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01-12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  作者:佚名

1. 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张文显(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髓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概括,这就是“新起点”、“总目标”、“总路线”。新起点: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主线,是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路线是贯穿《决定》全篇的红线,保证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 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720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包括立法和施法两个环节。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该从立法转向施法,因而要提升司法裁判的水平。世界各国司法判例制度的起始状况大同小异,英美法系国家所走的是从判例法到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国家所走的是从制定法到制定法与判例相结合的道路。二者的路径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达致了制定法与判例制度的平衡。中国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的雏形,但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判例制度的完善程度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水平。

关键词:司法判例; 指导性案例; 法治国家

3. 行政诉讼与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

王理万(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其上述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制度契机。

关键词:行政诉讼; 央地关系; 司法审查;地方竞争; 资源配置

4. 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

龙宗智(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念斌; 立案; 犯罪嫌疑人;双重危险; 正当法律程序

5. 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杨清望(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摘要: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这种判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关键词:司法权; 法理内涵; 政法语境;司法地方化; 司法行政化

6. 论司法质量的优化与评估——兼论中国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改革

施鹏鹏 王晨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中国司法机关开始积极探索绩效评估、案件质量考评等制度。经过多年探索,中国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在强化司法管理、优化司法质量等方面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也凸显了诸多弊端,如评估目标定位不清、地区差异考虑不够、定量方法过度偏重及司法用户欠缺关注。从比较法的角度考量,司法质量的优化及评估最早发端于美国,之后影响了欧洲大陆及世界其他国家。各国优化司法质量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决策者尽可能在“司法官独立”与“质量评估”之间作策略性调和。在优化模式上,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及法国等代表性国家多采用程序型、管治型、管理型及结构型模式优化司法质量,并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改革应立足域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取长补短,在既定政策框架下确立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司法质量; 优化模式; 评估体系;改革

7. 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

高 翔(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竞争是中国地方法院重要的行为方式,体现出发展目标、审判质效、服务地方、制度创新、司法知识五类竞争样态,竞争背后具有深厚的背景、主体、制度生成基础,还存在司法政绩利益驱使等外部动力机制。地方法院竞争在推动司法制度变迁,一定程度促进司法地位提升和司法发展转型的同时,也加剧了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竞争目的功利性抵牾司法理性,竞争场域封闭性影响司法品质。裁判者利益无涉的定位决定地方法院逻辑上不应成为竞争主体,新一轮司法改革遏制了地方法院服务地方的竞争,但在实践中可能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竞争,需加强制度保护使地方法院秉持中立客观立场。

关键词:地方法院竞争; 行政化; 地方化;司法改革

8. 严明与矜谨:《折狱龟鉴》的核心审断理念

吕 丽 高 晨(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摘要: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关键词:司法理念; 严明; 矜谨; 折狱龟鉴;慎刑观

9. 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雷 磊(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拉德布鲁赫公式具有普遍的法理论意义,既有研究可以分为描述、规范-分析与适用三个层面。在规范-分析的层面上,该公式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否认公式与不能容忍公式。以二元论讨论框架为基础进行分析,否认公式是法概念命题,体现文化相对主义,属于观察者视角下理论理性的范畴。而不能容忍公式是法效力命题,体现伦理学相对主义,属于参与者视角下实践理性的范畴,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尽管如此,在司法适用时否认公式却可能构成不能容忍公式的“必要条件”。理解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关键在于把握拉氏的法理念学说,即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 法概念; 法效力;法理念; 必要条件说

10. 多元法条主义

刘 星(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多元法条主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其出现原因甚多,而法律实践中知识判断、价值判断和实用策略的分歧及其对法条选择的分散引导,尤其是法律职业内部本身关于法条的法学法律知识或明显或隐蔽的分歧,为至关重要的原因。多元法条主义机制的核心既在于法条的知识理由的持续对垒和搭建,又在于各类其他理由争论需围绕这种对垒和搭建而展开。对多元法条主义的实然研究及其意义的阐明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它既可澄清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法条主义”的教条之误,又可拓展对法律实践和法学实践的深入理解。

关键词:多元法条主义; 一元法条主义;知识理由; 法学价值

11. 论“利益”的解析与“衡量”的展开

蔡 琳(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摘要:之所以对于利益衡量依然存在“无法精确把握”的感觉和“恣意性”的批评,是由于研究者将研究的重点过于集中于“利益”而非“衡量”,并且对于“利益”的解析层次也流于简单。“利益”的解析分为三个层次:横向的完整性考量、纵向的评价位序和不同利益之间的理由层级。“衡量”并非比较,而是在个案中通过理性化的思考寻求衡平的方式。利益衡量的运用必须考虑不同法领域和不同情境而有所限定。

关键词:利益; 衡量; 方法论; 限度

12. 量刑失衡归因论

蔡曦蕾(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摘要: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失衡这一观点几成定论,对于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学界展开了广泛地探讨,笔者将其归纳为自由裁量权滥用类原因、立法者过错类原因与自由裁量权误用类原因三类。然而,就以往对于量刑失衡归因的研究上,更多基于逻辑分析,缺乏实证探求精神。基于此,通过采用量刑实验分析、生效刑事判例数据分析、法条文本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于前述认定的导致量刑失衡发生的原因进行实证检验,最终证否了逻辑上认定的导致量刑失衡发生的多数罪因,仅余修正处断规范粗疏这一个原因,进而衍生出对传统估堆量刑法的质疑,提倡通过引入量刑指南制度,修改法官的量刑方法,以最终克服量刑失衡。

关键词:量刑失衡; 归因论; 实证分析

13. 以刑定罪的知识生产——过程叙事、权力逻辑与制约瓶颈

周建达(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以刑定罪是转型期中国刑事法官笼罩在多重司法压力阴霾下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的非正式运作”。它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相结合、体制与机制相策应、规范与情理相交织的实践理性产物。诸如“转型期中国”、“压力型体制”、“司法治理化”以及“罪刑不典型”等,表明其生发与存在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合理性。而即便暂时抛开其刑法教义学上的正当性问题不谈,仅就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场域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的体(机)制、紧张的法检制约关系、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隐秘的技术经验传播等而言,其均对其知识出产与拓展形成现实制约。这就决定了,这种“逆向型”的定罪思维或逻辑,不可能成为一种个案裁判意义上的“普适性知识”,而只能以一种疑难个案“处理术”的方式隐性存在。

关键词:以刑定罪; 定罪思维; 权力逻辑;制约瓶颈; 压力型体制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