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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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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推动数字司法全方位深层次高质效融入数字治理体系
  评论人: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以系统观念推进劳动法典编纂
  作者:张琳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也能够为劳动法典提供基础性的编纂思路,即以整体性把握法典的总体架构,以结构性布局法典的篇章体例,以层次性确保法典的效力等级,以开放性保持法典的伸缩之力。劳动法典的编纂思路应遵循系统思维,渐进优化劳动法典的内容,构建竞争与协同发展的劳动关系模式,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关注新兴问题并进行类型化处理。劳动法典的立法路径选择要立足劳动法自身演进规律,以编纂式劳动法典为立法模式,加强与其他部门法的系统链接,以单行法和政策保持劳动法典的系统开放,促进劳动法典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关键词:劳动法典;系统观念;优化演进;竞争与协同
法学新概念
给付障碍责任:一种被忽略的合同责任形态
  作者: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传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举的二元合同责任体系已陷入解释不周的困境。给付障碍责任产生于合同有效至合同非根本违约阶段,其作为统合多种不履行情形的责任形态,不仅符合合同责任建构之机理,也可从实证法规定中得到支持,使合同责任更具有体系性与可解释性。给付障碍责任侧重对(可)履行利益的保护,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此责任中,当事人负有“合同预期/完全履行义务”,并可选择法定解除、法定终止和部分解除等方式摆脱合同束缚,损害赔偿范围可在违约赔偿范式的基础上结合“可履行利益”确定。给付障碍责任是隐藏于合同责任体系中的新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给付障碍责任
法理中国研究
为实质法治申辩
  作者:刘小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实质法治论是中国学界盛行的主流观点。由于缺乏理论上的自洽性和清晰性,它受到形式法治论者的深刻批评。对实质法治进行理论辩护是完全可能的。要在理论上认真对待实质法治,就必须回应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两个典型批评:一是对实质法治论的“冗余论”批评,二是实质法治论的“反法治悖论”。形式法治论者对实质法治论的批评,既是出于对实质法治概念的简单化理解乃至误解,也是因为实质法治欠缺足够的理论建构。关于实质法治的理论建构,一方面我们要真正理解实质法治概念中实质价值和形式条件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实质法治也需要一种关于实质价值之分类和筛选的资格理论,因为并非所有的价值都应进入实质法治概念中。
  关键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资格理论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数字权力如何塑造法治?——关于数字法治的逻辑与使命
  作者:孙笑侠,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学为何应该从算法研究扩展到对数字权力的研究?观察商业与国家两种应用场景下的数字技术之影响,可发现数字私权力和数字公权力已经形成,它们带来的普遍社会性风险正在威胁人权并重塑法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数字权力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来看,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权力,其应该被纳入法学范畴,进而也应当被纳入法律概念体系。数字权力在接受法治控制的同时,还能够克服人类法治的固有弊端、改善人权和法治并造福人类。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数字法治有了明确而特殊的使命——利用数字权力塑造一个能够“赋能扬善”的未来法治。
  关键词:数字权力;数字私权力;数字公权力;数字人权;数字法治
民法典研究
论身份关系与财产变动公示的体系牵连
  作者: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关键词:身份关系;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善意判断
司法文明研究
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证立及其制度展开
  作者:黄恒林,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风险预防
部门法哲学研究
功能主义刑法的消极面向及其体系展开
  作者:熊亚文,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关键词:功能主义刑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刑法私法化;轻罪治理
法律与科技研究
数据征用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
  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数字时代政府通过企业主动开放共享、数据报送、政府采购、数据调取等方式获取企业数据,但是,仅依靠这些方式无法完全调整实践中政府大规模强制获取数据的行为。为此,应当承认数据征用制度的应用价值,系统阐释数据征用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框架。数据征用并非对数据产权的肆意攫取,相反其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数据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数据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具体类型承载社会义务,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数据征用补偿的充分理由。数据征用补偿不仅可以激励数据产权人进行数据创新和数据供给,而且通过价格机制有助于实现数据财产权的防御功能。补偿标准不宜采取完全填补原则,而是应当以数据获取目的与公益性的密切程度为基础,综合额外技术处理成本、利益减损程度等因素确定直接损失。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既能为数据征用行为设定边界,妥当平衡公共利益、数据财产和人格权益,也可进一步明确数据征用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数据征用;数据获取;公共利益;数据共享;比例原则
理论纵横
为什么法定的商业秩序难以形成和维持?
——尊重商法对“隐名交易”的基本立场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规范构造上,商法并未一概否定“隐名交易”之效力,只是通过凸显外观主义原则,将隐名交易之法效果限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按照“同样事务同类处理”原则,无论是隐名出资,还是隐名购房、隐名购车、隐名购船等,似乎都应坚持同样的“外观优先”逻辑,此系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促进登记财产安全流动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个案裁判,在特定情形下让未登记之“实际权利”能对抗第三人,甚至对抗法院执行,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外观主义原则。此种对待“隐名交易”的立场,不仅损害了交易预期,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最终使得商法透过外观主义试图型构的“法定交易秩序”难以形成和维持。由于法院在某些场合对“隐名交易”过度同情,“隐名交易”的外部影响力被不当扩张,外观主义试图形成的“观念秩序”被摧毁。我们必须回归法律的原初立场,在尊重外观主义的前提下,评判“隐名交易”的效力,不应动辄让“隐名交易”借助法院的力量可以轻易取得“外观登记”之效果。
  关键词:商法;外观主义;隐名交易;登记;对抗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可以实际履行吗?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对此,可从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考量。如肯定之,需回答其具有组织法上效力的法理依据,并克服组织法上的适用障碍——协议何以约束缔约人之外的公司及其他非缔约股东?实际履行在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上的适用,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应予有条件的肯定,但前提是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际履行,需要基于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以及股东投票与否、决议成立与否等阶段性因素而予以情景化适用。股东未投票且决议未作出的,守约方可申请行为保全;股东已投票,尚在计票阶段的,得请求公司改票;股东已投票且决议已作出的,守约方得请求撤销在先决议,并诉请法院要求违约方在下次股东会上依约投票以形成新的决议。《公司法》文本有必要对股东协议作出整体性规范,肯定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规制其介入公司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组织法;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表现与规范适用
  作者:崔雪炜,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是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达致整体性均衡,规制难点是关于各类典型合同规定的适用冲突。传统类推适用方法忽略了缔约人对关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规避适用意图,特别是将导致权利义务内容的错误。合同类型复合的解释应遵循整体评价方法,整体对价关系中各项典型主给付关系所处地位与分量配置反映了构成类型复合合同的各类典型合同间的功能牵制,应依据功能牵制的结构特性确定参照适用方法。对主次牵连结构,重点是排除适用关于从属性合同类型规定中的效力及责任规定;对包含的结合结构,应明确关于手段性合同类型规定的补充适用地位;对重叠利用结构,应优先采取合同分割说,无法分割的,应适用关于与给付主要目的对应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并视情况要求缔约人补足未为之给付或返还已为之给付;对并向聚合结构,应以给付集合体为单位完成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对等值对立结构,应确立双方的抽象给付目的并围绕其对待给付地位确定参照适用方法。
  关键词:合同类型复合;整体评价方法;对价关系;结构特性;参照适用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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