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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  作者:佚名

·司法文明·

1. 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

葛洪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08

摘要:当前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妥善处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顶层设计依赖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也必须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敢实践中推进。以一线法官检察官为本、面向基层、眼睛向下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才能取得预期成效。其中,引入竞争性因素,是调动地方与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参与司法改革积极性、敢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司法改革; 顶层设计; 摸着石头过河

2. 论法官的角色困境

江国华;韩玉亭(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扮演着多重角色。其中任一角色都有可能对其他角色的塑造形成挤出效应,从而势必让法官依次陷入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的三重困境之中。鉴于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三者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陷入角色困境的法官的成就感也随之递减,其结果很可能导致“角色崩溃”。欲让法官成功扮演其角色,就必须在制度上为法官超越角色困境开设通道。故此,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官角色战略调控与角色战术指引等方面做好制度性筹设。

关键词:法官角色; 角色超载; 角色冲突; 角色紧张; 成就递减

3. 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

王静;李学尧;夏志阳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210008

摘要:本文以55名基层民事法官为样本,通过参与式观察、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录像监测等方法,对法官的审判工作量进行分类和量化。特别提出了核心性审判工作和辅助性审判工作的分类;进而结合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提出在假定现行诉讼制度和审判组织等形式不变的前提下,依照审判的核心工作量来确定法官员额,根据辅助性工作量来确定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和比例的建议,更进一步指出目前审判辅助资源配置不足将是制约司法改革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核心审判工作;辅助审判工作; 辅助人员配备

4. 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

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要:在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十余年间,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逐渐呈现出“相马”和“赛马”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从实效看,“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却已然萌生:选任机制缺乏基本的连续性与起码的统一性,并且表现出对竞争化的偏好与“迷信”。这些新问题既是我国法院在特定制度环境中潜移默化形成的,也是司法改革中强调的自下而上的“地方试点主义”路径的必然结果。正因如此,当前司法改革方案中试图建构的,省级统管的一元化选任模式可能在推行中遭遇严重障碍。

关键词:初任法官选任; 相马; 赛马;新制度主义; 地方试点主义

5.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宪法涵义——兼论重建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制

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中国宪法上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滥觞于苏联。在苏联,垂直领导制构成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必要前提;而在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在废除垂直领导制之后实现了本土化。从苏中宪法层面看,存在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内在结构与外在限制,前者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与排他性,后者指国家权力机关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共生关系。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教义学反思表明,中国现行检察制度有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应更加全面地考察现行制度,严肃而认真地思考重建垂直领导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内在结构;外在限制; 垂直领导制

·权利研究·

6. 利益与道德:人权本质的二元统一——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本质观

陈佑武(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以“利益”与“道德”为内核的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是李步云先生在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态度。该本质观认为,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存在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的实质,同时指出支持和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利益和道德作为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辩证统一、互为支撑、不可分割。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是对权利本质观范畴的拓展,不仅是对人权理论基本范畴的完善与发展,更有利于深化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人权; 本质; 利益; 道德;二元统一

·部门法哲学·

7. 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

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程序正义既是发现真实的手段,也是判决正当化的源泉。以此为前提的程序保障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关注重心各有不同。第一个阶段旨在强化当事人权,第二个阶段试图以充分的程序保障作为判决效的基础,第三个阶段则以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一种诠释民事诉讼制度的原理,程序保障论从当事人之间的水平关系出发,反思了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纵向关系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并试图在期日、期间、送达程序、主张举证程序、证据调查程序、上诉程序以及调解程序等各个层面重建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程序正义; 程序保障; 当事人权;对论规则

8. 国家治理转型中的预算制度变革——兼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陈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预算是型塑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工具。经由预算制度变革推进国家治理转型是各国普遍的选择。从制度内容上看,西方国家呈现出从注重政府收支的规范治理向注重支出控制、结果导向、公私合作与预算弹性的有效治理转变的趋势;我国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中心,着力构造实现规范治理的法治体系,同时亦制定了部分旨在实现有效治理的法律规则。从制度供给模式上看,中西方预算制度形成了刚性约束与弹性约束、短期约束与长期约束、地方推动与国家主导、单一功能定位与复合功能定位的不同选择。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完善应当是在不放弃规范治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有效治理,同时综合利用多种制度供给模式,最终实现国家善治的目标。

关键词:治理转型; 规范治理; 有效治理;预算制度; 《预算法》

9. 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要件的构建

沈贵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二重派生诉讼制度是在公司重组、集团化发展运作中,完善公司集团治理机制,堵塞法律漏洞,保护投资人基本权益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对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科学规制,是二重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的核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充分控股是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前提要件。具有母公司股东资格是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实质要件,在现行制度层面,这一要件表现为法律对原告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规定,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持股规则应当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相协调,但在股份交换或转移等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则应当变通适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是确认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职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也是股东取得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资格的程序要件。

关键词:二重派生诉讼; 适格原告要件;股份交换与股份转移

·比较法研究·

10. 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以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模式为样本

汪习根(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作为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形态,陪审制改革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一个新动向。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韩国的国民参审制度、台湾地区的观审员制度作为三种典型样态,在合宪性和法理上存在严重分歧,令人反思。当下中国司法应该从程序民主的内部技术视角而非局限于外部系统来回应民意与情理,以陪审制度的完善疏通司法为民与司法公信的法定化、程序化管道。

关键词:司法; 民主; 陪审

11. 论法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发展——以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为例

王树义;周 迪(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法国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其立法模式颇具特色,尤其是环境立法模式。随着2009年和2010年《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法国环境法之立法模式出现新的突破。文章从分析立法模式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立法过程的实证考察,对其环境立法模式及其最新发展进行系统解析,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法国环境法; 立法模式; 《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

·理论纵横·

12. 公私两域谣言责任之厘定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摘要:为缓解整治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一个可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谣言,在内容上,它必须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在后果上,它必须具有不可欲求的危害;在主体上,它必须存在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人。但是,对于谣言内容的真假、后果的危害,传播者过错的认定,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的不同举证责任。并且,也只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区分的意义上,政府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才不会有冲突。

关键词:谣言; 网络谣言; 传播; 言论自由

13. 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范式的区分与关联

焦宝乾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在当代学术背景下,逻辑与修辞两大范式在研究对象、运行条件与方式、目的与功能上均存在一定区分,这种区分相应体现在法律中。在法学研究中,尽管在当代不同法学家理论中也表现各异,但逻辑与修辞这一对范式之间关系已经趋于缓和,而呈现出相互影响、彼此补充、相互渗透的趋势,共同促进法律文明的发展。对逻辑与修辞关系的辨析,在中国语境下也同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中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逻辑与修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中,逻辑与修辞这两种方法所具有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应予充分发挥。

关键词:逻辑; 修辞; 范式; 法律方法;法律修辞

14. “后果考量”与“法条主义”的较量——穿行于法律方法的噩梦与美梦之间

孙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关键词:疑难案件; 社会效果; 后果考量;法条主义; 形式法治

15. 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

王天玉(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劳动者集体行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罢工行为是有效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并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种裁判尺度。统计分析显示,本身违法原则在法院判决中居于主导地位,显示出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具有“形式法治”倾向,而隐藏在这种司法逻辑背后的则是法院自身的角色尴尬。

关键词:劳动关系; 集体协商; 罢工;集体行动; 司法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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