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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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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百年实践与制度经验

评论人:王立峰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作者: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布局进行了系统论述和阐释,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战略地位,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并制定了路线图、施工图,提出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

关键词: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行政执法的技术治理逻辑

——基于对执法案卷制作的“行为—过程”分析

作者:郭晓雨,西南政法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摘要:执法案卷制作是一个将行政执法中的原始事实转化为文本事实的动态过程。制卷者通过专业分工对原始事实进行程式化排序和结构化记录,提高了行政组织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管的能力。执法案卷制作是赋予执法机构清晰的组织目标、标准化的治理程序,以增强行政组织理性能力、提升治理效能的技术治理过程,呈现出三种实践逻辑:加强科层结构“条条”控制,深化渐进式改革,形成技术自我强化。执法案卷制作的技术治理在组织和制度制约、主观意志植入、过度简化等因素影响下,衍生出重构执法目标、形成不均衡赋权、制造反控制空间等预期外效应。反思行政执法的技术治理逻辑及其限度,要义在于回归治理的公共属性与人文关怀,推动价值治理与技术治理同频共振,从公民内心认同出发,强化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执法案卷;案卷制作;行政执法;技术治理


法学范畴研究

论权利作为要求

——超越利益论与选择论之争

作者: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面对当代权利扩张的趋势,理论界的当务之急是反思拥有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通过剖析权利实践可以发现,拥有权利的核心既不是利益保护,也不是对义务的意志控制,而是拥有“发出要求”的资格。这种资格的根据在于主体之间的平等约束关系。因此,拥有权利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发出要求来确证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捍卫权利人的个体尊严。以要求为核心的权利观预设了以下事实前提:每一个权利主体都具有偏好自治的能力和与其他权利主体相互共情的能力。这些事实性前提为权利主体范围划定了边界。

关键词:权利;要求;资格;个体尊严;共情


司法文明研究

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的方法论反省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

摘要:伴随着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性研究的进展,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不断对社会科学开放。社会科学主要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通常被用以确认裁判性事实,除此之外还可以被用以形成立法性事实或提供社会框架背景。从方法论上来说,司法裁判的社会科学化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批判:在法概念论上,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以外部描述性方法消解法律规范性;在功能属性上,以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知识经验的垄断,实际上发挥着一种修辞性的功能;在思维方式上,依循一种后果导向的推理思路,极易导向一种超越法律的法外裁判立场。在承认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合理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应有的限度。司法应坚持教义性规则对案件裁判的根本决定作用,维护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司法裁判;社会科学;事实论证;后果导向;法外裁判

 

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 

作者:杨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司法裁判如何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是一个需要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情况分别代表了实质主义说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下的说理和形式主义说理三种说理风格中,司法裁判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不同功能进路。经验研究显示,我国司法裁判说理很少援引法律学说,且呈现出“不敢具体援引”等明显特征,其原因包含了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度性限制。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法律学说的理想功能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发生时,承担起沟通司法系统与公众认知的系统中介的角色。这就要求我们改进制度设计,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一条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中国式道路。

关键词:司法裁判说理;法律学说;功能主义;经验研究;系统中介

 

司法裁决构成因素的“影响度”分析

——基于三种不同制度的视角

作者:李晓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司法裁决具有构成性,一项裁决是在法律、理性和态度等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这些因素的影响力以“影响度”的形式呈现出来。在“议会主权”“司法主义”和“本位主义”这三种不同的制度中,法律、理性和态度因素对裁决有着不同的“影响度”。分析司法裁决构成因素的“影响度”,对正确认识司法裁决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强化态度因素的反制力量,维护裁决的正义价值,保障法院独立地位,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理性;态度;影响度

 

“认罚”的理论构建

作者:刘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改革阶段,但对于“认罚”的基本内涵、核心要义等基础理论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认罚”的法理还有待凝练。应当区别“认罚”作为一个词语所可能表达的含义与“认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所具有的含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侦查机关不能独立开展认罚活动,尽管认罚包括对定罪建议的认可,但与真诚悔罪没有必然联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应当被解释为“如果不能从宽,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罚改革促成了两种模式的量刑建议制度,即职权模式与协商模式。认罚的核心要义是协商式的量刑建议,而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的基础在于以程序思维构建程序规则,关键在于确保控辩平衡。

关键词:认罚;协商;量刑建议


部门法哲学研究

双向审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实体与程序之维

作者:张卫平,天津大学卓越教授。

摘要: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予以考量。为了更为细致地考察实体与程序因素对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影响,还必须对实体维度和程序维度的各个具体面相予以分析考察,因为即使在同一维度之中,不同的面相对诉讼制度的建构亦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同一维度之中,各种因素之间还存在着紧张关系,例如,在程序维度中,各诉讼价值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除此之外,基于实体和程序之间的立场差异,实体与程序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因此,在建构诉讼制度之时,必须注意妥当处置这些紧张关系,以实现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并在实现其独立价值的过程中寻求其衡平。尤其是在现阶段,民事诉讼法更不能因为对其独立价值的追求而忽视工具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实体法与程序法;工具价值;诉讼价值;意思自治;制度体系化;程序资源;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刑法的根基与信仰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泛在的社会风险、剧增的社会治理难题以及复杂的失范行为等多重挑战全面地激发了刑法的扩张性与严厉性,使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愈发广泛和深刻,造成了刑法的异化,即刑法的政治化、工具化与技术化倾向。欲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的异化问题,必须在现代法治逻辑下再度寻找刑法的根基和刑法的信仰。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脉络梳理国家权力的演化历程可知,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转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保障公民权利依赖于作为法治国之体现的罪刑法定主义。因此,刑法的根基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刑法的信仰是罪刑法定主义。滥用刑罚会动摇刑法的根基和信仰。一时意气之言,虽随风而逝,仍锐可当锋;一时意气之刑,虽陟罚臧否,却刀可伤人。学习刑法,不能仅满足于获取知识与养成技艺,还需维护刑法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之根基与恪守罪刑法定主义之信仰,以此共同坚守现代刑事法治的内在纹理和血脉。

关键词:刑法异化;社会契约论;刑罚权;权利保障;罪刑法定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法律经验研究的微观过程与理论创造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律经验研究包括经验材料储备、田野的学术发现、理论构思、物化等不同阶段,其目标是理论创造。经验材料储备是研究的起点,田野调研则是获得经验材料的最优方式。学术发现是从经验现象中看到新特征、新成分、新关联的过程,是既有理论视野的“意外”,是迈向理论创造的必由之路。理论积累和经验质感训练可以强化学术发现的能力。在前述基础上,下一步是通过理论构思得出恰当的理论命题,安排理论命题的表达形式,包括结构方式和表达手法。理论构思的重点是经验呈现和理论概括,经验呈现追求内蕴的真实性,理论概括着眼于经验的代表性特征。理论构思沿着“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路线进行。理论构思最终经过物化过程被落实为物质性文本。在物化过程中,语词提炼和文本推敲尤为重要。在法律经验研究过程中,存在普遍性的心理机制,包括直觉与灵感、沉思与讨论、回忆与联想、理智与情感等等。对法律经验研究方法论进行探讨,旨在追问知识、经验、理论从田野生产出来的过程和机制。

关键词:法律经验研究;经验现象;理论;法理


理论纵横

《公司法》程序转向论

——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

作者:龚浩川,《当代法学》编辑部编辑,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理念的惯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欠发育。程序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外是彰显公司独立人格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为公司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对公正的裁判标准,对内提供公司制度演化的开放结构,为公司决策注入确定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转向的《公司法》既可以保障当事方的权利,又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实现强制与自治间的反思性动态平衡。本次修法应从聚焦实体转向注重程序,实现从“弱程序性公司法”到“强程序性公司法”的变迁。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股东(大)会制度

 

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

——“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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