权限范围等方面看,遗产管理人无法适应股权共有时股东权利行使的需要。为保障企业有序传承、保护公司及股权继承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应构建共有股权权利行使人制度。全体继承人选定一名共有股权权利行使人,并将其通知公司;未选定权利行使人或者未将选定的权利行使人信息通知公司的,公司有权拒绝共有人行使股东权利,但特殊情况下可例外允许共有人行使股权。

  【关键词】股权继承 共有股权 股东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人


  企业名称规范论:制度价值与规制路径

  【作者】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立法层级低、术语使用乱、规制事项杂、规则形式散等问题,企业名称规范有利于矫正市场乱象,体现自身价值,有效化解纠纷。以“企业名称”作为商事主体名称的统一术语,社会各界接受度更高,更符合我国法制传统与现行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等三部分应作强制性规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则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标明以及如何标明。字号的选定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但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名称审查职责,拓宽利益相关主体知情与表达诉求、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企业名称 字号 商号 语言文字 名称组成


  商事交易中及时支付制度研究

  【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商事交易中的拖欠账款问题主要源于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对此仅依赖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建立一套防止拖欠账款的及时支付制度。在立法时,应当区分国家机关等公法人与商事大型企业,对于前者应当设定最长付款期限,而对于企业间的交易则宜规定一个弹性的付款期限,同时,可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信用机制来激励大型企业在交易中尽可能地缩短付款期限。

  【关键词】及时支付 付款期限 逾期付款 中小企业


  【公法视点】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犯罪认定界分

  【作者】李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认定,应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同时以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区分非法债务为绝对违法债务与相对违法债务的基准,两种基准具有不同职能,可以在刑法体系中共存。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只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视情况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高利贷 相对违法债务 绝对违法债务 催收非法债务罪


  【文学艺术】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艺术哲学探索

  【作者】祁志祥(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

  【摘要】1928年“无产阶级革命文学论争”爆发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艺术哲学或文艺理论的建设状况及基本思想如何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空白。本文以钱歌川《文艺概论》、俞寄凡《艺术概论》、向培良《艺术通论》和本时期的多种《文学概论》为历史坐标,通过对这些读者难以一见的历史资料的查考爬疏,分析阐述这个时期人们对文艺的审美特征及各种门类艺术特征认识和深化过程,以及人们对民族、民主革命任务面前艺术的自律和艺术为社会使命服务的他律之间关系问题的认知,以期为我们把握这个时期文艺理论的建设状况和主要观点提供参考。

  【关键词】20世纪三四十年代 艺术哲学 文艺理论 艺术自律


  当代中国美学格局中的生命美学探索——从潘知常《走向生命美学》说起

  【作者】范藻(成都锦城学院)

  【摘要】中国当代美学研究格局中,李泽厚先生先行探索、引领的实践美学是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美学研究的主潮,与这条强调历史解释的美学主流相对比,潘知常走了一条更具有“时代回应”特点的美学研究路径,即从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经典论述“自然界生成为人”的理论基点出发、以“超越”、“生命的信仰”和“自由的境界”为核心命题而构建生命美学体系的探索之路。至今生命美学也已经走过了三个阶段,基本形成了以“万物仁爱”为核心命题的、以“源于生命,基于生命,同于生命,为了生命”为自觉追求与认知的生命美学体系,为我们打开了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美学新视野,《走向生命美学》总结性地展示了潘知常美学理论探索所取得的最新内容和形态,而他和其他美学家们的探索之路也昭示我们,美学的建构“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生命美学 实践美学 超越美学 身体美学 生态美学 环境美学


  【海外采英】

  推理性人权: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

  【作者】詹姆斯·道斯(麦卡莱斯特学院 Macalester College)

  【译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李冰清(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许多人工智能专家的观点,即通用人工智能最早可能于2040年出现。通用人工智能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类人智能会有意识吗?这种意识会催生权利吗?通用人工智能的崛起会改善人类生活还是危害人类生活?如果是前者,那么某些进步是否与人权观念背道而驰?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现在对子孙后代负有怎样的集体责任?人权框架如何能够帮助我们成功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推理性人权 人工智能 控制 意识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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