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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2-10-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

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考略 周尚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超越了法律斗争论、工具论和政策论的话语体系,表现出从“革命到改革”、从“左右之争”到“古今中西之争”的演进轨迹。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要以权利为本位”、“法学需要质变式改革”到法律文化论、法律移植论、本土资源论,三十年话语流变史艰难曲折地从法学之外走向法学之内,最终确立了法治国家话语主导权。在学术理路、发展内涵和思想渊源上,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从外在分裂走向内在统一;从“批斗封建文化”到“文化热”,走向“以文化作为方法”;从“排斥西方”到“接纳西方”,走向“反思西方”,其中也透射出中国法学乃至国家法治走向成熟的希望。

中国法学的苏联渊源

——以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为主要考察对象 王奇才 高戚昕峤

摘要: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从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来看,主要表现在资本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学的关系、革命时期法学与执政时期法学的关系、法学与意识形态、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知识来源、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方法、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法学教育的模式等九个方面。关于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之间的渊源关系,一是要反思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的渊源关系背后的中国法学与苏联模式的渊源关系,二是要反思关于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渊源关系的几种主要研究视角,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路径依赖两种视角并未真正抓住问题的核心,从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法的视角展开讨论将是一种更有助益的视角。

· 司法研究 ·

司法经验中的生活体验

——从典型的女性法官形象切入 方 乐

摘要:从典型女性法官的司法经验来看,她们之所以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以及她们的司法经验更容易于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就在于她们都努力将个人的生活体验融入司法经验之中,不仅善于以“做人”的方式来“做事”

,而且也习惯于以“过日子”的态度和原则来“工作”。这些典型女性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形象对于当下中国司法而言,可能意味着不仅要建构一种整体性司法知识观与司法模式,而且也要求中国法官能够运用一种更加实用也更加生活化的司法方法。换言之,这些典型女性法官的司法经验对于当下中国的司法及其发展而言,可能意味着要以一种更符合现代中国人的生活化眼光和生存性智慧来再造司法的知识理论与实践模式,在促进法律生活与日常生活更加紧密的互动融通的基础上,使司法及其方法更加规范化和生活化,唯此,才可能确保司法在更好地满足社会生活与司法需求的同时推动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

规模与内部治理

——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 刘 忠

摘要:中国法院编制从1978-2008扩展了5.5倍,法院内部编制规模的激增,导致中国法院内部出现坚硬的科层化。这不仅导致结案上的内卷化,而且使整个法院、法官被接受性降低。传统对策均将案件数量增加作为因果性前提以进行应对,但实际导致法院规模扩大的真实原因在于法院事权的扩大。司法的边界划定,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

自治规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基于对最高院公报侵权案例的梳理 马 辉

摘要:自治规则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中实现多元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路径,无论是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还是通过公法授权而形成的自治规则,均有可能对其内部成员和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梳理表明,法院在适用自治规则做出侵权裁判时常将其作为行为人过错判断的具体化标准,因而在自治规则与注意义务之间建立了关联。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自治规则的适用同样会带来侵权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扩张。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

——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 郑智航

摘要:新中国成立必须完成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权力的下沉,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以国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基层社会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然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民众的具体诉求并不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化极有可能带来自身的官僚化。为了克服这种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了群众路线。在具体的群众路线运用过程中,人民法院以“阶级出身”为纠纷解决的标准,追求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效应,从而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朝向一种压制型方向发展。

· 部门法哲学 ·

论民法的逻辑表达 李康宁

摘要:逻辑既是大陆法系民法内含的思维轴线,也是制度设计和体系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方法,其本身十分抽象且不具备直接表达功能,需要借助立法语言进行表达。逻辑思维和逻辑方法在民法典的宏观设计和微观构造上均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中国大陆现行民法中逻辑矛盾丛生,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与困难,给司法实践带来消极后果,影响民法调整功能的发挥和民法价值的充分实现,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思想摇摆不定和立法技术粗陋落后。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科学的立法技术路线,增强立法的逻辑表达意识,选择合理的制度安排模式,采用恰当的立法技术处理规则,才能在规范、制度和体系上彻底完成一体贯通的逻辑塑造。

资本市场秩序的宪法选择 伍文辉

摘要:资本市场秩序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复杂交换和博弈选择所达致的一种制度过程。中国资本市场的公、私二元产权结构,政府是公有产权管理者,同时又是市场制度供给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由于自身特殊利益偏好,政府行为演化为市场内在要素,形成一种权力选择市场,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单向度资本市场体系无法有效制约政府行为,更难以实现公、私产权的市场制衡,由此促发当前资本市场的利益失衡和秩序扭曲。以私人利益保护为逻辑起点,超越现有市场规则内选择的固有进路,通过个体内核公共选择形式的双向度制度系统来促进资本市场各利益主体走向开放的“宪法式”趋同,寻求公、私产权在资本市场的宪制均衡,从而实现平等自由交易秩序的法治生成。

· 理论纵横 ·

中国城市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周长玲 于立杰

摘要: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垃圾围城”危机的显现成为城市环境治理面临的难题。垃圾处理中的资金困境,更使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手段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立法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模式明显滞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导致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发挥作用。

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研究 江必新 程 琥

摘要:WTO法律体系是在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包含了大量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WTO法律体系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协同发展,这主要归因于WTO法调整领域、运行机制、区域差异、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密切合作。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科学原则、民主原则以及法治原则,并且要在观念、制度、行为、利益上实现协同。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WTO法律体系不合理、不公正规定的受害者,又是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推动者、参与者、捍卫者和实践者。这是中国加入WTO的世界性意义。

融贯论、道德实在与法律

——一个基于内在实在主义的整合 王志远

摘要:不同的真理理论导致不同的法律方法论。符合论实在主义的哲学会导致哲学的和自然主义的法律发现,而融贯论则是规范分析和法律解释的基础,不少哲学家认为没有脱离融贯论的符合论(如普特南)。但同时,从真理的客观性维度讲,融贯论只能保障认知的客观性,而不能获得形而上的客观性。融贯论的结果必然是相对主义。因此,法律哲学的认识论选择必然是折中的,这个折中的认识论可以由普特南的内在实在主义来承担,而内在实在主义将最终引向包容的法律实证主义。

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主义”与“问题” 任喜荣

摘要: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面临不同层面的理论分歧,其中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理论冲突,集中反映了中国宪政建设中不同制度发展方向的理论选择。然而,宪政建设中的实践问题既不可能等待理论上的冲突尘埃落定,也无法完全涵盖于上述理论冲突中。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控权机制问题、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问题、新媒体时代的“权利—权力”关系问题、国家基本政策的制度化问题以及宽容的宪政文化的养成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超越了纯粹的理论选择问题。不应以理论上所谓“冲突”取代对宪政制度具体问题的关注,应以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道路。

亚洲法研究:过去、现在与未来 权五乘

摘要:亚洲法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其后在欧洲、亚洲国家陆续展开。存在两种主要的亚洲法研究进路,一是以“法律与发展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法律视角;一是基于亚洲法的内部立场。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各个阶段有其自身的特征。亚洲的亚洲法研究始于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家也正逐步展开,但其也存在若干困难。未来的亚洲法研究需要亚洲国家加强合作以及建立对亚洲法的身份认同。

“卢纾”非“卢纡”说略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献疑一则 陈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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