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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特稿

1. 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宪法学在社会变革进程中,为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宪法学的本土性、实践性与学术性等问题上,学术界坚持学术理念,强调中国意识与问题意识,面向中国的宪法问题,努力形成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话语。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宪法学研究应立足于中国实际,更加关注现实问题,推进宪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关键词:宪法学;中国;学术话语;本土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张恒山(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当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论;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种理论表面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实际上却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和统一性。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可以概括为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为源头、以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主体、吸收世界一般性法治理论之精华而构成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世界一般法治理论;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契合性

3. 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周叶中;庞远福(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之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则是客观规律与历史发展的必然:其一,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本质内在一致的必然;其二,是党在掌握执政规律基础上转变执政方式的必然;其三,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必然。二则是本质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必要:其一,是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必要;其二,是坚持和完善作为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其三,是发挥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结构性功能的必要;其四,是多元社会背景下凝聚法治共识与形成法治合力的必要。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治中国;必然性;必要性;依法治国

司法文明

4. 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立宪主义的核心旨意就是司法的合宪性控制,它内在地包含元宪法、宪法核、宪法保留、法律保留等四个基本法则,分别对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立法以外其他权力的作用圈定禁区。基于司法立宪主义的要求,司法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其本身的“合宪性”、“必要性”与“导向性”等基本问题,即要厘定司法改革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要理清“司法为什么要改”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要告诉人民“司法到底要改到哪里去”以及“我们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改革愿景”。故此,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释宪或者修宪,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让司法回缚于宪法;通过制定《司法改革法》,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通过修改旧法与制定新法等方式,完善中国司法法体系,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

关键词:司法立宪;司法改革;法律保留;《司法改革法》;司法法体系

5. 司法确认程序何以生成的制度史分析

刘加良(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现国家依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向健全并发挥出实效。源于顶层的目标设定与强力推动能否产生理想的效果,终究离不开基层改革者的细节谋划和尽力作为。效仿先行者并善用其经验是基层改革者的最优选择。从路径、策略、技术和关键四个维度就“定西做法”展开的制度史剖析,可为基层改革者提供更多的启迪与鉴戒。司法确认程序由地方经验快速上升为全国性立法,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的混合模式与试点先行是其生成路径,实质合法性的具备使其获顶层设计者的持续性认可。多方合力与及锋而试的生成策略使得法院在推进司法确认程序中的扩权举动为既有的权力结构所接受,所涉主体的配合自愿性不降反升。主动宣传和引导舆论之技术的完美运用在夯实司法确认程序正当性根基的同时,也为其继续推进聚吸到更多的外来资源。受政绩驱动的个体精英扬长补短的努力作为是司法确认程序生成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生成;复杂性;鉴戒

权利研究

6. 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

于亮(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人权法的传统定位是将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置于国际监督之下。人权域外义务这个议题对国际人权法的自我定位提出挑战。从条约解释和人权监督实践的视角来看,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具有域外义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不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国家义务所针对的权利主体并不以在国家管辖下的人为限。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个层次的义务,应根据各层次义务的本身属性分别确定各自权利主体的范围。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具有域外性,实现的义务没有域外性。母国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的义务既可能源于域外尊重的义务,也可能源于域外保护的义务。

关键词: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域外义务

法律文化研究

7. 从考词、考事看唐代考课程序与内容

霍存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的考课程序,唐代考课时的考词,与反映考课情况的实例,印证着该程序的实践情况。在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过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因而,考功司的履职情况与考课整顿问题,考词、考第作为指挥棒对官员行为的导向问题,唐考课制度在宋代的余续问题,都是值得关注且应该探讨的事项。

关键词:唐代;官员;考课;程序;考词;考事

8. 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以广西金秀六巷和田一起烧香诅咒堵路纠纷为考察对象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裁决方法。2008213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和田屯发生了一起烧香诅咒的堵路纠纷,为我们了解当今瑶族的神判习惯法提供了生动的实例。按照习惯法,神判运用的对象较为广泛,神判通常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后的选择。习惯法对神判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具体过程等神判的程序有一定的规范,同时当今的神判习惯法就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表现等方面也进行了规范。在当代中国某些地区,神判习惯法的存在仍有其历史、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基础,我们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逐步予以消除。

关键词:瑶族;神判;习惯法

西方法哲学

9. 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是以命题的形式来展示关于我们的法律实践的某些本质的、重要的、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它指向的对象是law,而非对“law”的语词分析;它是关于法性质的判断,揭示了法律实践的某些实质的方面,呈现出了关于law的概念性定义;它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但主要是地方性的,是关于“我们”的法律实践的判断。概念分析内在包含了对法理论的建构,其基础是法律实践。分析法学的法理论建构采取实践参与者的视角,是对法律实践的二阶诠释,二阶诠释的本意就是判断法律实践的重要性。

关键词:概念分析;实践;一般法理学

10. “开放结构”与法律的客观性

陈坤(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哈特所说的“开放结构”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展开,分别为:语言的开放结构(语言的不确定性)、规则的开放结构(规则的非决定性)与法律的开放结构(法律的不客观性)。在哈特看来,正是由于语言具有不确定性,规则具有非决定性;正是由于规则具有非决定性,法律具有不客观性。本文试图指出:语言、规则与法律这三个层次的开放结构之间并不存在如此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一方面,尽管语言与规则均不可避免地存在开放结构,但语言的开放结构不会传导至规则,规则的开放结构也不是由语言的开放结构所引发的;另一方面,规则的开放结构并不一定会传导至法律,即便那些处于规则的开放结构之中的疑难案件,也可能存在正确答案。

关键词:开放结构;法律的客观性;疑难案件

理论纵横

11. 法治的另一种可能性

张浩(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西方形式主义法治模式的最大弊端在于法治建构过程中的“去主权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联系肇始于近代并持续至今的主权建构问题来讨论,这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同时必须注意的是,主权建构在近现代中国社会经过一系列的不懈探索,最终表现为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一体化。而这又紧密关联于群众路线的实施。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表现为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将群众路线有机整合进来,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的方向和具体内涵。

关键词:主权建构;法治;群众路线

12. 论公司章程的决议属性及其效力认定规则

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章程法律属性认识多元化是引发当前司法实践中“涉章纠纷”裁判乱象的关键性诱因之一。有关章程法律属性认识的合同说、自治法规说以及折衷说三种主流学说均有其不足与缺憾。公司制定与修改章程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之决议行为,章程应具有决议之法律属性。章程决议说视野下,章程效力认定应当适用“共益性规则”、“意思表示撤销规则”、“评估权规则”、“程序性规则”与“利益衡量规则”。

关键词:公司章程;决议行为;合同说;自治法规说;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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