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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发布日期:2011-01-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 重要启事 163

2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麻昌华; 3-7

3 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解析 陈小君; 7-10

4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谢鸿飞; 11-15

5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唐义虎; 15-19

6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 王竹; 19-22

7 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张新宝; 23-27

8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吴汉东; 28-31

9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 张红; 32-35

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梁慧星; 35-39

11 论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范围 高飞; 40-43

12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韩世远; 43-46

13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 余民才; 47-54

14 大国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思考与启示 何志鹏; 55-62

15 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以中国的廉租房制度为例 郑智航; 63-71

16 间接正犯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新探 杨延军; 72-79

17 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 陈力; 80-89

18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刘茂林;王从峰; 90-95

19 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曹新明; 96-101

20 商事信托之商主体地位研究 陈雪萍; 102-110

21 股东协议制度初论 张学文; 111-118

22 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 叶卫平; 119-126

23 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 叶榅平; 127-134

24 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 韩春晖; 135-142

25 从“以礼入法”看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 张洪涛; 143-149

26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颜士鹏; 150-155

27 《法商研究》2010年总目录 156-160

摘要

笔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71日正式实施。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又是民法典编纂中的关键性一步。至此,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必将积极转型以应对这一法制变革。鉴于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论为主要进路的研究应逐步转向解释论进路,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的研究,实现"纸面上的法""生活中的法"的转化。《侵权责任法》整合以往零散、混乱之相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创造性地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框架与具体制度。可以预见,《侵权责任法》必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解决公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将是学术界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长期、系统、深入的理论阐释。本组笔谈作者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主体队伍为主,辅之以校外对侵权责任法素有研究的专家及优秀投稿作者;在内容结构上坚持体系原则,在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评的基础上,分别结合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适用进行研究,以期裨益于理论和实践。

论文

1、“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余民才

摘要:2010722日,国际法院就联合国大会提出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请求发表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的咨询意见。然而,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要远大于积极影响。它不仅使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面临"颠覆性"破坏,而且使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威性和作用受到减损。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动,尽可能避免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2、大国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思考与启示

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 何志鹏

摘要: 国际法院在受理联合国大会提出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案件时,采取了转换命题、缩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忽略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权的明显冲突的方式,得出了具有误导性和危险性的咨询意见。这意味着国际司法体制在大国政治中难于维持公正,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大国强权的包装。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进一步认清当今世界由大国操纵国际法的现实,利用国际法促进中国的发展,并通过中国的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完善。

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刘茂林、王从峰

摘要: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需要在明确法律体系形成的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关照中国社会和中国法的特殊规定性。由于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对宪法的理解将从总体上影响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可以从以下5个维度来予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自洽、完满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系统、协调、有效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

4、从“以礼入法”看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制度命运

作者: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洪涛

摘要:"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显著的特征。中国古代习惯法既没有通过"以礼入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也没有通过"以礼入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中国古代习惯法的这种制度命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及运行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在整个制度上造成观念制度与技术制度的发展失衡与恶性循环,法律难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功能;另一方面导致法律制度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发展,立法是由上层的主观设计而不是由下层运作的实际来决定。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因此,法律运行呈现"硬法软行"的格局。

5、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韩春晖

摘要: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可以分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运动和政府再造5个时期,而其理论内涵包括理论基础、外在维度、内在结构和基本要素4个方面。美国行政国家理论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对经济问题和社会福利管制的需求催生了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事业单位的膨胀促进了行政国家的产生;我国行政国家相对于政治的独立性还没有完全确立且社会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国家的控制还非常弱;我国现代官僚体制还未真正建立,公务员的司法救济之门尚未真正开启,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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