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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特稿】

1.“五院四系”的由来与未来

王健(5)


【法治文化】

2.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唐绍均、魏雨(24)


【热点聚焦 | 《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专题】

3.民法典时代的教学与研究初探

王利明(34)

4.“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实用功能

杨立新(47)

5.民法典实施一周年观察

张新宝、曹权之(61)

6.基于《民法典》体例结构的解释路径

邹海林(76)

7.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释论

——以框架合同为视角

韩世远(92)

8.从研究《民法典》中的净手规定开始

——运用罗马法和比较法材料建构我国的净手原则

徐国栋(104)

9.《民法典》与民事信托的发展

韩良(121)

10.《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解构

刘智慧(132)

11.《民法典》人格权禁令规范适用论

朱晓峰(145)

12.《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姚明斌(158)

13.典型婚姻模式下夫妻财产协议的限制

郝丽燕(171)

14.重归本源:反思《民法典》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张凇纶(184)

15.《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学解释

陈洁蕾(195)

16.法律行为与《民法典》体例

徐同远(212)


【私法前沿】

17.论《民法典》之节约资源义务

宁清同(232)

18.中国法人属人法之制度完善

——以美国公司冲突法为评判对象

南楠(245)

19.构建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一种思路

——基于违法性的权利救济体系

郑路(255)

20.日本相互保险规范逻辑架构对我国的启示

王萍(270)

21.仲裁协议随债权转让的价值平衡方法

——对债务人保护的再审视

姚宇(282)


【公法视点】

22.“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理念的革新与依循

曹阳(294)



  【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特稿】

  “五院四系”的由来与未来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调整组建的北京、华东、西南、中南、西北五所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个法律系,学制上渊源于近代院系并行设置的办学实践,其校园设施和师资随时代变迁,是塑造其精神风貌和形成独特办学传统的两个重要因素。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法学教育机构,“五院四系”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示范和样本,同时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一成不变。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五院四系”必须适应时代需要不断调整和重新定位,才能发挥更大作用,面向未来。

  【关键词】政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教育 院系调整 法学学制


  【法治文化】

  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作者】唐绍均(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魏雨(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司法能动主义的有限性与整体主义生态环境观均可为“超量技改抵扣”提供理论支撑。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与发布指导案例的模式确立“超量技改抵扣”的前提条件、量化条件、实质条件与辅助条件,期冀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替代性保护以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 “技改抵扣”


  【热点聚焦 | 《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专题】

  民法典时代的教学与研究初探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民法典》颁布以后,要尽快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此需要在继承中彰显民族性,在内容上永葆实践性,在发展中彰显时代性,在借鉴中彰显包容性。在进入民法典时代后,需要树立法典化的思维方式。调整研究重心,服务《民法典》实施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应该以《民法典》为基准,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体系建设,将《民法典》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民法教学之中,注重案例教学,做到学以致用。需要掌握民法研习的各种方法,以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新理念、新制度,并将其运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时代 民法研究 民法教学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的实用功能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摘要】《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除了具有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刚性的价值之外,还具有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效果,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的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范围,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的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实用功能。充分运用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实用功能,使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保证金、押金、意定优先权这些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得到确认,并且依照《民法典》以及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将会更好地发挥其对债权的担保作用,以促进交易发展,适应时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概念 功能 非典型意定担保物权 法律适用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观察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权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了大量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清理以及制定工作。面对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需要与时俱进,但不应当过度积极地创设新规则,以免削弱民法典及其配套规范的体系效应。民法典施行以来,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过去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强调。未来民法学研究应当保持与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之间的强联动性,继续推动解释论研究向纵深、细微处发展,不局限于对个别制度的过度讨论而应当全面开花,同时注意与刑法、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为交叉性问题及案件的研究提供建设性方案。

  【关键词】民法典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序良俗


  基于《民法典》体例结构的解释路径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民法典》以中国本土化的制度元素再现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高成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基于“七编制”体例形成的民法制度体系(内部体系)和基于法典外民商事单行法构造的民法制度体系(外部体系),因法典的结构开放性和制度包容性而有机衔接,实现我国民法制度的体系化。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因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之不同,其解释路径有异。内部体系的解释关注法典总则与分编的逻辑关系、总则与分编的法律适用、同一分编的制度体系化解释以及分编相互间的法律适用。以外部体系的更新和发展为主线,外部体系的解释应当妥当理解《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尊重民商事单行法的自我发展规律,强调民商事单行法的相对独立发展。

  【关键词】体例结构 总则 分编 内部体系 外部体系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释论——以框架合同为视角

  【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就物业服务合同应采二元的构成,认为它呈现出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的基本构造。框架合同体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狭义物业服务合同,且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个别合同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就框架合同对并非其当事人的单个业主的约束力,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场合是基于业主受让物业时的概括承受;在狭义物业服务合同场合,则是基于业主大会决议对各个业主的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在整体形象上仍具有特别的有偿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在立法对之欠缺规定场合,可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期届满时,如业主未明确是否续聘,立法承认默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业主明确不续聘,则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有交接义务,并发生合同终止后的法定债之关系。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框架合同 个别合同 抵销


  从研究《民法典》中的净手规定开始——运用罗马法和比较法材料建构我国的净手原则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

  【摘要】净手原则是令有明显不当行为者丧失对其行为的救济请求权的规则。我国《民法典》包含至少6条体现净手原则的规定,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乏包含这一原则精神的文字。净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从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三个角度考虑该原则的适用。中世纪法学家把三个方面的适用浓缩为法律原则,英国法官将该原则的表述简化。现代民法典有的在分则的层次继受了这一原则,有的则在总则的层次做此事,把净手原则界定为诚信原则的一个子原则。我国法院长期面临在处理自污求废案件时找不到合理的理由的窘境,净手原则可以是这样的理由。另外,如果把“知假买假”定为过犯,则后来的执假求赏行为也可按净手原则处理。

  【关键词】净手原则 诚信原则 丑陋的原因 自污求废 知假买假


  《民法典》与民事信托的发展

  【作者】韩良(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事信托制度是对《民法典》的补充和完善。信托法需要遵从《民法典》总则特别是基本原则的规定,信托法没有规定及信托法理不能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分则编及其他民事特别法具有补充适用的功能。在《民法典》的指导下,应该用民事行为理论重构民事信托的设立制度,对民事信托与民事代理制度做出严格的区分,建立与物权登记相独立的民事信托登记制度,运用民事信托受信理论丰富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民事信托 民法典 信托行为 信托登记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解构

  【作者】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考量“买受人”的主观状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遵循予以限缩,以实现平衡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利益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对抗效力 民法典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规范适用论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格权禁令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一种人格权请求权实现程序,是人格权请求权规范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非人格权请求权本身。在现行法对人格权禁令的具体适用规则未作清晰规定的背景下,应围绕人格权禁令本身的属性与立法目的并在权衡考虑人格权保护与行为自由二者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类推适用与人格权禁令性质兼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则等,填补《民法典》第997条在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方面存在的漏洞,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提供规范基础,助益于立法者通过人格权禁令制度充分保护人格权的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 类推 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关键词】担保物权 优先顺位 登记 善意 价款抵押权


  典型婚姻模式下夫妻财产协议的限制

  【作者】郝丽燕(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代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平等,而社会中典型的婚姻模式仍然是,婚后一方主要精力在获取物质利益,另一方主要精力在照顾家庭。婚姻财产法要兼顾夫妻双方平等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典型婚姻模式。法定婚姻财产制同等评价财产取得和家务劳动,保障了婚后因为照顾家庭没有收入或减少收入的一方配偶的利益。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分别财产制或者放弃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应当以放弃典型婚姻模式为前提条件,即婚后双方确实在获得物质利益和照顾家庭方面任务平分,否则分别财产制的协议或离婚放弃分配财产的协议没有效力。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婚姻中一方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协议违反善良风俗,合同自由在此让位于合同公正。婚后生活模式发生变化,其中一方为了照顾家庭减少工作或者放弃工作的,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婚姻财产协议,否则属滥用权利。

  【关键词】婚姻模式 法定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协议 离婚


  重归本源:反思《民法典》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张凇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摘要】机动车事故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关联,亟待改变:机动车被视为一种危险,这在现代社会已不成立;驾驶人对机动车的积极性管控,也无法适用物之监管人的规则;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绝非任何意义上的“弱者”,为保护“弱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样是不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共同利益,亦即道路交通的顺畅性,这是其他无过错责任的双方不存在的情况。对机动车事故侵权的认定应当重回过错责任:以管理性的交通规则作为判断过错的唯一客观标准,而无过错责任仅应适用于机动车因产品故障失控而造成事故的情况。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亟待改进;在未改之前,应当利用间接故意概念,在适用中扩张该条第1款、并限缩第1款第2项。

  【关键词】机动车事故侵权 无过错责任 物之监管人 交通的顺畅性


  《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学解释

  【作者】陈洁蕾(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533条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情势变更的规则。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民法典》将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限定在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中,由此以履行艰难和履行不能为基础区分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新增的再交涉环节的法律性质,应区分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做不同理解:对于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而言,再交涉应当视为一项权利;对其相对方而言视为一种不真正义务更为合理。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当注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意思的过度干预。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改变“契约严守”的立场,正式引入“情势变更”规则。由此,其学理和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在我们应对《民法典》第533条的立法变化时,可资借鉴。

  【关键词】情势变更 双务合同 对待给付 再交涉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与《民法典》体例

  【作者】徐同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法典》众多条文与诸多内容是按照一定体例来安排的。对于《民法典》的体例是什么,存在一定争议。争议解决的关键在于探寻《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以什么作为核心。在潘德克顿式体例下,民法典以受其总则调整的法律行为作核心。法律行为是“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运用的典范,甚至是唯一体现。《民法典》以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作为核心,并以其来统领分则各编。立法者由此为《民法典》创设了一种独特的新体例。然而,法律行为依然很重要,以至于可以逆袭为《民法典》实际上的核心。在《民法典》中,法律行为除了在总则中获得调整,还在分则各编实现了“应有尽有”,尤其是物权行为的落地。因此,将法律行为确立为《民法典》的核心,并以此来重塑《民法典》的体例,并无实质性障碍。而且,这样做更具有科学性。相比之下,立法者赋予《民法典》的体例更多是一种经验主义的产物,它有待打破。

  【关键词】法律行为 民法典 总则编 体例 民事权利 立法技术


  【私法前沿】

  论《民法典》之节约资源义务

  【作者】宁清同(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摘要】节约资源是指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活动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的数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资源效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该义务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和浓厚的传统性,系基本义务、普遍义务。其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贯彻实施节约资源之基本国策,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履行我国在国际法上的节约资源义务,遵守生态系统规律的客观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适度利用、合理开发和合理利用。为保障义务之履行,党政机关应当率先垂范,此外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

  【关键词】节约资源 民事义务 适度利用 合理开发 合理利用


  中国法人属人法之制度完善——以美国公司冲突法为评判对象

  【作者】南楠(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法人属人法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存在着集体无意识地扩大适用“登记地”的倾向,导致“主营业地”条款虚置,难以有效规制外国法人人格滥用现象,进而无法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和公共利益。产生这一问题的理论原因在于成立地理论的研究缺失,实践原因在于对成立地理论的绝对化理解,立法技术原因在于未对“主营业地”立法目的予以明晰,连结点界定付之阙如,适用条件模糊不清,尚未建立有效的“安全阀”规则体系。成立地理论是英美冲突法的早期理论贡献,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其内核逐渐摆脱地域性,增加了促进自由竞争的现代化内涵。我国应建立以“登记地”为原则、以“主营业地”为例外、以强制性规则为“安全阀”、专项规制虚假外国公司的法人属人法规则体系。

  【关键词】成立地理论 内部事务理论 虚假外国公司 登记地 主营业地


  构建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一种思路——基于违法性的权利救济体系

  【作者】郑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理论在构建人格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问题时,发生了归责原理与要件体系之间的矛盾。该现象是由于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人为地分割了权利救济体系,并且将救济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权利性质问题联结起来,因而造成了对新型权益的保护应对僵化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理论剥离了权利性质与救济手段之间的联系,但这种做法又造成了救济手段要件体系中权利性质枢纽的脱落,反而出现了毫无限制的利益衡量倾向。为解决上述问题,消弭我国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中的矛盾,我国民法理论应当在理解自身理论特点和实体法构造的前提下,以违法性为枢纽,以民事责任制度为实体法依托,建立一种统一的综合民事救济体系解释学说。

  【关键词】民法典 绝对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民事责任 违法性


  日本相互保险规范逻辑架构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要】相互保险组织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保险业运营主体,其性质多为非营利组织,但各国在样态以及监管要求上适用的规则大有不同。我国在2015年以来陆续审批设立了几家相互保险社,又于2022年批准筹建渔业互助保险社,非营利保险的发展丰富了保险业态,而仅以营利保险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显然已无法满足制度供给的需求。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相互保险规范架构的展示,梳理非营利保险从商法典到保险法,以及由专业性行政规范调整的制度层级安排。从公保险和私保险的基础分类,到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的性质界定,再到非营利保险如何准用保险法、商法总则、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以及非营利保险向营利保险的转化,均为未来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也必将有助于专业化互助保险社的设立、网络互助平台监管规则的确立、和多类型互助保险组织的承认。

  【关键词】私保险 营利性保险 非营利保险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组织


  仲裁协议随债权转让的价值平衡方法——对债务人保护的再审视

  【作者】姚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被认为是对债权流通价值与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种平衡。事实上未取得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的合意时,仅需通知即对债务人生效是保护债权流通价值的表现。与此同时,通过维持债的同一性保护债务人利益,让仲裁协议跟随主债权“自动转移”被认为是债务人程序性抗辩的延续。但是,基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审视仲裁协议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剖析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构建,不难发现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双务性合意与“自动转移”以保护债务人的初衷相悖。在满足仲裁的实用性功能而将“自动转移”作为默认规则的同时,应以此为基础独立设计仲裁协议的转让规则,以实现债权转让所追求的价值平衡。经过对债务人保护的再审视,应赋予债务人对仲裁协议转让作出合意的机会,对称于《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赋予受让人的权利,让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分别在转让时实现价值平衡。

  【关键词】债权转让 仲裁协议 债务人保护 私法合意 价值平衡


  【公法视点】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理念的革新与依循

  【作者】曹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

  【摘要】随着新兴技术和数字经济兴起及迅猛发展,“互联网+”理念在国内日渐深入人心,并与税收征管活动实现深度融合。故而有必要借此机会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特别是其相应理念的更新与完善。“互联网+”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中最重要和最集中者莫过于理念上的更新和转捩。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的相关理念存在不少不适应“互联网+”要求的短板,不但其顶层设计等远未完善,且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状不相适应,由此亟需对其加以革新。同时还应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严格遵循革新后的理念与原则,其主要包括依法治税、平衡协调、以纳税人为中心等三大理念和协同共治以及统筹兼顾、科技引领、便民高效、强制遵从与合作性遵从并重等四大原则。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理念 革新 依循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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